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条例实施办法意见资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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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就残疾人就业条例有关问题答中国政府网问残疾人就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07年5月1日起施行。为便于公众更好地理解条例的有关内容和精神,日前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接受了中国政府网的采访。问:当前我国残疾人就业的情况如何?答:残疾人是需要全社会关心和帮助的特殊困难群体。残疾人就业是保障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的基础。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残疾人保障法公布施行以来,我国残疾人的就业状况得到明显改善。据统计,在我国8296多万残疾人中,已经实现就业2266万人,其中城镇463万人、农村1803万人。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老龄化程度的加剧,残疾人就业工作也出

2、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主要表现为:一是残疾人数量不断增多。我国目前尚有858万有劳动能力、达到就业年龄的残疾人没有实现就业,而且每年还将新增残疾人劳动力30万人左右。二是各级政府和用人单位依法吸收残疾人就业的责任不够明确,少数用人单位存在不按照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不依法与残疾人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以及歧视残疾人等情况。三是对残疾人就业的各项保障措施需要进一步完善。四是残疾人就业服务培训等工作相对滞后。问:政府在保障和促进残疾人就业中有哪些主要职责?答:政府在促进残疾人就业工作中具有主导作用,各级政府以及残疾人联合会在促进残疾人就业中负有重要职责。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将残疾人就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

3、展规划,并制定优惠政策和具体扶持保护措施,为残疾人就业创造条件;县级以上政府负责残疾人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县级以上政府劳动保障、民政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依照法律、法规或者接受政府委托,负责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与监督。问:用人单位在吸纳残疾人就业方面有哪些责任?答:根据残疾人保障法关于“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规定,在总结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条例作了以下规定:一是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

4、总数的1.5%,具体比例由省级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中从事全日制工作的残疾人职工,应当占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25%以上。二是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残疾人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并为残疾人职工提供适合其身体状况的劳动条件、劳动保护和符合其实际情况的职业培训,不得在晋职、晋级、报酬、社会保险等方面歧视残疾人职工。三是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级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问:保障和促进残疾人就业有哪些措施?答:一是县级以上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拓宽残疾人就业渠道,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发展社区服务事业,应当优先考虑残

5、疾人就业。二是国家对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依法给予税收优惠,并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场地使用等方面给予扶持;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确定适合残疾人生产、经营的产品、项目,优先安排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并根据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的生产特点确定某些产品由其专产;政府采购,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购买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的产品或者服务。三是对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应当依法给予税收优惠,有关部门应当在经营场地等方面给予照顾,并按照规定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国家对自主择业、自主创业的残疾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小额信贷等扶持。四是地方各级政府应当

6、多方面筹集资金,组织和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和其他形式的生产劳动;有关部门对从事农业生产劳动的农村残疾人,应当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和信贷等方面给予帮助。五是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当纳入财政预算,专项用于残疾人职业培训以及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截留或者私分。问:如何才能更好地完善残疾人就业服务体系?答:一是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为就业困难的残疾人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援助服务,鼓励和扶持职业培训机构为残疾人提供职业培训,并组织残疾人定期开展职业技能竞赛。二是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残疾人提供就业信息、职业培训、职

7、业康复训练、职业介绍等服务,并为残疾人自主择业和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三是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受劳动保障部门的委托,可以进行残疾人失业登记、残疾人就业与失业统计;经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批准,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还可以进行残疾人职业技能鉴定。中国教育报:明确政府责任,构建反就业歧视机制央视国际 2007年03月28日 23:24 来源: 来源: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3月25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的就业促进法(草案)全文公布,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其中,最引人瞩目的焦点之一,就是该草案明文禁止就业歧视。如何借鉴国际经验,构建适合中国国情的反就业歧视的法律制度,消除就业歧视,

8、成为社会各界热议的话题。本版辑录部分学者的观点,以飨读者。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教授林燕玲提示:最新的调查数据显示,有85.5%的人认为在找工作当中存在就业歧视,其中认为严重和比较严重的占到58%。而严重的歧视发生在健康领域,对于身份歧视和性别歧视人们也能够意识到,但对健康歧视和同性恋歧视反对的人很少。2006年1月12日,中国正式批准了第42届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1958年消除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第111号公约)。批准该公约进一步体现我国政府“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是中国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一个里程碑,将进一步明确国家在消除就业和职业歧视方面的责任,促进我国建立和完善反就业歧视的法律制度,推动我国构建

9、完整的反就业歧视机制,培育和提升我国公民的权利意识和平等观念,将对中国社会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2007年2月26日,就业促进法(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该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失业预警制度,预防、调节和控制可能出现的较大规模的失业;政府设立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免费服务,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年龄、身体残疾等因素歧视劳动者。草案提出,国家实行统筹城乡和区域的就业政策,逐步建立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的制度。市场经济崇尚公平竞争,就业歧视导致劳动力市场的分割。消除就业歧视,建立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完善市场经济体制,是中国

