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老人老办法” 解读.doc

上传人:pu****.1 文档编号:558291383 上传时间:2023-08-08 格式:DOC 页数:3 大小:25.51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老人老办法” 解读.doc_第1页
第1页 / 共3页
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老人老办法” 解读.doc_第2页
第2页 / 共3页
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老人老办法” 解读.doc_第3页
第3页 / 共3页
亲,该文档总共3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老人老办法” 解读.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老人老办法” 解读.doc(3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老人老办法” 解读我国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是国家继政治领域的政府管理体制改革、经济领域的国企改革之后,在社会领域所进行的重大改革。改革涉及全国130万个事业单位,涉及事业单位职工3000多万人。国家在推行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过程中,针对事业单位原固定用人制度下职工和实行聘用制度后通过公开招聘新进入事业单位的人员不同特点,采取了“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办法,对事业单位这两类人员在聘用制度上进行了不同的规范。本文将结合国家几年来针对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出台的法规政策,对“老人老办法”进行全面解读,以此分清事业单位&ldquo

2、;老人”“新人”在聘用制度上存在的差异。 事业单位“老人”的界定 事业单位中的“老人”主要是指事业单位中按照国家改革政策规定首次推行人员聘用制度时在编在职的人员。事业单位中的“新人”主要是指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后通过公开招聘等方式进入事业单位的人员。 界定事业单位人员“老人”,应以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改革政策规定首次推行人员聘用制度时为界线,实践中认定事业单位首次推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时间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以各地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政策印发之日认定,另一种意见以各事

3、业单位组织人员竞争上岗之日认定。笔者比较同意前种的意见,其理由是事业单位组织人员竞争上岗之日具有不确定性、统一性和公开透明性,使事业单位首次推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时间处在不确定状态,很容易出现各事业单位因各种主客观原因迟缓推行人事制度改革,使“老人”和“新人”处在不稳定状态。 事业单位“老人”聘用制需要探讨的几个问题 “老人老办法”体现了国家在推行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过程中对“老人”权益的政策性保护,在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还没有建立和成熟之前,国家对事业单位中的“老人

4、”给予了不同与“新人”的特殊规范。根据国家对事业单位中“老人”改革政策和改革宗旨,对于首次推行人员聘用制度后“老人”后续管理还应进一步的完善,以体现和完善这一改革原则。 1.完善“老人”竞聘上岗办法。今后事业单位出现岗位空缺时,将通过三种方式聘用人员,一是事业单位“老人”竞聘上岗,二是从社会上公开招聘新人员上岗,三是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人员选拔任用上岗。对于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新人”,国家人事部于2006年公

5、布了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而对事业单位“老人”,当事业单位出现空岗时如何竞争上岗没有做出统一规定。“老人”既是事业单位重要组成部分,另一方面又具有特殊性,有必要进行规范。 2.“老人”解聘后是否简单推向社会。根据国办发200235号和国人部发200463号文件规定,事业单位首次推行人员聘用制度时对于未聘人员不能简单推向社会,应给予妥善安排和管理。在未聘期间按适当比例递减工资待遇,最低不低于未聘人员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这是针对事业单位首次聘用时“老人”落聘的

6、特殊规定。但对于“老人”竞聘上岗后因过错或非自身过错被单位解聘后是否仍享受首次落聘人员待遇未做出具体规定。这样,这部分被解聘的“老人”存在两个不利的后果,一是落聘待岗的“老人”不承担解聘用的风险,即使不上岗也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上岗解聘不如落聘待岗,另一方面由于事业单位中的“老人”与“新人”相比没有纳入社会养老保险范围,简单位推向社会后,养老将成为问题,造成社会的不公。因此,笔者认为对于竞争上岗后被单位解聘的“老人”仍要区别不同情况,按照落聘人员待岗待遇

7、。对于聘用单位可以随时单位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老人”可简单推向社会,并应当根据被解聘人员在本单位的实际工作年限向其支付经济补偿。这一点应与原国家人事部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人调发199218号)文件精神保持一致。并就解聘后社会保险问题转移做出相应规定。对于国办发200235号规定的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拟被解聘的受聘人员则不能简单推向社会,享受落聘人员待岗待遇。 3.“老人”聘用合同续签问题。聘用合同期满,岗位需要、本人愿意、考核基本称职的,可以续签聘用合同。笔者认为对于事业单位中的“老人&rdquo

8、;在聘用期间内不存在解聘事由的,都应续聘。这里有必要论述一下事业单位老人聘用合同期限问题。笔者认为根据“老人老办法”改革原则,“老人”与事业单位人事关系是不能因聘用合同期限割断的,“老人”聘用合同期限应认定为“老人”在事业单位中某岗位上的期限,而非“老人”与事业单位聘用期限,岗位期限届满,只意味着岗位期的终止,不意味着聘用期限终止,事业单位仍要与“老人”签订此岗位或彼岗位的聘用合同。 4.“老人” 单位的服务年限应等同于连续工作年限。事业单位中的“老人”,若同地或异地流动时,新单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解除或终止合同经济补偿时其工作年限应连续计算。 5.政策性安置人员是否享受“老人”聘用制待遇。国家政策性安置人员,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原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在编人员进入其他事业单位后,其退休养老方式应与用人单位原在编人员相同。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生活休闲 > 社会民生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