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信贷审批人会议工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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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信贷审批人会议工作规程 青海宁青银字202158号依据中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和青海银行基础制度中的相关要求,为提升信贷决议水平,防范信贷风险,总行审贷分离工作由原岗位分离到现在的部门分离,做到分工合理、职责明确,部门之间应做到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强化决议体制制约,特制订本规程。第一章信贷审批人会议的人员组成及工作职责第一条青海银行信贷审批人会议是依据国家相关法规、货币政策及本行经营方针,研究建设信贷经营管理架构,分析信贷业务发展和风险管理情况,制订一定时期的信贷政策、管理制度和营销策略。第二条总行信贷审批人会议人员9名,由总行主管信贷管理和其它相关业务的副行长及总行相关业务部门责任人组成

2、。其中:牵头审批人1名,由总行主管信贷管理工作副行长担任,副行长2名,信贷管理处,风险管理处、计划财务处、企业业务处、个人业务处责任人各一名及管理行行长一名,稽核处责任人和信贷管理处2名贷款专职审查人员可参与会议,但无表决权;企业业务处参会人员对直贷项目无表决权;管理行行长对本行项目也无表决权。各管理行审批人会议人员可参考总行审批人会议人员组成,最少不低于5人,并将组成人员名单报总行信贷管理处审查同意,方可推行审批人职责,不得随意变更,若有变更须经总行审批,对未经审批的人员,总行不予认可。第三条信贷审批人会议职责:一总行信贷审批人会议职责1审议一定时期全行信贷经营管理架构方案及信贷政策;2审议

3、信贷业务发展情况汇报和风险管理情况汇报;3审议关键行业、关键产品的信贷分析汇报及信贷指导意见;4审议各项信贷业务管理制度、措施和信贷新产品的开发方案及操作规程;5审议一定时期的信贷市场营销战略、关键用户营销策略及服务方案;6审议全行年度授信方案及行业授信;7审议各类信贷业务和行长、主管行长确定由审批人会议审批的尤其指定的信贷业务;8审议总行企业业务处、个人业务处上报超权限信贷业务;9负责审查总行行长要求审查的其它事项。二管理行信贷审批人会议职责1审议本行信贷业务发展情况汇报和风险管理情况汇报;2审议一定时期的信贷市场营销战略、关键用户营销策略及服务方案;3审批本行权限内的信贷业务;4审议超本行

4、授权权限,需本行信贷审批人会议审议后,报请总行审批的信贷业务事项;5审议经本行信贷审批人会议审议经过,行长同意的信贷业务实施情况及贷后检验汇报;6督促相关部门落实信贷审批人会议审议,行长审批经过的各类信贷事项。审议本行行长要求审议的其它事项。三总行信贷审批人会议办公室设在信贷管理处,办公室主任由信贷管理处责任人兼任。各支行设在信贷科。信贷审批人会议办公室负责组织处理信贷审批人会议日常事务和审查相关部门申报审批的各类信贷业务。其关键职责:1受理本行经营部门上报信贷审批人会议审议的汇报材料,并审查是否合乎规范;2负责提前将提请审议事项提交审批人会议各审批人;3提请召开信贷审批人会议,负担会议统计,

5、整理起草会议记要;4督促、监督相关部门落实信贷审批人会议审议、行长审批经过的信贷事项;5负责对信贷审批人会议审议、行长审批经过的各类信贷事项的资料及相关文件的保留和归档。归档资料包含:1青海银行信贷业务申报表及调查汇报;2青海银行信贷审批人会议投票表决表;3信贷审批人会议纪要;4会议原始统计;5对审议事项的文件批复;6其它需要归档的文件资料。6协调和落实信贷审批人会议交办的其它事项。第二章信贷审批人权利和义务第四条审批人的权利1向相关部门了解需经信贷审批人审议的用户情况及信贷管理情况;2对提交信贷审批人会议审议的事项发表意见;3对改善信贷审批人会议工作提出意见;4对信贷审批人会议审议的事项享受

6、表决权;5对经信贷审批人会议审议,行长审批经过的信贷事项落实情况享受质询权。第五条审批人的义务1按时出席信贷审批人会议,无特殊情况不得缺席,并就会议审议的事项发表意见和提议;2秉公办事,严格根据审议程序和信贷政策制度进行审议,并立即签署意见。审批人本人因故不能出席信贷审批人会议的,需向牵头审批人请假;3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对信贷审批人会议审议的事项及结果不得泄漏。第三章信贷审批人会议议事规则第六条信贷审批人会议通常采取集体审议,记名投票表决的方法进行。第七条信贷审批人会议由牵头审批人召集并主持。信贷审批人举行会议,必需有三分之二以上审批人出席方可召开。依据审议事项的需要,会议牵头审批人可依据申报

7、部门的申请决定总行相关部门及管理行的相关人员列席会议,也可邀请相关方面的教授列席会议,接收咨询,但列席人员不含有表决权。第八条信贷审批人会议标准上每个月召开两次即每个月第二周、第四面的星期四召开,特殊情况可依据需要由牵头审批人提议,报行长同意后可暂时召开信贷审批人会议。第九条审批人会议的通常程序1信贷管理处信贷科组织会议,处长科长汇报到会人员的人数及议程安排;2报审部门或信贷业务主审查人向审批人介绍提交审议事项的基础情况及初审意见;3审批人发表意见,提出质询,进行讨论。报审部门或信贷业务主审查人回复审批人提出的相关问题;4牵头审批人综合审议情况,确定是否进行表决并确定表决条件;5审批人须当场投

8、票,不得会后补报。第十条规范行长审批行为,对审批人会议审议的信贷业务,行长可行使一票否决权;对审批人会议审议不可行的信贷业务,不能行使一票赞成权。第十一条审批人会议表决票分为同意、不一样意和复议3种。审批人对审议事项表示赞成的,投“同意”票;不赞成的投“不一样意”票;审批人认为报审材料不足以支持其结论,需要深入核实情况、补充资料后再审议和表决,可投“复议”票,但应写明需要复议的事项及要求。第十二条建立复议制度,审批人会议三分之一以上审批人不一样意或行长认为有必须深入论证的信贷业务,可指定相关部门提出补充论证意见,报下次审批人会议复议,复议只限一次。第十三条建立回避制度。审批人会议审议信贷业务时,如审批人和此业务有直接或间接关联关系的,应实施回避制度,不参于此次审批人会议的审议。第四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工作规程由总行信贷管理处负责解释、修订。第十五条本工作规程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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