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法务与合同管理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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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采购法务与合同管理讲义第2节合同的内容与形式l 合同条款1. 提示性的合同条款1) 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和住所 2) 标的3) 数量和质量4) 价款和酬金5) 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6) 违约责任7) 解决争议的方式2. 合同的主要条款: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欠缺他,合同就不能成立它决定着合同的类型,确定当事人之间权利与义务的质与量。类型有三种:1) 由法律直接规定2) 由合同的类型和性质决定3) 由当事人约定 3. 默示条款:合同主要条款以外的其他条款。类型有三种:1) 法律未规定也不是合同性质和类型所必须具备的当事人也无意使之成为主要条款的合同条款。2) 当事人未写入合同当中,甚至从未协商过,但基

2、于当事人的行为或基于合同的明示条款或基于法律的明文规定理应存在的条款3) 特意待定条款,当事人有意将合同条款留待以后谈判商定的条款。4. 合同条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救济1) 顺序:a)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b) 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2) 救济方法:a) 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和符合合同目的的标准。b) 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c) 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标的为不动产的在不动

3、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d) 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可以要求对方随时履行,但必须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e) 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合同目的实现的方式履行。f) 履行费用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l 合同中的权利与义务1. 概念:合同权利又称给付请求权,即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的权利。2. 特征:1) 合同权利是请求权 2) 合同权利是受领权 3) 合同权利是相对权 4) 合同权利是平等权 5) 合同权利具有请求力、执行力、自力实现、处分权能、和保持力。3. 合同义务:合同义务包括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1) 给付义务包括主给付义务和从给付义务,2) 主给付义务:合同关系

4、所固有的决定合同类型的义务。3) 从给付义务:不具有独立意义,仅具有辅助主给付义务的功能,确保债权人利益获得最大满足的义务。4) 附随义务:随着合同关系的发展而不断形成的,在任何合同中都存在,不受特定合同类型的限制。第3节合同的订立与效力n 合同的订立与成立n 合同订立概念和成立要件1. 概念:合同订立是当事人为了建立合同关系,通过交互进行的意思表示以达成意思表示一致而形成合意的状态和过程。2. 要件:1) 必须存在双方或多方合同当事人 2) 必须对合同主要条款达成意思一致 3) 合同成立必须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n 要约概念及构成要件及失效的原因1. 概念: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

5、示,发出要约的人称为“要约人”。2. 要件:1) 有订约能力的人作出意思表示 2) 内容要求明确(确定、具体、完整)3) 要约人愿意受要约的约束 4) 要向特定的人发出 5) 到达受要约人3. 失效原因:1) 受要约人明确表示拒绝。2)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主要条款进行修改。3) 承诺期满而受要约人没有做出承诺的意思表示。4) 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4. 要约的撤销和撤回1) 撤回的时间:要约在到达受要约人之前。2) 撤销的时间: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后,受要约人做出承诺前。 n 承诺概念及构成要件1. 概念: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接受要约的条件并愿意和要约人达成合同。2. 要件:1) 承诺必须向

6、要约人做出2) 承诺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达要约人 3) 承诺必须是接受要约主要内容的意思表示4) 承诺必须明确表明受要约人愿意和要约人订立合同 5) 承诺方式符合要约要求 。3. 对价的概念1) 对价是指根据协议已经履行或将要履行义务的当事人由此得到某种利益,或则接受义务履行的当事人为此遭受某种损失的事实要素,是对履行义务当事人一方的某种回报n 合同生效1. 概念:合同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一定的法律约束力,也就是常说的法律效力。2. 要件:1)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 意思表示真实。3) 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4) 合同必须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3. 关系:

7、一般而言合同成立就生效,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手续办理后才生效,实践性合同标的物交付时生效n 无效合同1. 概念:严重欠缺合同生效要件,不发生合同当事人追求的法律后果,不受法律保护的合同。2. 特征:1) 无效合同的违法性。2) 对无效合同的国家干预。3) 无效合同不具有履行性。4) 无效合同自始无效。3. 原因:1) 欺诈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2)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的。3)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4)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的强行性规定的n 可撤消合同1. 概念: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因意思表示不真实,法律允许撤

