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完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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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试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完善试论我国消费者权益爱护制度的完善田伟常改革开放十四年的风风雨雨,我们经受了从短缺经济到买方市场再到消费社会、从有规划的商品经济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大转折;我们经受了从无法可依到十年前消费者权益爱护法出台,以及之后一系列相关法律体系的渐渐完善。当今世界,没有哪个国家在十几年的时间发生过如此巨大和深刻的变化,这些变化转变了我们的生活节奏、生活方式,也转变着我们的价值观和思维方式,而这种变化同时也将不同地域不同社会阶层消费行为的差距快速拉大。随着经济的进展和“3.15”宣传活动的深入人心,消费者权益爱护意识和爱护力量日益增加:从开头为穿了三天就露脚指头的劣质皮鞋而

2、处处投诉到现在酝酿召开业主大会炒掉反客为主的物业公司;从有人由于出国游的效劳不够到位而愤愤不平到农夫由于假种子坑害一年的辛苦付诸东流。我们明显的感觉市场的力气那只看不见的手使产品质量和效劳水平不断提高,但我们同样不得不成认消费者依旧没有完全享有其应当享有的全部权利。消费者权益照旧屡屡受损的现实,说明必需加强消费者维权讨论,以切实爱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文试对我国消费者权益爱护现状、投诉的热点和难点以及近年新出台的与消费者亲密相关的法律法规作以剖析,并提出相应的观点与建议。一、消费者权益爱护的历史与我国消费者权益爱护的现状首先,所谓的消费者权益是指在社会生产进展的肯定阶段,在某种商品经济关系和社

3、会制度下,消费者在进展详细消费行为和完成详细消费过程时所享受的权利和利益的总和。其次,随着社会经济的进展和收入水平的提高,消费需求日益增长,法制观念深入人心,消费者权益爱护工作亦越来越受到世界各国的重视。这主要表现在:(一)消费者权益爱护组织不断进展。消费者权益爱护最早可追溯于消费者运动它是消费者权益爱护组织的先驱,产生于兴旺资本主义垄断阶段,而后涉及世界各国成为全球性运动。1891年,世界上第一个旨在爱护消费者利益的消费者组织:纽约消费者协会成立;1898年美国成立了世界上第一个全球性消费者联盟1。1960年国际消费者组织联盟(简称IOCU)成立,它是由世界各国、各地区消费者组织参与的国际消

4、费者问题议事中心;它是一个独立的、非盈利的、非政治性组织,其宗旨为在全世界范围内做好消费者权益的一系列爱护工作,包括收集和传播消费者权益爱护的情报资料,开展消费者教育,促进国际合作沟通,组织有关消费者权益问题的国际研讨,救济不兴旺地区消费者组织开展工作,在国际机构代表消费者说话。我国消费者权益爱护运动起步较晚。1983年国际消费者组织联盟将每年的3月15日确定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1984年9月广州市消费者委员会作为中国第一个消费者组织领先成立,1984年12月中国消费者协会由国务院批准成立。之后,各省市县等各级消费者协会相继成立。中国消费者协会于1987年9月被国际消费者组织联盟接纳为正式

5、会员。中国参加WTO之后,消费者权益的爱护在我国有更长足的进展。上海市在2023年初领先将消协更名为“消费者权益爱护委员会”更好地表达消费者权益爱护运动的趋势,彰显其本质和职能,从形式上更加贴近了消费者。随着消费者权益爱护组织的进展和“3.15”宣传活动的深入,消费者权益爱护意识和力量日益增加。(二)消费者权益爱护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完善,消费者权益合法化、标准化、扩展化。现代消费者爱护立法最早是在资本主义社会进入垄断阶段以后开头的,它的兴起是与世界性的消费者爱护运动严密联系在一起的,消费者权益爱护立法的状况如何,已经成为衡量一个国家社会文明进展的程度和法制建立完善程度的一个重要标志。2固然消费者

