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经营业务车电一体化服务项目两轮电动车购销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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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能源经营业务车电一体化服务工程两轮电动车购销合同合同签订地:辽宁省沈阳市东陵区上深沟村858-7号买方(甲方):中国铁塔股份沈阳市分公司地址:沟村858-7号 负责人:焦韵光卖方(乙方):辽宁凯信新能源技术地址:3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陈少华买、卖双方本着平等互惠的原那么,通过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及有关规定签署本合同。第一条合同标的1.1买方同意向卖方购买,卖方同意向买方出售用于买方能源经营业务车电一体 化服务工程工程的货物(“货物)和服务。卖方向买方提供的货物名称、商标、规 格型号、生产厂家、计量单位、单价等,详见附件一;卖方提供的配套服务以及免费保修 服务,详见附件二。1.

2、2双方同意,卖方为本合同项下货物的供应商及服务提供方,未经买方书面同意, 卖方不得将合同分包或转包给第三方。第二条价格2.1本合同货物单价(含税价)为人民币大写贰仟零捌拾玖元捌角卷分(小写: 2089. 83 元),其中增值税款为人民币大写贰佰肆拾元肆角贰分(小写: 240.42元),增值税税率为13%,单价(不含税价)为人民币大写壹仟捌佰肆拾玖9. 2本合同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时,应在不 可抗力发生之日起的十日内通知本合同的其它方,并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的三十日内 向其它方提供由有关部门出具的不可抗力证明。9. 3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

3、受影响方局部或全部免除 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9. 4如果因不可抗力的影响致使本合同中止履行九十日或以上时,任一方均有权终 止本合同,并书面通知对方。第十条税费10. 1双方将各自承当中国有关机构根据中国税法向其征收的所有与合同履行有关 的税费。第十一条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11.1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法律。11.2所有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将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 果双方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那么任何一方均可采取下述第2 种争议解决方 式:(1)将该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

4、该会的仲裁规那么进行仲裁。 仲裁在进行。仲裁语言为中文。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 用由败诉方承当。(2)向买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11. 3仲裁或诉讼进行过程中,双方将继续履行本合同未涉仲裁或诉讼的其它局部。第十二条保密12. 1本合同一方(“披露方”)对其向本合同另一方(“接受方”)按照本合同(或就 本合同)所提供/披露的各类技术和商业资料、规格说明、图纸、文件及专有技术(统称“保密资料”)享有合法所有权。12. 2接受方应将保密资料作为商业秘密予以保护,除本合同授权实施的行为外,不 得将保密资料局部地或全部地对外披露。接受方可仅为本合同的目的向其确有知悉必要 的雇员披露对

5、方提供的保密资料,但同时须指示其雇员遵守本条规定的保密及不披露义 务。接受方仅得为履行本合同项之目的对保密资料进行复制。接受方应当在本合同终止 或解除时将保密资料原件全部返还披露方,并销毁所有复制件。接受方应当妥善保管保 密资料,并对保密资料在接受方期间发生的被盗、泄露或其他有损保密资料保密性的事 件承当全部责任,因此造成披露方损失的,接受方应负责赔偿。12.3出现下述情况时,本条对保密资料的限制不适用。当保密资料:(1)并非接受方的过错而已经进入公有领域的。(2)已通过该方的有关记录证明是由接受方独立开发的。(3)由接受方从没有违反对披露方的保密义务的人合法取得的。(4)法律要求接受方披露的

6、,但接受方应在合理的时间提前通知披露方,使其得 以采取其认为必要的保护措施。12.4如接受方违反本合同关于保密的约定,应赔偿因此而给披露方造成的一切损 失。12.5本保密条款永久有效。12. 6本条约定不适用于接受方向其关联公司提供或披露保密资料的情形。第十三条合同生效及其他13. 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 章之日起生效。13.2本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持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3. 3对本合同内容做出的任何修改和补充应为书面形式,由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 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局部。13.4买方与卖方因执行本合同

7、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通知都必须按照本合同中的 地址,以书面信函形式或买方与卖方确认的 或类似的通讯方式进行。采用信函方式 的应使用挂号信或者具有良好信誉的特快专递送达。如使用 或类似的通讯方式,通 知日期即为通讯发出日期,如使用挂号信件或特快专递,通知口期即为邮件寄出日期并 以邮戳为准。买方:中国铁塔股份沈阳市分公司地 址:沈阳市东陵区上深沟村858-7号联系人:赵小昭联系邮箱: : :卖方:辽宁凯信新能源技术地址:鞍山市铁西区创业街333号联系人:王福卓联系邮箱(订单接收): : :13. 5未得到对方的书面许可,一方均不得以广告或在公共场合使用或摹仿对方的商 业名称、商标、图案、服务标志、

8、符号、代码、型号或缩写,任何一方均不得声称对对 方的商业名称、商标、图案、服务标志、符号、代码、型号或缩写拥有所有权。13. 6如果一方未行使或延迟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某项权利,不构成该方对此项权 利的放弃,如果该方己经行使或者局部行使某项权利,并不阻碍其在将来再次行使此项 权利。13.7本合同各条标题仅为提示之用,应以条文内容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13. 8如果本合同的任何条款在任何时候变成不合法、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而不从根 本上影响本合同的效力时,本合同的其他条款不受影响。13. 9卖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本合同项下的局部或全部权利转让第三方,包括(但不 限于)转让、质押等。13.10附件为本合

