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总行集中采购评审成员及聘请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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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总行集中采购评审成员及聘请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集中采购评审活动的管理,规范评审行为,提高集中采购工作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采购评审成员(以下简称“评审成员”),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和要求,以独立身份参加集中采购有关评审工作的人员。评审成员参加集中采购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活动评审,以及相关咨询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评审成员库由集中采购办公室(以下称采购办)管理,总行各部室和省级分行推荐候选人,采购办初审,报财审委审议确定。第四条评审成员库成员实行“统一条件,单位(部门)推荐,定期调整,随机抽取”的管理办法。统一

2、条件。评审成员的推荐和确定实行全系统统一的标准和条件。单位(部门)推荐。评审成员的推荐以总行各部室和省级分行为单位。定期调整。评审成员库成员每两年调整补充一次。随机抽取。使用评审成员库成员时,按规定程序随机从评审成员库中抽取产生。第五条采购机构(负责执行采购项目的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使用集中采购评审成员库。第二章评审成员库成员资格管理第六条评审成员库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 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在采购评审、谈判、询价等工作中能够认真地履行有关职责,做到公正、诚实、廉洁,遵守集中采购纪律;(二) 为我行正式员工,具有大学(含)以上学历或中级(含)以上技术职称,具

3、备工程管理、汽车、电子、财务、法律等某一专业知识或工作经历,有特殊专业特长的人员可适当放宽条件;(三) 了解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总行有关集中采购制度规定,具有与集中采购(或招投标)相关的实践经验;(四) 没有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第七条对达不到第六条第二款所列条件和要求,但在相关工作领域有突出的专业特长并熟悉商品市场销售行情,且符合其他资格条件的,经财审委通过后,可进入评审成员库。第八条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的在职人员,均可通过所在单位向采购办推荐。推荐时应提供以下材料:(一) 个人学习及专业简历;(二) 本人所在单位出具的推荐意见以及应保证给其参加评审工作提供时间便利的认可。第九条凡经财

4、审委审议通过的人员,采购办向其颁发采购评审成员库成员聘书。第十条评审成员库成员每两年调整补充一次。原则上,原聘人员经检验复审,符合条件的报有权人批准可以继续聘用。第十一条评审成员库成员资格检验复审工作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 本人专业水平和执业能力是否能够继续满足采购评审工作要求;(二) 本人是否熟悉和掌握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方针政策方面的新规定,并参加必要的政府采购培训;(三) 本人在参加集中采购活动中是否严格遵守客观公正等职业道德规范,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四) 本人有无违反本办法规定或其他违纪违法不良记录;(五) 采购办认为应当考核的其他内容。第十二条对由于各种原因(不属于第六

5、章规定范畴内的)不再适宜从事集中采购评审工作的评审成员库成员,采购办报审批人同意,取消其评审成员库成员资格。第三章评审成员的权利义务第十三条评审成员在集中采购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一) 对集中采购制度及相关情况的知情权;(二) 对供应商所供货物、工程和服务质量的评审权;(三) 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的表决权;(四)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四条评审成员在集中采购活动中承担以下义务:(一)为采购工作提供真实、可靠的评审意见;(二)严格遵守采购评审工作纪律,不得向外界泄露评审情况;(三) 发现供应商在采购活动中有不正当竞争或恶意串通等违规行为,应及时向采购评审工作的组织者或采购办报告;(四

6、) 解答有关方面对采购评审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咨询或质疑;(五)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五条采购办及有关工作人员应对评审成员的个人信息情况予以保密。第四章评审成员库的使用与管理第十六条评审成员库成员的管理与抽取使用要相对分离。采购办要建立评审成员库维护管理与抽取使用相互制约的管理制度。第十七条抽取使用评审成员库成员时,原则上由采购机构邀请监察室、内审部人员按规定随机抽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指定或干预评审成员库成员的抽取工作。第十八条每次抽取所需评审成员库成员时,技术类人员抽取应不少于 2 名,经济类抽取应不少于 1 名,法律类抽取应不少于 1 名,抽取的评审成员库成员中,同一部门(

7、总行部室或省级分行)或同一专业系统的不得超过 2 名。应当根据情况多抽取两名以上候补评审成员库成员,并按先后顺序排列递补。每个评审成员每年度被抽取参加同类产品评审一般不得超过 2 次。特殊情况下,经采购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从评审成员库总行成员中抽取。评审成员库成员抽取结果及通知情况应当场记录备案,以备后查。第十九条评审成员库成员的抽取时间原则上应当在开标前或竞争性谈判、询价开始前两个工作日内。参加评审成员抽取的有关人员对被抽取成员的姓名、单位和联系方式等内容负有保密的义务。第二十条采购机构对技术复杂、专业性极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标成员的,经采购机构负责人同意,可以采取选择性

8、方式确定评标成员。第二十一条评审成员应以科学、公正的态度参加集中采购的评审工作,在评审过程中不受任何干扰,独立、负责地提出评审意见,并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第二十二条评审成员不得参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采购项目的评审活动。对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评审项目,应主动提出回避。第二十三条有利害关系主要是指 3 年内曾在参加该采购项目供应商中任职(包括一般工作)或担任顾问,配偶或直系亲属在参加该采购项目的供应商中任职或担任顾问,与参加该采购项目供应商发生过法律纠纷,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情况。第二十四条采购办应积极吸取采购评审成员反馈信息,听取有关各方对评审成员业务水平、工作能力、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意

9、见,核实有关内容。不定期组织评审成员进行采购法律法规和政策方面的学习,参加最新采购知识培训,到有成熟采购模式、成功采购经验的单位考察学习。第五章行外评审专家的聘用第二十五条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经有权人批准,采购机构可按我行集中采购相关规定和财政部有关规定要求,委托有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或聘请个人专家进行采购事项的评审。第二十六条聘请行外个人专家的评审付费参照行业标准或行业惯例执行。第六章违规处罚第二十七条评审成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作为不良行为予以通报批评或记录。(一) 被选定为某项目并且已接受邀请的评审成员,未按规定时间参与评审,影响采购工作的;(二) 在评标工作中,有明显倾向或歧视现象的;(

10、三) 违反职业道德和国家有关廉洁自律规定,但对评审结果没有实质性影响的;(四) 有利害关系未主动回避的。第二十八条评审成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且情节严重者,移交相关部门,追究有关纪律及法律责任。(一) 故意并且严重损害采购人、供应商等正当权益的;(二) 违反国家有关廉洁自律规定,私下接触或收受参与集中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及有关业务单位的财物或者好处的;(三) 违反采购规定向外界透露有关评审情况及其他信息,给采购结果带来实质影响的;(四) 评审成员之间私下达成一致意见,违背公正、公开原则,影响和干预评标结果的;(五) 以采购名义从事有损我行采购形象的其他活动的;第二十九条评审成员库成员有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情况之一者,情节严重或两次以上违反规定的,采购办报请财审委同意,取消其采购评审成员资格。第七章附则第三十条各省级分行可参照本办法建立本单位评审成员库,制定相应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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