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外国语大学学生会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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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外国语大学学生会章程(精)北京外国语大学学生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会全名为北京外国语大学学生会,是在校党委领导下和团委指导帮助下的群众性学生组织。第二条:本会认可中华全国学生结合会章程及北京市学生结合会章程,以集体会员身份参加中华全国学生结合会和北京市学生结合会,并参加其组织的活动。第三条:本会的主旨是:“在党的教育目标指导下,服务同学,建设校园精神文明,为使同学们成为拥有时代感和责任感,品学兼优,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材而努力。”第四条: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第二章:基本任务第五条:在校党委的领导下和团委的指导帮助下,团结全体同学,仔细学习,贯彻和履行党的路线、目标和政策,

2、坚持四项基来源则和党的教育目标,持续高举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旌旗,进一步深入学习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理论精华,加深对其思想内容和指导意义的认识,提升同学的精神涵养和认知水平。第六条:服务同学,矢志不渝。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一方面以育人为中心,提升专业知识水平,展开学习、文化、体育等高层次、高水平的学生活动,增强校园精神文明建设,创建健康向上的成才气氛;另一方面踊跃配合学校,组织同学增强社会实践和社会服务,培养锻炼并提升广大同学的综合能力,使之成为合适社会需要的全面型人材。第七条:发挥桥梁纽带作用,辅助校内各部门做好管理工作,实时有效地向校有关部门反应同学们的建议、建讲和要求,努力改良现

3、有的学习、生活和活动条件,关心并保护同学们的正当权益。/第八条:亲密联系各系(院学生会组织,在所及范围内辅助团组织做好校内各级各类学生组织的管理协调工作并与之展开踊跃的合作。第九条: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在校内,增进同学、教师和员工之间的相互理解,促使平定团结,辅助有关部门,保护正常的教课生活次序;在校外增强与兄弟院校学生组织、社会各阶及国内外友善人士的联系、交流和协作,为将我校建设成为新世纪拥有国际影响力的有中国特点的社会主义外国语大学创建优秀的外面环境贡献力量。第三章:会员第十条:拥有本校学籍的本科生,认可本章程者,除特别申明外,均为本会会员。第十一条:会员在本会及所辖各级学生会组织中享有以下

4、权益:1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 参加本会组织的全部活动的权益。3 对本会的工作、监察、议论、建讲和责备的权益。第十二条:会员同时负有以下义务:1 恪守国家各项法律法例,恪守公民道品德为大纲。2恪守各种校纪校规,自觉保护学校订常的教课与生活次序。3履行各级学生会组织决策,仔细达成各级学生会组织交给的任务并保护学生会的荣誉和利益。第四章:组织和职责第一部分:权益机构第十三条:学生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益机构,每届任期一年;特别状况下,报请校党委和北京市学联赞同,能够提早或推延召开学生代表大会。第十四条:学生代表由各班同学按人数比率选举产生,任期一年。其主要权益和职责包含:1 听取并审议上一届学生会

5、的工作报告。2 议论并决定此后本会的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3 议论并改正本章程。4 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主席团。5 以提案的形式,将同学们的建议和建议提交大会审议,并在任期内现成和监察新一届学生会履行大会所作的各项决策。第十五条:学生代表大会的组织工作依照北京外国语大学学生会组织工作条例进行。第十六条:学生代表大会常设代表委员会是学生代表大会休会时期的常设代表机构。第十七条:常设代表委员会的产生:1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其构成人员为常设代表委员会委员。2委员候选人由校学生会和系(院学生会共同提名。校学生会原则上提名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及主要部门负责人为候选人。系(院学生会原则上提名其主要负责人为候选

6、人。3常设代表委员会委员选举采纳等额选举,举腕表决方式进行。4常设代表委员会委员任期一年,若其任期在大会休会时期结束,则依据校学生会和各系(院学生会的换届状况,对常设代表委员会进行换届改选。第十八条:常设代表委员会设秘书长一人,由校团委教师兼任,代表校团委负责协调、指导常设代表委员会的工作。第十九条:常设代表委员会的组织形式:1常设代表委员会邀请学生会秘书长兼任秘书长,对其工作进行指导。2常设代表委员会设主任团。由秘书长提名,在委员中选举产生。主任团负责招集召开委员会会议,并邀请秘书长参加会议。3委员会会议原则上每三周召开一次,如遇特别状况,可提早或推延召开。4常设代表委员会采纳合议制。各项决

