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场路绿化景观提升工程项目居民房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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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机场路绿化景观提升工程项目居民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为加快贵阳市城市建设,经贵阳市人民政府批准,在贵阳市南明区实施机场路绿化景观提升工程项目建设,对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和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规定,结合被征收范围的实际情况,制定以下征收补偿方案:一、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性质和用途的确定及所有权不明房屋的处理(一)被征收房屋用途、性质和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为依据,如与实际不符的,应在征收决定公告后20日内委托房屋测绘机构对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进行测量,并出具报告。否则,房屋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为准。(二)被

2、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南明区人民政府,按照本方案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告7日后经证据保全进行拆除。二、被征收房屋价值的确定(一)经2013年7月3日在机场路景观提升工程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发放评估机构民意调查表,由被征收人通过多数(半数以上)意见决定,共同委托贵州瑞普房地产资产评估事务所评估。评估结果见评估报告及各分户评估结果。(二)被征收人对被征收房屋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贵州瑞普房地产资产评估事务所书面申请复核评估;被征收人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贵阳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书面申请

3、鉴定。三、私有住宅房屋的补偿方式(一)货币补偿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由征收人按原房合法面积乘以原房评估单价计算后对被征收人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二)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原则上按不小于原房套内建筑面积且最接近原房套内建筑面积的户型进行靠档置换。被征收人与征收人按被征收原房屋评估价与安置房评估价进行结算,按规定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安置房价值差价,被征收人享有安置房产权。安置房源(详见现场公示房源表)一览表安置房源名称竣工情况安置房评估价(元/平方米)过渡期限过渡方式客运东站安置房期房4500个月自行过渡上述产权调换房源不分楼层及朝向,均按上述价格执行。被征收人按照先签先选的原

4、则进行签约安置。四、公房的补偿方式安置补偿按本方案第三条相关规定执行。遇下列情况按以下方式处理:(一)单位自管、直管公房的面积以租赁合同或相关证明为依据,按规定换算为应安置建筑面积后进行征收补偿。(二)被征收人需与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由征收人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三)被征收人未与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但又符合房屋承租规定的,由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后,安置房产权仍归被征收人所有,原租赁关系不变。五、符合安置条件的,其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按下列标准计发:(一)搬迁费,按被征收人原房合法建筑面积计算,住宅按照每次每平方米10元计发,非住宅按照每次每平方米20元计发。选择货币补偿的发给一次搬迁

5、费;选择产权调换的发给两次搬迁费。如住宅原房合法建筑面积不足45平方米,按45平方米计发。(二)产权调换的临时安置费产权调换房安置产生过渡的,由被征收人自行过渡,按被征收人原房建筑面积计算,住宅按照每月每平方米10元计发。产权调换房超期安置的,从逾期之日,每超期1个月,超期临时安置费按临时安置费标准逐月递增10%。递增后的超期临时安置费最多不超过临时安置费标准的5倍。如住宅原房建筑面积不足45平方米,按45平方米标准计发。(三)货币补偿的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人原房合法建筑面积计发三个月,住宅每月每平方米10元,非住宅每月每平方米20元。如住宅原房建筑面积不足45平方米,按45平方米标准计发。六、

6、附属设施补偿1、水泥院坝:30元/2、水泥空心砖围墙:120元/、红砖围墙150元/、石砌围墙120元/3、石砌堡坎、水沟、挡土墙:170元/m4、畜圈、厕所:砖混:100160元/ 砖木:80130元/ 其它:50100元/ 粪池:80150元/m5、门楼:500元/个6、红砖、石砌、水泥粉面水沟:130元/m7、石基础(未建房):130元/m 砖基础(未建房):190元/m 毛石混凝土基础(未建房):180元/m8、隔热层:30元/9、女儿墙:45元/10、外楼梯(按水平投影面积):200元/11、水池、花池:100元/m12、灶台:80元/13沼气池:3300元/个14. 简易棚:100

7、元-150元/ 板房:200元-300元/ 钢架棚:150元-200元/七、装修及室内设施补偿补偿费序号名称单位价格(元)1电话(不计分机)门3002煤气(智能表)户28903煤气(普通表)户26004数字、有线电视户2005独立水表户7806分水表块307独立电表户6298分电表块309动力电迁移户250010电脑宽带迁移户15011电热迁移户150012电热水器迁移台20013空调迁移(柜机)台60014空调迁移(挂机)台20015太阳能热水器迁移费台50016瓷粉+乳胶漆平方米5-1217墙纸平方米2018宝丽板、塑料扣板、普通木质地板、墙、顶平方米30-8019瓷砖平方米55-1202

