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托克旗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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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鄂托克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托克旗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旗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鄂托克旗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已经旗人民政府2017年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鄂托克旗人民政府2017年4月18日鄂托克旗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鄂托克旗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根据国家、自治区和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的通知(鄂府发20169号)有关规定,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鄂托克旗行政区域内党的机关、人大机关

2、、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下称行政单位)和各类事业单位(下称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对外投资和无形资产等。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三)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第五条行政事

3、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管理,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第六条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受旗人民政府委托,负责综合监督管理旗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为旗本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第二章资产配置第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与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二)科学合理优化资产结构。(三)购置与调剂、租赁相结合。(四)与财力可能和预算管理相结合。第八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应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标准配置,尚未规定配置标准的,应从实际需要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置。第九条在年初部门预算中,各级行政事业单位申请使用财政性资金购置规定限额以上资产的,应编制资产购置计

4、划(二级单位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资产配置标准和单位资产存量情况,提出审核意见,报旗人民政府研究。未经批准,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不得将资产购置项目列入部门预算和单位经费支出。第十条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购置规定限额以上资产用以更新或替换原有资产的,在编制资产购置计划时,应同时提出对原有资产的处置申请,报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第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对上级部门直接配置、调拨、奖励的资产和接受捐赠的资产以及其它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应及时入账,并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第十二条经批准召开的重大会议、举办的大型活动等需要购置资产的,由会议

5、或活动主办单位按本办法规定程序进行报批。第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应验收、登记购置的资产,及时录入全旗资产信息管理系统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第三章资产使用第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制度,规范国有资产使用行为。第十五条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不得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抵押、质押)。公益性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不得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担保(抵押、质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对外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公益性事业单位以外的其它事业单位以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由该单位提出意见(二级单位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国有资

6、产,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后公开竞价招租,招租底价原则上按市场参考价或通过中介机构评估确定。第十七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出租收入、事业单位以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取得的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统一收缴上缴财政。第十八条行政事业单位超标准配置、利用率低或长期闲置的国有资产,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统一调剂使用或处置。第四章资产处置第十九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及核销,包括国有资产的有偿转让、置换、无偿转让、报废、报损等。第二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范围包括:(一)闲置资产。(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

7、淘汰的资产。(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六)已不能满足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的资产。(七)依照旗人民政府要求,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一条需处置资产应当产权清晰,权属关系不明或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需待权属界定明确后予以处置。第二十二条资产处置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履行审批手续的,不得处置。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是编制资产配置预算的重要依据。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和处置交易凭证,是单位进行相关资产和会计账务处理、相关部门办理资产产权变更和登记手续的依据。第二十三条资产的

8、有偿转让、置换。(一)有偿转让是指转移资产产权并取得相应收益的处置行为。(二)置换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与其他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为主进行的交换,该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三)资产的有偿转让、置换,由本单位提出意见(二级单位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单位原始价值在5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万)、批量价值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万)的资产有偿转让、置换,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旗人民政府研究。(四)资产有偿转让、置换,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后,原则上应当以拍卖、公开招标等方式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处置,有偿转让、置换底价参考评估结果确定。不适合拍卖、公

9、开招标或经公开征集只有一个意向受让方的,经旗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以协议转让等方式进行处置。采取拍卖和公开招标方式有偿转让资产的,应当将资产处置公告刊登在公开媒介,披露有关信息。(五)行政事业单位申请有偿转让或置换资产,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文件、申报表、资产清单、权属证明、价值凭证、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及单位同类资产情况;2.拟采用协议转让方式处置的,应经旗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并提供转让意向书;3.拟采用置换方式处置的,应经旗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并提供置换意向书;4.其他相关材料。(六)有偿转让、置换所得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统一收缴上缴财政。(

10、七)资产的有偿转让、置换收入全部收缴完成后,该行政事业单位应依据有关规定办理资产产权变更手续,并及时调整资产和资金账目。第二十二条资产的无偿转让(一)无偿转让是指在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的前提下,以无偿的方式转移资产产权的处置行为。(二)行政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得向其他单位配发或调拨资产,确因工作需要配发或调拨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资产购置经费渠道合法合规,无财政配套资金的要求;2.单位接收资产符合配备标准和相关编制要求。(三)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无偿转让,由该单位提出意见(二级单位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单位原始价值在5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万)、批量价值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

11、(含10万)的资产无偿转让,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旗人民政府研究。(四)行政事业单位申请无偿转让资产,应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文件、申报表、资产清单、权属证明和价值凭证;2.接收单位同类资产存量情况;3.因单位划转撤并而移交资产的,需提供划转撤并批文以及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清查等相关报告;4.其他相关材料。第二十三条资产报废、报损。(一)报废是指对达到使用年限,经技术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核销的处置行为。(二)国家或行业对资产报废有技术要求的,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技术鉴定。(三)达到国家和地方更新标准,但仍可以继续使用的资产,不得报废

12、。(四)车辆、电器电子产品、危险品报废处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五)报损是指对发生呆账或非正常损失的资产进行产权核销的处置行为。资产报损分为货币性资产报损和非货币性资产报损。(六)资产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报损:1.债务人已依法破产或者死亡(含依法宣告死亡)的,根据法律规定其清算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2.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损失的;3.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报损的其他情形。(七)资产报损前,应当通过公告、诉讼等方式向债务人、担保人或责任人追索。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对报损的资产备查登记,实行“账销案存”的方式管理,对已批准核销的资产损失,单位仍有追偿的权利和义务,对“账销案存”资产清理和追索收回

13、的资产,应当及时入账,货币性资产上缴国库。(八)行政事业单位申请资产报废、报损,由该单位提出意见,(二级单位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特殊设备等资产经专业技术部门鉴定;专业设备等国家无专门技术鉴定部门的资产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组织成立鉴定小组进行鉴定;单位原始价值在5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万)、批量价值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万)的资产报废、报损,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旗人民政府研究。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需提供中介机构经济鉴证文件及相关职能部门(如工商、法院、公安部门等)的证明,由该单位提出意见(二级单位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金额较大的货币性

14、资产损失核销,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旗人民政府研究。(九)行政事业单位申请报废、报损,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文件、申报表、资产清单、价值凭证和权属证明;2.因技术原因报废的,应当提供相关技术鉴定;3.债务人已依法破产的,应当提供人民法院裁定书及财产清算报告;4.债务人死亡(宣告死亡)的,应当提供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查的法律文书;5.涉及诉讼的,应当提供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裁定书等;6.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应当提供相关案件证明材料、责任认定报告和赔偿情况;7.其他相关材料。第二十四条经批准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临时购置的国有资产,由主办单位在会议、活动结束时按照本办法规定经批准后公开处置。第二十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及隶属关系发生改变时,其资产应进行全面清查和登记,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后方可进行处置。第二十六条资产处置收入包括有偿转让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征收补偿收入、保险理赔收入以及处置资产取得的其他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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