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形势下进一步改善支农再贷款制度的思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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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形势下进一步改善支农再贷款制度的思考支农再贷款作为人民银行为解决农村信用社发放农户贷款资金不足而对农信社发放的贷款,自1999年开办以来,对增强农村信用社资金实力、引导扩大涉农贷款投放、改善农村金融服务和促进“三农”经济发展中发挥了重大作用。2009年初,又发文进一步完善了支农再贷款管理制度。然而,从推动“三农”持续快速发展,全面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来看,现行支农再贷款管理制度依然存在一些不足,亟待不断改革和完善。本文以海东地区为例,就改善支农再贷款管理制度谈一些粗浅的看法。一、支农再贷款政策简要回顾1984年人民银行开始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信贷资金管理办法由以前的“分级管理、差额包干”模式

2、改变为“统一计划、划分资金、实贷实存、相互融通”的信贷资金管理体制。在此后的十年间,再贷款始终是中央银行吞吐基础货币的重要渠道。再贷款的投放对于弥补农副产品收购和重点建设项目资金不足、调剂地区间或部门间资金余缺、清理三角债务,推动地方经济高速增长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从1993年至1998年。针对社会经济发展中出现的经济过热现象,1993年全国金融工作会议适时对信贷资金的分配体制进行了改革,收回了人民银行分行以下供应和调剂再贷款规模的权力,中心支行再贷款管理的主要任务调整为发放短期资金用于解决商业银行头寸不足。1998年起,为适应经济体制改革和金融体制改革的要求,再贷款工具的运用发生了重大变化,

3、人民银行取消了对商业银行贷款规模的指令性计划,标志着金融宏观调控的方式由直接向间接转变,再贷款成为真正的间接调控工具。农村信用社在于中国农业银行脱离行政隶属关系后,资金来源不足,为增加支农资金,中国人民银行开始对县联社和农村信用社发放支农再贷款,用于满足农村信用社支持农业生产的资金需求、季节性因素出现的先支后收的短期资金需求以及支付清算中出现的临时头寸资金需求。2002年,人民银行颁布了中国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管理办法,就支农再贷款限额、期限、利率、方式、再贷款条件和用途、操作程序和监督管理等方面做了详细规定。2009年初,为进一步完善支农再贷款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印发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

4、完善支农再贷款管理 支持春耕备耕 扩大“三农”信贷投放的通知(银发【2009】38号),对西部地区和粮食主产区安排增加支农再贷款额度100亿元,适当调整了支农再贷款对象和用途,降支农再贷款的对象由农村信用社扩大到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以及村镇银行等设立在县域和村镇的存款类金融机构法人;并完善了支农再贷款期限和台账管理,进一步明确了贷款条件,要求切实做好支农再贷款政策宣传。这次调整有利于支农再贷款作用的更好发挥。二、支农再贷款使用效应评价1998年以来,人行海东中支及辖区四县支行不断加大支农再贷款投放力度,积极支持农村经济建设,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三、新时期支农再贷款业务面临的主要问题四、进

5、一步改善支农再贷款制度的建议1、进一步扩大支农再贷款对象。在我国进入以工促农、全面建设和谐社会的新时期,应及时出台扩大支农再贷款对象的政策,将支农再贷款对象由目前的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村镇银行等基础上,扩大到县域内所有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以及在支持“三农”力度较大的其他商业银行。这样,一是可以起到积极的导向作用,配合中央关于县域内存款类金融机构新吸收存款主要用于当地发放贷款的要求,会对县域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放,支持“三农”和县域经济发展起到积极的导向作用;二是通过扩大支农再贷款对象,使基层人民银行在调控区域金融运行中发挥更大作用;三是在目前各金融机构流动性普遍充足的情况下,扩大支农再贷款对象,不会立即增加支农再贷款的现实需求。2、降低支农再贷款利率3、建立支农再贷款使用效果评价机制,发挥正向激励机制。定期对金融机构使用支农再贷款情况进行评价,根据其使用效果,及时调整支农再贷款额度、利率、期限、贷款方式等,使支农再贷款向使用效果好的金融机构倾斜,建立正向激励机制,不断提高支农再贷款效应。4、尽快出台落实中央关于“县域金融机构新吸收存款主要用于当地发放贷款”的要求的具体办法,促使金融机构首先使用新吸收存款支持“三农”发展,防止金融机构过度依赖支农再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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