10、融入全球经济的必然选择。我国既是WTO成员国,也是国际劳工组织的成员国,而这两个组织中的核心价值观念之一,就是消除就业歧视。批准第111号公约表明中国对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关系的认识更加清醒。经济的发展有赖于社会进步的支持,否则,经济不可能持续发展。让劳动者平等地分享经济发展的成果,是社会公平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1、消除就业歧视,政府任重而道远劳动领域每日都在发生着各种形式的歧视,当劳动者遭受歧视时,谁来保护他们?这就涉及到公民和国家的关系。消除就业和职业歧视,实现机会均等与待遇平等,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际劳工组织八项核心国际劳工公约规定的四项工人基本权利中的一项基本权利。当劳动者

11、遭受歧视,无法享有这些权利或他们的这些权利受到侵害时,国家必须做出某种行为以保障公民的权利,第111号公约明确了国家在消除就业和职业歧视方面的责任。中国批准该公约的行为表明,中国政府向国际劳工组织、向国际社会作出郑重承诺,决定承担因批准公约而产生的国家义务。根据国际劳工组织章程规定,国家义务包括对内和对外两个方面:对内国家要履行尊重、促进和实现本国国民机会均等与待遇平等,消除就业和职业歧视的义务;对外国家要履行接受国际社会监督的一系列义务(包括定期向国际劳工组织提交国家报告,接受国际劳工组织监督机制的监督,接受其他国家、国际组织和个人的监督,等等)。不仅如此,根据1998年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关

12、于工作中基本原则和权利宣言及其后续行动的规定,作为劳工组织成员国,即使尚未批准有关公约,仅从作为劳工组织成员这一事实出发,所有成员都有义务真诚地并根据国际劳工组织章程要求,尊重、促进和实现作为这些公约之主题的基本权利。国家采取什么形式来尊重、促进和实现劳动者的这项权利?第111号公约和同名的建议书强调,国家要制定和实施专门的国家政策,旨在消除任何形式的就业和职业歧视,促进劳动者在就业和职业方面享有均等的机会和平等的待遇。在制定和实施国家政策时,要特别注意:一是每个国家要根据自己的国情确定采取哪些措施,促进机会均等和待遇平等。国际劳工组织认为,该项政策应通过立法措施、有代表性的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

13、之间的集体协议、或符合国家条件和实践的任何其他方式予以实施。在这些措施中,法律和集体协议是消除歧视、促进机会均等和待遇平等的重要手段。教育活动是培育执行国家政策的进一步手段。此外,消除就业歧视还需要建立适当机构,以及肯定行动措施等。二是这项政策提供的保护既适用于公共也适用于私营的所有就业和职业部门,并扩展到以下方面:获得教育、职业指导和培训;获得就业和职业;得到安置服务;加入工人组织和雇主组织;职业晋升;雇用期保障;集体谈判;同工同酬;与就业有关的社会保险、福利设施和津贴;以及职业安全卫生、工时休息休假。三是在制定和实施国家政策时充分运用三方性机制。消除就业和职业歧视,一般都涉及各国工人、雇主

14、的权利和义务。在对这些事务讨论和决策时,吸收工人代表和雇主代表以平等的地位同政府代表一起研究、协商并作出决定,体现了对劳动关系各方的尊重以及谋求通过协商讨论达成共识的意愿。这样作出的决定能够兼顾有关各方,便于付诸实施。2、消除就业歧视,需构建完整的反就业歧视机制就业和职业歧视的特点、遭受歧视的人的弱势和特殊困境,决定了不仅要建立和完善反对就业和职业歧视的法律制度,而且要构建完整的反对就业和职业歧视的机制,解决由谁来认定和处理歧视、受就业歧视侵害的人如何获得救济的问题。目前,我国的反就业歧视机制比较滞后。笔者认为,反就业歧视机制虽然没有明确写入第111号公约,但它作为世界各国实施该公约经验的总结

15、,在2003年国际劳工组织工作中平等的时代全球综合报告中得到阐述,因此,可以把它看成是第111号公约的延伸。在我国,构建完整的反就业歧视机制除了法律制度以外还应该包括:一是建立专业化的机构来解决由谁认定和处理歧视的问题;二是制定扶助弱者或弱势群体的相关政策和措施;三是在“强资本弱劳工”的局面下,强调企业或用人单位承担的社会责任;四是动员遭受歧视的弱势群体组织起来,进行抗争,争取平等。批准第111号公约,必然会推动我国构建完整的反就业歧视机制。在这方面,世界各国的经验值得我们借鉴。建立专业化的执行机构来处理歧视问题,促进平等。这是国际劳工组织倡导的,但在中国,尚未建立这种机构。各国反歧视的做法不尽相同,但这些专业化的执行机构大致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是咨询和促进性的,包括提高妇女地位委员会、少数人群委员会和跨部委协调机构。它们通常收集、出版和传播信息,并为立法、政策和行动实施计划提供分析和咨询。这些机构的结构往往是“超三方”的,包括利益相关群体的代表。第二类专业化执行机构有准司法权力,有权审查有关歧视的投诉,如澳大利亚的人权和机会平等委员会,拥有促进和监控双重权力。此外,一些专业化的执行机构还有权自己发起投诉和调查,并不需要依赖个人的投诉。两类机构相比较,第一类机构的优点在于它可以对某种歧视的认识和处理非常专业化,如对妇女问题或少数人群问题;而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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