7、策按民主集中制的方法产生。有关学生权益方面的决策由校学生会权益部负责履行,有关学生会的决策由校学生会和系(院学生会分别履行。第二十条:常设代表委员会的主要权益和职责是:1宽泛采集同学们对学习生活权益方面的建议和建议,由委员提出并经全体议论后形成提案,由校学生会提交有关部门解决,并向同学宣布解决状况。2踊跃向校领导反应学生思想动向和学习生活中的建议和建议,争取获得重视和解决,并向广大学生传达学校的政策,起到“下情上报,上情下达”的作用。3负责学生代表大会的提案工作。第二部分:履行机构第二十一条:学生会是学生代表大会的履行机构,使学生代表大会的权益象征,对其负责并接受其监察。第二十二条:学生会设置

8、主席团作为其核心领导机构,设有主席一名,副主席等共四至六名成员。第二十三条:学生会推行主席团集体负责制。第二十四条:学生会主席团的职责:1在学生代表大会休会时期,代行其职责,领导学生会的平时工作。2解说本章程,并监察其实行。3以每周例行工作会议的形式,指导、帮助、协调下设各职能部门展开工作。4经过拟订学生会各项工作制度,规范学生会活动的展开,并对各职能部门的业务作监察考评。5 培育、选拔、查核、监察学生会各职能部门的主要干部。6 经过常设代表委员会,亲密联系各系(院学生会,增强对各级基层组织的业务指导、帮助和考评,详细履行方法拜见北京外国语大学系(院学生会业务工作能力查核方案。7 增进与兄弟院

9、校及社会各阶层的交流、协作和友情。8 在学生代表大会时期,辅助学代会主席团作勤学生代表大会的筹办工作,负责酝酿草拟工作报告,并介绍新一届学生会主席团的候选人。9 联系校党委、校团委,增强学生会与上司部门的交流和交流。第二十五条:学生会主席团下设各职能部门,在主席团的领导下展开详细工作,对主席团负责并接受其监察。第二十六条:学生会各职能部门的详细工作依照北京外国语大学学生会工作制度汇编进行。第二十七条:学生会设秘书长一人,由校团委专职教师兼职,代表校团委负责协调、指导学生会的工作。第二十八条:学生会的产生:1学生会主席团由上届学生会主席团从学生会会员提名候选人,经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一年。

10、2学生代表大会休会时期,由主席团成员建议,秘书长招集主席团会议,经表决三分之二成员经过,即行免除学生会主席或其余主席团成员的职务。3在任职时期,主席团成员因为特别原由不合适持续担当期工作,须由自己或其所在系(院代表提出版面申请,经主席团会议表决多半通事后,报上司领导赞同,可免除其职务。4主席免除后,应由秘书长招集主席团会议议论接任人选(原则上一定是现任主席团成员,并交由学生会全体大会表决经过,产生新任学生会主席。5在学生代表大会休会时期,新补充主席团成员应由学生会全体大会选举产生。第三部分:监察机构第二十九条:学生代表大会常设代表委员会是学生会的监察机构。第三十条:常设代表委员会对学生会的监察

11、职能包含:1审议校学生会和系(院学生会的工作计划,一致协调监察全校学生会的工作,加强校学生会对系(院学生会的指导,促使系(院学生会间的交流。2对学生会的工作进行监察和查核,按期对学生会的各项工作提出责备建议。3 每年对系(院学生会的工作进行查核和评选。4 学生会主席团每年要向常设代表委员会进行工作报告。5 新一届学生会主席团产生后,依据学生会秘书长的提名,从常设代表委员会委员中选举产生学生会主席。学生代表大会休会时期,依据学生会秘书长的提名,由常设代表委员会表决经过校学生会主席团的中期调整方案。第五章:基层组织第一部分:系(院学生会第三十一条:系(院学生会是本会的系(院级组织,受所在系(院党组

12、织和校学生会的两重领导,接受所在系(院团组织的指导。第三十二条:系(院学生会的产生方法原则上与校学生会产生方法相对应。第三十三条:系(院学生会应参照本章程的原则自行设置组织机构,规范工作程序。第三十四条:系(院学生会的职责包含:1 履行学生代表大会的有关决策。2 认可本章程,并在系团组织的指导帮助下,拟订自己的活动规范,展开各项学生活动,接受同学的监察责备。3 达成系(院党总支和团组织部署的任务,参加、辅助上司学生会组织的各项活动。4 热情为本系(院同学服务,做好老师和学生之间的桥梁纽带,增进相互相信,创建优秀的专业学习气氛和系(院学生文化。5 增强与校内兄弟系(院学生会的交流、合作,促使同学之间的理解和友情。第二部分:班委会第三十五条:班委会是本会最基本的活动单位,受系内党政学生会的两重领导。第三十六条:班委会原则上由全班同学表决产生和任免。第三十七条:班委会应本着“服务同学”的主旨,在系(院学生会和系(院党政部门的领导下展开各项工作。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八条:本章程自经过之日起奏效,解说权属于北京外国语大学学生代表大会主席团。北京外国语大学学生会2003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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