8、销权人行使撤销权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归于无效。2. 特征:1) 可撤销合同主要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2) 必须通过撤销权的主动行使,请求撤销合同。3) 可撤销合同在合同撤销前仍是有效的。4) 可撤销合同又成为可变更可撤销合同3. 原因:1) 因重大误解所订立的合同。2) 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3) 因欺诈胁迫所订立的合同。4) 乘人之危n 效力待定合同1. 概念: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因此其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一般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才能生效。2. 原因:主要是因为有关当事人缺乏缔约能力、签订合同的资格及处分能力所造成的。3. 三种类型:1) 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9、所要订立的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2) 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3) 无权处分行为第4节合同的履行n 履行的概念1. 概念:合同履行是指合同规定义务的执行。n 履行的原则1. 原则:1) 适当履行原则:当事人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及质量数量,由适当的主体在适当的履行期限地点以适当的方式完成合同义务的履行原则。2) 协作履行原则:当事人不仅适当履行自己的合同债务,而且应当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对方当事人协助其履行债务的履行原则。3) 经济合理原则:讲求效益以最小的付出成本取得最佳的经济效益。4) 情势变更原则:合同依法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不可预见的情势变更,致使合同履行

10、的基础丧失或动摇,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则显失公平,应允许当事人解除合同。n 履行的规则1. 规则:1) 履行主体:不仅包括债务人也包括债权人。2) 履行标的:是债务人必须实施的行为,是合同的核心内容,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所在。3) 履行期限: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和债权人接受履行行为的时间。4) 履行地点:债务人履行债务,债权人受领给付的地点。5) 履行方式:一般包括对标的物的履行和价款酬金的履行。6) 履行费用:债务人履行合同所支出的费用n 履行抗辩权1. 同时履行抗辩权: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权拒绝自己的履行。2. 不安抗辩权:当事人一方应当向对方当事人先为给付,但

11、是对方当事人在合同依法生效后,其财产状况明显恶化,可能会危及先给付一方债权的实现,先为给付的一方可以主张不安抗辩权,在对方未履行或担保前,可以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3. 先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在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债的本旨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第5节合同担保n 合同担保的概念1. 概念:合同担保时对合同义务的履行所提供的保障。2. 特征:1) 从属性:合同担保从属于它所担保的合同本身 2) 补充性:合同的担保一经成立,就在主合同的基础上增加担保义务的内容 3) 保障性:合同担保的功能在于保障主合同债

12、务的履行和主合同债权的实现。n 保证1. 概念:当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就其履行合同提供担保时,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保证人,经债权人接受以后,由保证人与债权人通过保证合同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按照保证合同的约定代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保证责任的一种担保方式。2. 特征:1) 从属性:保证合同不能脱离主合同单独存在 2) 相对独立性:保证合同不是主合同本身 3) 补充性 :合同担保一经成立,在主合同的基础上增加了担保义务的内容。3. 保证合同的概念、特征、成立、生效要件1) 概念: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协议。2) 特征:a) 单务合同b

13、) 无偿合同c) 诺成合同 d) 要式合同e) 附条件的合同f) 从合同。3) 成立:保证合同诺成性合同,只要保证人和债权人之间就该保证事项与权力义务内容达成意思表示一致,保证合同即告成立,同时也要符合书面形式的要求。4) 生效: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如果法律或行政法规有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方能生效的,必须办理才生效。n 抵押的概念类型和抵押财产的范围1. 概念: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将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一种担保方式。2. 类型:1) 不动产抵押2) 动产抵押3) 权利抵押。3. 范

14、围:1) 具有交换价值的可流通物2) 应当是特定物3) 应当是非消耗物n 质押的概念和特征 1. 概念: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的法律行为。 2. 特征:1) 仅限于动产 2) 具有可转让性 3) 质押权以转移占有时成立并生效。3. 种类:1) 动产质押2) 权利质押n 抵押与质押的区别1. 区别:1) 抵押主要是以不动产为标的物,也包括某些动产,但这些动产如航空器、船舶、汽车、机器设备等本身就有不动产性;质押主要是以动产为标的物,也包括某些可以作为质物的权利 2) 抵押不转移物的占有,只需以登记为公示方法;而质押要转移物的占有,以交付为公示方法。3) 抵

15、押和质押的生效条件不同n 留置权概念、特征、成立条件1. 概念: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扣留该财产,经过一定的宽限期,其债权仍得不到实现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法律行为。2. 特征 1) 留置权是法定权2) 留置权与原债权之间具有牵连性 3) 以债权人占有留置物为前提4) 留置权的法律效力具有双重性。3. 成立条件:1) 积极条件:a) 债权人已经占有属于债务人的财产(只限于动产)。b) 被债权人所占有的上述财产与该债权有牵连关系,换言之,留置物即该债权的标的物。c) 该债权已至清偿期,这就是留置权的行使要件,又 是留置权的发生要件。2) 消极要件:a) 留置权的行使不得违反公序良俗,否则留置权不能成立。b) 留置权的行使不得与债权人所应当履行的义务相抵触。c) 对留置物的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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