8、0木质吊顶平方米60-20021铝扣板顶、墙平方米80-10022石膏线条米1023花岗石地板平方米80-15024大理石地板平方米60-12025钢砖地板平方米60-8026竹、实木地板、复合、强化、拼花木地板平方米60-20027铝合金门窗平方米120-15028塑钢窗平方米13029包门、机压门樘20030钢管防盗门平方米100-15031入户全封闭防盗门( (含附件)樘1000-150032室内全闭防盗门(含附件)樘300-50033实木门(套)樘300-50034钢条防护栏平方米20-3035钢质、不锈钢扶手米80-12036不锈钢防盗窗栏平方米7537整体橱柜米300-60038坐

9、便器(带水箱)个200-50039铁护栏平方米40-7040瓷盆个5041浴盆个50042遮阳、雨棚平方米50-9043外墙砖平方米20-3544桑拿板平方米30-8045墙裙平方米55-12046电视幕墙平方米8047普通地板砖、水磨石平方米40-8048卷帘门平方米80-12049窗套樘5050窗帘盒米4051 固定衣柜、贮物柜、吊柜平方米300-40052台式面盆套200-50053浴缸套800-150054蹲式便器个10055洗手盆、陶瓷拖把缸、洗涤缸个10056整体浴室套1000-200057无油烟灶台米300-50058纱窗扇5059暗线60以下150060-80200080-12

10、02500120以上3000对装修项目缺项及对装修补偿单价有异议的,可由征收当事双方协商补偿或具体委托有资质的评估单位对其评估后确定补偿价值。以上补偿费用由征收人一次性发放给被征收人。涉及水、电、煤气等设施使用费用,由被征收使用人在领取补偿前自行缴清,设施迁移及费用由被征收人自理。 八、超过征收公告确定的签约期限未签约的,一律不给予任何奖励和补助。超过征收公告确定的签约期限未签约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按照本项目征收补偿方案的相关规定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

11、,在补偿决定规定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九、本方案只适用机场路绿化景观提升工程项目居民房屋征收。 十、本方案由南明区房屋征收管理局负责解释。 十一、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法规执行。 南明区房屋征收管理局 2015年5月18日机场路绿化景观提升工程项目居民房屋征收补助方案一、被征收人在本项目征收公告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签约搬家并交房的,征收人给予被征收人无证自建房以下工料补助(已安置部分不再给予工料补助):(一)砖混结构:每平方米700元(二)砖木结构:每平方米550元(三)木 结 构:每平方米400元(

12、四)其它结构:每平方米240元对200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后修建的无证自建房屋一律不予补助。二、对居住在完全无证自建房屋的,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三、被征收人在本项目征收公告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签约搬家并交房的,征收人给予被征收人以下方式补助:(一)被征收人选择住宅房屋产权调换的,按下列方式进行补助:1、被征收房屋应安置建筑面积=被征收原房合法套内建筑面积(1+产权调换房屋分摊系数)。2、被征收人原房与产权调换房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同等套内建筑面积内互不补房屋差价款。3、安置房超过应安置建筑面积在0-10(含10)以内,被征收人按每平方米1000元补款后享有该部分房屋产权;

13、超过应安置建筑面积在10-20(含20)以内,被征收人按安置房评估价的50%补款后享有该部分房屋产权;超过应安置建筑面积20平方米以上的,按安置房评估价进行结算后享有该部分房屋产权。4、应安置建筑面积小于45平方米的,不足45平方米部分,按产权调换房屋评估单价50%补差。产权调换房屋超出建筑面积45平方米部分按上述第3条的规定补差。(二)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在征收公告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签约搬家并交房的,征收人在原房合法建筑面积评估单价的基础上上浮30%给予被征收人一次性货币补助。对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用途为住宅的房屋,原房合法建筑面积小于45平方米的,不足45平方米部分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的40%给于补助。四、对房屋征收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按照相关政策及规定给予适当补助。五、被征收人超过本项目征收公告确定的签约期限未签约的,一律不给予以上任何补助。六、本方案只适用机场路绿化景观提升工程项目居民房屋征收。七、本方案由南明区房屋征收管理局负责解释。 南明区房屋征收管理局 2015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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