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奖评奖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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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条 评奖宗旨为激励发明创造,鼓励有效运用知识产权,促进我省自主知识产 权质量的提升,依照省知识产权促进条例和参照中国专利奖评 奖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评奖周期省专利奖(以下简称专利奖)评选活动每年举办一次。第三条 评奖原则专利奖的评审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注重发明创造技术 (设计)水平与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结合。第四条 设奖种类、数量专利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一等奖不超过 10项,二等奖 不超过 20 项,三等奖不超过 60项。对推荐单位设立优秀组织奖,数量由评奖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 确定。第五条 评奖标准(一)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稳定,技术方案新颖,创新性强

2、, 技术水平高,对促进本领域的技术进步与创新有突出作用。(二)外观设计专利权稳定,形状、图案、色彩方面设计独特, 具备创新程度高、产品质量安全可靠、实用性强、绿色环保、引领未 来健康生活方式、有文化内涵等特征。(三)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对于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 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突出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四)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的专利权人、实施单位对于该 项专利权的运用和保护采取了积极措施,取得了显著成效。(五)推荐单位积极参与,组织严密,遴选认真,推荐的参评项 目综合水平较高,获得奖项总数位居当次推荐单位获奖平均数以上。第六条 申报条件 省区域内的单位和/或个人凡获得中国专利

3、,并具备以下条件的, 均可以申报专利奖:(一)在评奖当年6 月 1日前被授予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 的有效专利(不含国防专利、保密专利);(二)发明创造水平高,已经实施并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 效益;(三)专利权属关系清楚,无法律纠纷;(四)对已经获得省专利奖的项目,不得参与申报。第七条 申报材料 单位或者个人申报专利奖,应当向具备推荐资格的单位提交省 专利奖申报书,专利证书(复印件)和实施单位提供的真实有效的 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证明材料。第八条 项目推荐 具备推荐资格的单位接受申报材料,并认真审查,遴选符合规定 的优秀项目报送到省专利奖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具备推荐资格的单位包括:各市知识

4、产权局;省直有关部门和单 位;中央驻鲁单位;省属大型企业;由两名院士签字推荐的项目,可以直接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进 行推荐。第九条 评审组织专利奖设立评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评奖的组 织领导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知识产权局协调管 理处),负责评审的具体事务。第十条 评审程序(一)评审办公室负责对推荐的专利奖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和公示 符合条件的,进入网上评审;(二)根据网评结果,按一定比例选择优秀项目组织专家进行现 场答辩,必要时进行实地考察;(三)评审办公室汇总初审、网评、答辩、考察的总体情况,报 告给领导小组,由领导小组聘请有关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以会议方 式进行

5、评审,确定获奖项目及其奖励等级。(四)评审办公室在知识产权局网站上公示评选结果,接受社会 监督。(五)领导小组对公示项目无异议或者异议理由不成立的,做出 授奖决定。第十一条 授奖(一)由省知识产权局发文公布,向获奖项目的发明人或设计人 颁发奖牌和证书,并按有关规定向专利权人对付奖金。(二)对于获奖的发明人或设计人,所在单位应将其获奖情况及 相关业绩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考核、晋升、聘任技术职务的依据之 一。(三)对于获奖的项目,专利权人可以在其产品上标注奖项名称及 获奖时间。(四)获得专利奖二等奖以上的项目具备推荐中国专利奖的资格。 第十二条 撤奖对于获奖项目,若发现申报材料不实,经调查核实,且有证据证 明其弄虚作假,不符合获奖条件的,由评审办公室提出撤销授奖的意 见,经评审领导小组批准,撤销其授奖资格并追回奖牌、证书、奖金, 情节严重的,将对当事人予以全省通报批评,并建议所在单位对责任 人给予处分。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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