6、权益爱护法不仅包括特地的消费者权益爱护法律、法规,如消费者权益爱护法、反不正值竞争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药品治理法、标准化法、计量法等,而且还包括分散在民事、经济、行政、刑事等法律、法规中相关的规定或条款,它是一种广义上的概念。3我们知道法律规定的目的之一是设制肯定的权利,爱护局部特定的利益。美国总统肯尼迪是最早提出消费者权益的人。他于1962年3月15日提出了消费者四项权利,即:安全权利、了解状况的权利、选择权利和意见被听取的权利。1969年尼克松总统又补充了“索取赔偿的权利”。在我国1994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爱护法中规定了消费者的九项权利,详细包括安全权、知情权

7、、选择权、公正交易权、求偿权、结社权、获知权、受敬重和监视权。另外于2023年1月施行的上海市消费者权益爱护条例在我国消费者权益爱护法的根底上新增局部消费者权利,如:获得有关学问权、商家承诺视同商定权。目前,依据消费者权益爱护的实际,我国重点突出消费者以下权利:(1)选择权。选择权是确保消费者在消费生活中行为自由、生活自主的法律保障,也是消费者实现自身消费意愿的根本保证。(2)公正交易权。一是消费者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精确等公正交易条件;二是消费者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3)安全权。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供应的商品和效劳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一是消费者人身安全的权利,

8、即消费者享有其生命、安康不受侵害的权利。二是财产安全的权利,即消费者享有其财产不受侵害的权利。(4)知情权。知情权是消费者了解商品和效劳,避开因盲目购置使用商品和承受效劳而患病损害的法律保障。(5)索赔权。索赔权是法律给予消费者在其权益受到损害时的一种救济权,使消费者所受损害得到经营者的赔偿,既是对消费者的适当补偿,同时对经营者的欺诈行为进展惩处,特殊是消费者权益爱护法第四十九条开创性地设立了惩处性赔偿条款,充分表达了法律对消费者权益的爱护。(6)受敬重权。消费者在购置、使用商品,承受效劳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受到敬重的权利。受敬重权应突出敬重消费者的人格尊严,坚决制止侵害消费者人身权利的

9、行为。以上权利充分表达了我国对消费者权益爱护的高度重视,对其的爱护不仅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对消费者来说,依法爱护自己,更是责无旁贷。我国通过对国外相关阅历的消化汲取结合我国的国情,已经形成了一系列由消费者权益爱护法及其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反不正值竞争法等法律法规组成的消费者权益爱护法律体系,使消费者权益在法律上有了切实的保障。二、近年来我国消费者投诉热点与构造变化据中消协统计分析,近年来我国消费者投诉热点与构造呈如下特点:(一)投诉总量增幅平缓,局部传统投诉热点总量有所下降。自1985年以来,历年投诉几乎都呈上升态势,尤以1990、1997年上升幅度最大;而近五年以来呈下降趋势最明显的是2

10、023年,其投诉总量共计690062件,比2023年度削减了31099件,下降幅度达4.3%。2023年投诉总件数根本处于小幅波动的态势,只比2023年上升了0.7%。(二)投诉范围与构造有较大变化进展型和享受型,尤其含效劳类的消费投诉比重连续上升;生存型消费投诉比例下降。曾经在消费生活中占有举足轻重地位的“老三件”、服装鞋帽等已经根本退出占据投诉“关注点”的历史舞台,取而代之的手机、汽车、计算机、互联网、短信等产品和留学中介、教育培训等的投诉增幅较大。相关含效劳类的投诉连续呈上升趋势,主要表达在:1.垄断性效劳业纠纷多。如:浙江省为此加大了对公交、水、电等行业的投诉处理力度;贵州省处理了当地的电表计量失准的问题;北京市解决了自来水集团公司与消费者签订的供用水合同显失公正的问题;天津市处理了对当地的蜂窝煤质量及价格的集中投诉。2.电信、邮政效劳在某些地区仍引起较大投诉。如:江苏省、大连市反映有的寻听台在转网兼并过程中,收取费用后不能供应正常效劳,甚至在收费后逃匿。另外,对邮政效劳投诉的问题主要有邮寄包裹时间长,快递物品没 123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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