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违法层层转包拖欠民工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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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违法层层转包拖欠民工 工资(案例)主案情:2013年1月10日第二人中国电信集团公司辽宁省沈阳市电信分公司与被告沈阳鑫世 福电信工程有限公司签订通信项目施工简易合同四份,约 定第二人中国电信集团公司辽宁省沈阳市电信分公司将康平开 发区电信工程承包给被告沈阳鑫世福电信工程有限公司施工。 被告沈阳鑫世福电信工程有限公司在取得涉案工程的承包权后, 又将该工程转包给不具有施工资格的被告吴某、王某,被告吴 某、王某又与原告吕某达成口头协议将该工程分包给原告吕某 施工,原告吕某履行了施工义务且工程已经竣工并交付使用。 被告吴某与被告王某是合伙关系被告吴某、王某挂靠在被告沈 阳鑫世福电信工程有限公司。被

2、告吴某、王某没有按期支付原 告吕某人工费,被告王某于2014年9月27日给原告吕某出具 欠条一份,尚欠原告吕某人工费285, 353元。该涉案工程已经 由发包方第二人中国电信集团公司辽宁省沈阳市电信分公司验 收合格。第二人中国电信集团公司辽宁省沈阳市电信分公司, 已经分4次向被告沈阳鑫世福电信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涉案全部 工程费2,572,731元。原告依法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三 被告及第二人连带给付原告吕某工程费285, 353元。 评析: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本案原告吕某与被告吴某、王 某口头协议,将被告吴某、王某承包的工程,转包给原告吕某施工的行为,虽然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

3、工程施工 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第四条的规定,属于无效的约定,但是该 涉案工程已经由原告吕某组织施工,且已经竣工并交付使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 第二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 收合格,承包人主张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应予以支持, 故此对原告诉请被告吴某、王某给付人工费285, 353元的诉讼 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根据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二条的规定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 包给不具有用工主体的组织和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 的连带责任。本案被告鑫世福公司将承包的工程分包给被告吴 某、王某施工的行为违反了上述

4、规定,应在被告吴某、王某拖 欠原告吕某人工费的范围内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关于原告吕某 诉请第三人沈阳电信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的主张,根据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第二十 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 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 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本案发包 人及第三人沈阳电信公司已经按合同的约定,将涉案全部人工 费全部给付被告鑫世福公司,不应再承担给付责任。故此,第 三人中国电信集团公司辽宁省沈阳市电信分公司不承担连带给 付责任。裁决:辽宁省沈阳市康平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如下: 被告吴某、王某一次性支付原告吕某人工费285, 353元;被告 沈阳鑫世福电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某、王某对原告吕某人 工费285, 353元承担连带给付责任;驳回原告吕某的其他诉讼 请求。 启示: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 包不具备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被告鑫世福公司将工程分包 给不具备主体资格的被告吴某、王某已经构成违法分包,应承 担相应的责任,发包方电信公司未采取措施对被告吴某、王某 工程资金的去向及工人工资的发放,进行有效的监管,存在一 定的过错,虽然本案没有承担连带责任,但也要吸取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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