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赠与合同撤销条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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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赠与合同撤销条件 房屋赠与合同撤销条件 房屋赠与合同怎么才能撤销 原告刘老汉与被告刘某均认可,刘某取得该房屋的前提是照顾父母的日常生活。刘老汉与刘某虽然签订了武汉市存量房买卖合同,但该合同并未约定具体付款时间,且2007年4月刘老汉将房屋过户至刘某名下,刘老汉及其他子女在长达5年的时间内并未提出异议;刘某实际已各支付5万元给其哥哥弟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约定履行义务。刘老汉与刘某的约定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签订的武汉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名为买卖合同,实际系附义务的赠与合同,合法有效。 那么,刘老汉能否行使撤销权呢? 刘老汉主张

2、刘某未按约定履行照顾父母生活的义务,请求撤销双方之间的赠与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受赠人有以下三种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假设干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实。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够以证实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当不利后果。刘老汉对刘某未依约履行照顾父母生活负有举证责任。但刘老汉未能提供证据,且还认可刘某

3、自2007年至2021年12月照顾父母生活的事实;之后原被告虽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但不能因此认定刘某不尽照顾父母生活的义务。刘老汉要求撤销双方之间的.赠与合同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赠与合同撤销的条件 原告张某、李某系夫妻,生育有四个子女。被告张丁系原告的四子,两原告年事已高,必需要人照顾其生活起居等。2009年10月被告张丁夫妻二人向两原告承诺对两原告今后的生活、医疗及生养死葬承当一切责任。两原告在被告的多次劝说之下,于2021年5月将自己座落于县城的房屋赠与被告并进行了公证。2021年9月15日原告张某生病住院病危,被告张丁在接到通知后去医院探望原告。后因原告的医疗

4、费问题与原告及其他兄弟姊妹之间多次发生争吵,在原告还未出院的状况下,被告不告而别。为此,两原告在精神上受到了极大的刺激。由于被告未履行自己所作出的承诺,两原告认为将房屋赠与被告是重大失误。为此,原告向公证处,请求依法撤销所公证的房产赠与合同,被告马上返还原告所赠的房屋产权。 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是:赠与合同公证可否撤销? 第一种观点认为,本案的被告在得知原告生病住院后,专门赶回探望原告;应当说被告在原告的几个子女中是最尽义务的,并非如原告所陈述的被告不照顾原告的生活起居。两原告对被告所作出的赠与行为,是原告经过慎重合计后作出的,并且该赠与行为经过了公证。在赠与财产交付前不得撤销赠与合同,因为订立

5、的合同经过公证,说明双方当事人对签订和履行合同是认真严正的,对赠与人来说,有充分的时间和条件,来决定是否签订和履行该合同,不存在合计不周,或情绪冲动等原因。从公证的效力来说,合同经过国家公证机关的公证。所以,这种赠与合同公证不得撤销。这关于严正国家公证机关的公证力,维护合同的严正性,保证财产权利关系的相对稳定是必要的。第二种观点认为,两原告与被告所签订的赠与合同是附义务的赠与合同;该赠与合同经过了公证,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得进行任意撤销,赠与人要行使撤销权,须以符合法定事由的情形出现为条件,只要具备了法定的撤销事由,赠与人即可以撤销赠与合同。由于本案的赠与合同系附义务的赠与合同,被告对原告有扶

6、养义务而没有履行,并且被告没有忠实地履行赠与合同所附的义务。依据合同法第192条的规定,原告申请撤销对被告的赠与合同的事由符合法律规定的赠与合同撤销的法定事由。因此,原告的申请予以撤销,是合适的。 我们认为本案中所涉及的赠与合同经过公证程序,故当事人不得任意撤销。原告要行使撤销权必需以符合法定事由的情形出现为条件,只要具备了法定事由,赠与人即享有撤销权。被告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符合合同法第192条第1款第3项的规定,属于行使撤销权的法定事由。原告要求解除公证赠与合同的请求,符合法律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 怎么撤销赠与合同 怎么撤销赠与合同 一、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的基本规定 任意撤销权,是

7、指赠与人依据自己的意志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享有撤销赠与的权利。即合同法第186条第1款所规定的,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这种撤销权是法律赋予赠与人单方享有的权利。赠与人行使撤销权的时间是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一般为标的物交付之前,如果赠与的财产必需要办理登记手续,则在办理登记手续之前。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之后,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赠与人不负给付义务。 二、享有撤销权的主体 在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之中,享受有撤销权的主体,依合同法的规定仅限于赠与人,而不包括受赠人。因为受赠人虽然在接受赠与财产之前,是有权拒绝接受赠与的,但是,此种拒绝接受赠与的权利并不能称其为赠

8、与合同的撤销权,因为撤销权是形成权,其基本内涵是权利人依自己的行为,使自己与他人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归于消灭,而受赠人拒绝接受赠与财产的行为并不能产生撤销权所引起的法律后果。 三、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的行使条件 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并不是无限制的,为维护合同的严正性,法律规定赠与人撤销赠与也是有条件的、相对的。赠与人撤销赠与应受以下限制: 1.赠与人撤销赠与必必需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 假设赠与财产的权利已经转移,赠与人不得撤销赠与。假设赠与财产的权利已经转移一部分,则赠与人仅能就未转移部分为撤销,对已经转移部分不得撤销。 关于动产而言,在赠与物交付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关于不动产而言,在办理

9、权利转移登记之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关于财产权利而言,依据法律规定转移权利是否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在财产权利交付或办理权利转移登记之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2.赠与人可撤销的赠与必必需不是具有救灾、扶贫等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 由于救灾、扶贫等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赠与使得赠与具有了重要的社会意义,假设赠与人可以随意撤销这种赠与,则背离了社会公序良俗。 具有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是指基于道义上的情感而作出的赠与,如果同意赠与人随意撤销这种赠与,不仅与道义不符,而且会给受赠人造成情感上的极大伤害。因此,凡是具有救灾、扶贫等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不管当事人依何种形式订立赠与合同

10、,赠与人均不得撤销该赠与。 社会公益的内容,按照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规定,包括以下事项: (1)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2)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3)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4)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福利事业。 3.赠与人撤销赠与,仅限于没有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 此类合同中,赠与人作出赠与的意思表示不能不说是经过法律上的慎重合计,不存在一时冲动合计欠周的问题,如果同意赠与人随意撤销这种赠与,既严重背离诚实信用原则,也蔑视公证的严正性。所以,假设赠与合同已经过公证,则不得撤销。 另外,赠与人撤销赠与,须将其撤销赠与的意思通知受赠人,如果赠与人不向受赠人为撤销赠与的意思表示,不能发生撤销赠与的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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