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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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公路水运在建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我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行业的信用建设,引导监理企业诚信履约,治理监理市场的商业贿赂行为,促进监理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省委、省政府提出的打造“信用浙江”的要求和我厅关于加快推进我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我省从事公路水运新(改)建工程施工监理的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均适用本办法。养护大修工程监理企业的信用评价可参照执行。第三条信用评价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四条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制。(一)省交通厅负责全省公路水运在建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行业管理工作。厅质监局为其

2、办事机构,主要职责为:1贯彻国家有关信用建设的法律、法规,制定、修订我省公路水运在建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办法、评分细则;2组织对省厅监督的公路水运在建工程监理企业的信用评价;3审定全省公路水运在建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等级并发布信用信息;4有关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的其它工作。(二)各市交通局(委)负责辖区内公路水运在建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的行业管理工作。各市质监站(局)为其办事机构,主要职责为:1组织对本市监督的公路水运在建工程监理企业的投标行为和监理办的履约信誉评价;2对辖区内省厅监督的公路水运在建工程监理办的履约信誉进行初审;3对辖区内注册的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的企业状况进行审查;4向省厅报送辖区内

3、公路水运在建工程监理企业和注册监理企业的有关信用信息;5有关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的其它工作。第二章信用评价的内容、程序和方法第五条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内容分企业状况、投标行为、履约信誉三部分。其中,履约信誉评价内容分组织机构、监理工作行为、监理工作实绩和奖惩记录等,具体指标构成见附件1。第六条监理企业信用评价每年进行一次。每年评价的时间段为评价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第七条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的程序为:(一)监理企业自评;(二)建设单位复评;(三)市交通局(委)审查;(四)厅质监局审核并汇总;(五)拟定信用等级并网上公示;(六)省交通厅审定并公布监理企业信用等级。第八条监理企业自评的步骤和材料组成如

4、下:(一)监理企业自评的步骤1以在建工程监理办为单位,按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分细则(见附件2,以下简称“评分细则”)的要求,对“履约信誉”进行自评(其中监理企业违约的监理人员调换率计算方法见附件3),分别填写浙江省公路水运在建工程监理办信用评价表(见附件4),附相关证明材料后报项目建设单位复评。有两个及以上在建工程监理办的监理企业,其“履约信誉”评价的综合得分应按该监理企业所有在建工程监理办“履约信誉”得分的算术平均值计算(满分为80分)。2按“评分细则”要求对“投标行为”(包括参与投标而未中标项目)进行自评(满分为10分)。3按“评分细则”要求对“企业状况”进行自评(满分为10分

5、)。4编写浙江省公路水运在建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自评报告(见附件5),报省交通厅。(二)监理企业自评的材料组成1浙江省公路水运在建工程监理办信用评价表,以在建工程监理办为单位分别填写,报送建设单位复评,再经市交通局(委)审核或初审后,由各市交通工程质监站(局)集中报送厅质监局。2浙江省公路水运在建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自评报告(附件五),主要内容包括:企业概况、信用评价表、存在主要问题及整改措施等。3附件,包括有关证明材料及其它相关材料。第九条建设单位按“评分细则”的要求,结合监理企业投标行为及其监理合同履行和信誉的实际情况,对监理企业的“投标行为”和“履约信誉”进行复评,然后报项目所在市交通局(委)。

6、第十条市交通局(委)应按“评分细则”的要求,对本市范围内在建工程监理企业的“履约信誉”进行审查或初审,对参与市管项目投标监理企业(包括未中标监理企业)的“投标行为”及辖区内注册的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的企业状况进行审查,审查或初审结果报省交通厅。第十一条厅质监局按“评分细则”的要求,对省厅监督的公路水运在建工程监理企业的“履约信誉”进行审查,对参与省管项目投标监理企业(包括未中标监理企业)的“投标行为”及省管省属监理企业的企业状况进行审查,并按规定对全省在建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得分进行审核、汇总,并据此拟定相应的信用等级。第十二条厅质监局拟定的监理企业信用等级通过省交通厅网站予以公示,网上公示时

