税务稽查管理大纲详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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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税 务 稽 查 管 理 篇第一章 税务稽查概述一、税务稽查的基本内涵了解:1税务稽查的概念:是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工其他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及税法规定的其它义务等情况进行检查和处理工作的行政执法行为。税务稽查的分类:日常稽查、专项稽查、专案稽查税务稽查的地位:税务稽查是税收征管的最后一道环节 税务稽查的效率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税收征管的质量与效率 税务稽查是有效提高纳税遵从的重要手段2税务稽查的原则:合法原则、依法独立原则、分工配合与相互制约原则、客观公正原则。熟悉:税务稽查的基本内涵:主体特定、依据法定、对象明确、客体清晰、内容完整。二、税务稽查的职能与任务了解:1税务稽查

2、的职能:惩戒职能、监控职能、收入职能、教育职能。2税务稽查职能作用税务稽查任务:基本任务是依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通过查处税收违法行为,捍为税收法律尊严、维护税收秩序、引导纳税遵从、保障税收收入。包括两个手段与目的两个层次的内容。(手段:查处税收违法行为;目的:捍卫税法尊严、维护税收秩序、引导纳税遵从、保障税收收入)三、税务稽查法律关系了解:税务稽查法律关系:执法主体的特殊性法律关系内容的特殊性税务稽查法律关系保护。熟悉:税收法律关系的一般内涵: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在税收法律关系中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它包括纳税主体和征税主体两个方面。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义务指向

3、的对象,其具体客体呈多样性。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包括征税主体的权利义务和纳税主体的权利义务两大方面。第二章 税务稽查和相关法律一、税务稽查相关法律概述熟悉:相关法律的分类按照法律所调整的对象不同进行的分类:税收法律和其他相关法律按照法律内容的不同进行的分类:实体法和程序法按照法律适用范围的不同进行的分类:普通法和特别法按照具体法在法律体系地位不同进行的分类:通则法和单行法按照法的效力来源和效力等级不同进行的分类: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按照法的创制主体和适用主体的不同进行的分类:国内法和国际法掌握:1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原则、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新法优于旧

4、法原则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原则。2相关法律的时效税款的追征期限1.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税务机关的责任是指税务机关适用税收法律法规不当或者执法行为违法。所谓使用税收法律法规不当,是指税务机关在应用税收法律法规时,对应该用此项规定的却应用了彼项规定,但是在使用时发生错误,导致纳税人少缴税款;所谓执法行为违法是指税务机关在执法程序上、执法权限上、执法主体上发生了错误。2.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

5、年。所谓特殊情况,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二条规定,是指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因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未扣或者少扣、未收或者少收税款,累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情况。3.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上述规定期限的限制,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追征。税务行政处罚的追罚期限:1.在违法行为发生后的五年内,对该违法行为有管辖权的税务机关未发现这一违法行为,在五年后,无论何时发现了这一违法行为,对行为人不能再给予行政处罚。2.五年的期限从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行为发生之日是指违法行为结束日或停止日。3.违法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6、所谓连续行为,是指行为人在一定时间内连续数次实施了同一性质完全相同的违法行为,如某纳税人多次采取使用假发票、不计收入等手段偷税。所谓继续行为,是指一个违法行为发生后,该行为以及由此造成的不法状态一直处于持续状态,如逃避追缴欠税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违法行为,自最后一次违法行为实施完毕之日起计算期限。二、税务稽查相关法律及运用(一)税收法律的运用了解:税收程序法中所列的税收征管法和发票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税收征管法稽查局的职责: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 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享有完整的处罚权,且没有处罚额的限制。熟悉:税收实体法的基本构成要素 纳税义务人 征税对象征税对

7、象 税率 纳税环节 纳税期限 纳税地点 税收优惠(二)其他相关法律的运用1行政处罚法了解:(1)税务行政处罚的管辖,包括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2)税务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适用简易程序的税收违法行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是违法事实清楚,案情简单,无需进一步调查取证。二是有法律依据。违法事实确凿,还必须有应当予以处罚的明确规定。三是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以下的罚款。简易程序的内容,包括表明身份、调查、处理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权利、当事人陈述和申辩、送达处罚决定书。熟悉:(1)税务行政处罚的主体:行政处罚的主体有三种: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

8、的组织、以及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委托的组织。税务行政处罚的对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它金融机构、税务代理人、其它税务当事人;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税务行政处罚有三种:一是罚款;二是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三是取消某种行为资格(行政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2)税务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包括立案、调查、拟定处理意见、制作处罚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权利、当事人陈述和申辩、送达处罚决定书。掌握:“一事不二罚”原则的运用(1)“一事不二罚”

9、中的处罚仅指罚款,税务机关对同一个违法行为不能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处罚,但可以实施税务行政处罚中的其它处罚种类,如没收非法所得等,或者提请其它行政机关给予罚款以外的相应的行政处罚。(2)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不违反“一事不二罚”。因为这里的罚款,不是行政处罚中的罚款,而是强制执行中的执行罚。执行罚又称强制金,是行政机关对拒不履行不作为义务或不可为他人代为履行的作为义务的义务主体,课以新的金钱给付义务,以迫使其履行的强制措施。一旦该义务主体履行了义务,执行罚即停止。(3)纳税人对逾期不改正税收违法行为,如果税务机关先前已对该税收违法行为进行了罚款,对该“逾

10、期不改正行为”不得再予以罚款。(4)纳税人的数个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可以依法分别予以处罚,合并执行。如某纳税人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未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分别触犯了税收征管法的两个条款,税务机关可以依法分别罚款,合并执行。2行政复议法了解:税务行政复议的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决定。熟悉:(1)税务行政复议的特征 审查对象是税收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和合理性审查相结合税务行政复议前置。(2)税务行政复议管辖的具体规定。(1)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国家税务总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对国家税务总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

11、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的裁决为终局裁决。(3)对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4)对税务所、各级税务局的稽查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主管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5)对扣缴义务人作出的扣缴税款行为不服的,向主管该扣缴义务人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作出的代征税款行为不服的,向委托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6)国税局(稽查局、税务所)与地税局(稽查局、税务所)、税务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联合调查的涉税案件,应当根据各自的法定职权,经

12、协商分别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不得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对国税局(稽查局、税务所)与地税局(稽查局、税务所)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对税务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7)对被撤销的税务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8)对省以下地税局作出的,向上一级税务机关或同级人民政府(9)对内设机构,向设立机关(10)依法经上级批准机关作出,批准机关的向一级掌握:税务行政复议范围。(1)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

13、免税及退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以及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和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及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征收的单位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行为。(2)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3)税务机关未及时解除保全措施,使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行为。(4)税务机关作出的强制执行措施。(5)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6)税务机关不予依法办理或者答复的行为,如不予审批减免税或者出口退税;不予抵扣税款;不予退还税款;不予颁发税务登记证、发售发票;不予开具完税凭证和出具票据;不予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予核准延期申报、批准延期缴纳税款。(7)税务机关作出

14、的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行为。(8)收缴发票、停止发售发票。(9)税务机关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或者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有效的行为。(10)税务机关不依法给予举报奖励的行为。(11)税务机关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12)税务机关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3行政诉讼法了解:(1)税务行政诉讼管辖的具体规定。税务行政诉讼的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税务行政诉讼案件的职权分工。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税收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税收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税收第一审行政案件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对某些特殊案件,也可由上级人民法院实行指定管辖。(2)救济完成后的执行。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行政机关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税务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熟悉:(1)税务行政诉讼的特征税务行政诉讼的原告只能是税务管理相对人。税务行政诉讼的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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