9、同不可分割的局部。假设附件与合同正文有任何冲突,以合同正文 为准。本合同附件为:附件一 订单模板(包含卖方向买方提供的货物名称、商标、规格型号、生产厂家、 计量单位、单价、数量、总价、交货地点等信息)附件二卖方提供的配套服务以及免费保修服务经友好协商,对本合同条款补充、修改如下,本补充附页为合同正文的一局部,与合同正文冲突时,以本补充附页为准: 无(以下无正文)(签订盖章页)买方:中国铁塔股份沈阳市分公司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年月日卖方:辽宁凯信新能源技术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年月附件订单模板能源经营业务车电一体化服务工程两轮电动车采购订单采购单位:中国铁塔股份沈阳市分公司供货

10、单位:下单时间:年 月 日交货安装地点:序号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商标不含税单价(元)税率含税单价(元)数量(辆)备注113%213%313%413%合计-13%采购单位确认盖章:日期:日期:负责人签字:备注:1、设备交货时间依据主合同要求执行;2、表中价格己包含设备运输、装卸、包装、安装调试及保险费用:3、此订单壹式式份.甲、乙双方此结算附件二: 卖方提供的配套服务以及免费保修服务具体零部件免费保修服务见下表:序号名称三包期维修故障说明1轮毂电机(无刷)二年内更换新电机,三年内保修缺相、烧毁、退磁等质量 问题2控制器、充电器、转换器、报警器二年因制造不良造成性能故障 且无法修复3调速把、刹把、闪光

11、器、喇叭、仪表、 套锁、总线、空气开关因制造不良造成性能故障 且无法修复4前轮、中轴、曲柄链轮、前/后减震、 飞轮、锁板、侧梯、双撑、车圈六个月断裂、变形5鞍座、鞍管、后衣架、大车梯、前后 闸六个月断裂、变形、脱焊6车架、平叉、车把、前叉一年内换新、两年内保修断裂、脱焊7烤漆件六个月大片脱落、明显褪色、气泡、开裂8电镀件3个月1品镀格自然脱落9内胎3个月出现沙眼、漏气(自行修 补或骑行不当造成的不予 更换)10后视镜、灯泡、保险丝、刹车蹄块、外胎、黑件、灯具易损部件,不在保修范围配套服务如下:乙方负责向甲方或甲方指定使用人配套办理电动自行车行驶证,负责为甲方 或甲方指定使用人办理商业第三者责任

12、保险(承保三者死亡伤残2万元、三者意 外医疗2万元、三者财产损失2万元,单次赔偿金额最高2万元,绝对免赔10%), 负责为甲方或甲方指定使用人办理电动车盗窃保险(单车保险金额4000元/车 (含电池),免赔20%) o保廉合同甲方名称:中国铁塔股份沈阳市分公司乙方名称:辽宁凯信新能源技术见证方:中国铁塔股份沈阳市分公司为规范甲乙双方业务往来活动,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建立诚信、 廉洁的业务合作关系,维护双方合法权益,甲乙双方在开展业务合作过程中应严 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铁塔股份“廉洁从业十不准”(见附件3) 的要求开展合作。为此,经双方共同协商,就业务往来中的廉洁事宜达成一致意 见

13、,签订如下协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严格遵守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铁塔股份有关廉洁从业 的制度规定。二、双方本着公开、公正、诚信的原那么,自觉按合同办事,不得损害国家、 集体利益以及个人合法权益。三、双方要加强互相监督,对违反合同行为及时提醒并予以纠正,发现违法 违纪行为必须及时报告中国铁塔股份纪检监察部门(见本合同所示举报 、举报邮箱)。四、对违反保廉合同约定的行为,甲方个人存在违纪违规行为的,由甲 方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 究刑事责任;乙方人员存在违约行为的,甲方有权利要求乙方单位对乙方人员进 行查处,并保存终止相关合同、将乙方单位列入合作

14、伙伴黑名单的权利。五、甲方的保廉合同管理人员或纪检监察人员在对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 查或抽查时,乙方必须给予配合。双方人员存在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包庇纵容 等行为的,双方单位均应对责任人进行严厉处分。第二条甲方义务一、甲方在业务委托过程中,应做到公平、公正、公开,禁止暗箱操作,不 得泄露应当保密的工程信息。二、甲方人员及其配偶、子女、特定关系人不得与乙方人员发生任何非工作 的往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不得收受对方馈送的任何现金、贵重物品、有 价证券等;不得要求或接受对方为其住房建修、婚丧嫁娶、出国等提供资助;不 得介绍亲友从事与双方合作有关的业务活动;不得收受回扣,不得参加乙方组织 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不得由对方报销应由本人支付的费用等;不得吃、 拿、卡、要或变相吃、拿、卡、要。三、甲方人员假设违反本保廉合同约定,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党纪、政纪处理, 对于涉嫌犯罪的,按照有关程序移送司法机关。四、甲方人员不得为乙方多付工程款,并从中收受回扣,谋取私利。六、甲方人员不得利用计量、结算、支付等职务权力,故意刁难乙方以谋取 私利。七、甲方发现乙方人员行贿以及其他违反保廉合同的行为,有义务向纪检监 察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举报。八、甲方对乙方所属机构和人员存在违反保廉合同约定的行为,应收集 汇总有关违规情况,作为对乙方进行处分的依据。第三条乙方义务一、乙方不得有围标、串标,泄露双方机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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