7、间为7天。第十三条公示期满后,省交通厅对全省公路水运在建工程监理企业的信用评分及等级予以审定并公布。第三章信用等级与奖罚第十四条监理企业信用分、A、共五个等级。级:信用评分分,信用好;级:信用评分分,信用较好;级:信用评分分,信用一般;级:信用评分分,信用较差;级:信用评分分,信用差。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监理企业当年的信用等级直接确定为级:(一)有下列行为之一,被交通部、省发改委及省、市交通主管部门通报的:1出借或借用监理资质证书承接监理业务的;2存在围标、串标等行为的;3监理业务转包的;4企业资质申报弄虚作假的;5企业资质定期检验不合格、且被降低资质等级的;6其它被限制投标并在限制期内

8、的。(二)监理工程师因发生吃拿卡要、行贿受贿等行为,被司法部门认定构成犯罪的;(三)经交工验收,受监工程中,有一个施工合同段的工程质量等级不合格的;(四)工商部门对营业执照年检不合格的。第十六条信用等级为级的监理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当年每发生一次,其信用等级降低一级,直至级:(一)有下列行为之一,被交通部、省发改委及省、市交通主管部门通报的:1在监理招标投标活动中提交了伪造或虚假材料的;监理业务违规分包的;无故放弃投标或中标的;4因监理工作失职,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或环境污染事故的;监理人员因吃拿卡要等廉政问题被查处的;企业资质定期检验不合格、且被要求整改的;其它不良行为。(二)在信用评价工

9、作中存在虚报、隐瞒不报、伪造证明材料等情况之一,经核查,情节严重的;(三)在我省境内施工监理投标过程中,隐瞒了不良记录不报,并被查实的。第十七条监理企业未按规定申请资质定期检验被撤销对其的资质许可的,或未按规定申请资质复查导致其资质证书失效的,取消其信用等级。第十八条在施工监理招标评标中,应当根据监理企业的信用等级予以加分或扣分。信用等级为级的监理企业加分,级监理企业加分,级监理企业不加分,级监理企业扣分级监理企业扣分。对级监理企业,交通主管部门也可限制其投标资格。签订监理合同前,应当根据监理企业的信用等级提交一定额度的履约担保。级监理企业按合同价的提交,级监理企业按合同价的提交,其他等级监理

10、企业按合同价的提交。经交工验收,工程质量、安全、环保监理目标均达到合同要求的,缺陷责任期的保留金也应当根据监理企业的信用等级确定。A级监理企业为合同价的提级监理企业为合同价的提其他等级监理企业为合同价的5。提第四章附则第十九条首次进浙投标的外省监理企业,其信用等级视为级。在我省有在建工程项目但不参加信用评价的,其信用等级视为级。第二十条监理企业信用等级的有效期为一年。因无在建工程,导致监理企业信用评价中断的,再次投标时,监理企业的信用等级沿用其末次信用等级。但在此期间监理企业在省外发生本办法第十五、十六条所列情况被交通部通报的,仍应按本办法第十五、十六条的规定对其末次信用等级进行调整。第二十一

11、条监理企业信用等级只能逐级上升,不可越级。首次参加信用评价的监理企业,信用等级最高为级。第二十二条监理企业提交信用评价材料后,发现有误报、漏报等情况的,可在评审阶段申请补报或更正。否则,一经查实将按“评分细则”规定分值加倍扣分,情节严重的按虚报或隐瞒不报处理。第二十三条除发生本办法第十五、十六条所列情况外,监理企业信用等级公布后不予变动。第二十四条在建工程建设单位应建立监理企业履约信誉台帐,并实行动态管理,作为每年对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复评的依据。第二十五条监理企业信用信息应在省交通厅从业单位信用信息系统中上报,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开。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省交通厅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浙江省公路水运在建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办法(试行)(浙交丨号)同时废止。附件:1.浙江省公路水运在建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指标构成2. 浙江省公路水运在建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分细则3. 监理企业违约的监理人员调换率计算规则4. 浙江省公路水运在建工程监理办信用评价表5. 浙江省公路水运在建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自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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