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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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办法文件编号:版本状态:A/0编制:审核:批准:年月日发布日期: 执行日期: 年 月 日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办法1. 目的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劳务派遣用工管理,理顺劳动关系,完善用人机制, 合理配置人力资源,特制定本办法。2. 释义本办法所称劳务派遣工,是指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 的人员。劳务派遣工与劳务派遣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劳务派遣单位与 本公司通过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把劳动者派遣到本公司工作,本公司 与劳务派遣人员之间只有使用关系,没有聘用合同关系或传统意义上的劳 动关系的用工形式。3.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公司所有劳务派遣关系范畴员工。4. 管理职责4.1 人力资源部

2、负责劳务派遣工的非“劳动关系管理”,主要履行以 下职责:4.1.1 根据生产经营、管理需要确定劳务派遣用工标准及规模;4.1.2 根据用人部门需求,通过劳务派遣单位(含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择优选派劳务派遣工,并定期组织用人部门对劳务派遣工进行考核。4.2 用人部门负责劳务派遣工的“使用管理”,具体负责劳务派遣工 的合理使用、培训、考核等工作。5. 使用原则与权限5.1 各部门、分公司在定岗定编范围内,辅助性岗位可使用劳务工。 以下岗位可申请使用劳务派遣工:生产辅助工人(前场、后场)、机械设 备操作(维护)辅助人员、试验辅助工、保卫人员、驾驶员、炊事员、库 管员及其他后勤岗位辅助人员。5.2 每

3、年初,各部门、分公司在提出正式用工计划的同时,报送劳务 工需求计划。各部门、分公司有计划外的劳务工使用需求时,需另行填报人员需 求申请表(见附件 01),按规定程序审批后,提交人力资源部作为配 置劳务工的依据。5.3 派遣年限及试用期规定劳务派遣期原则上为两年,试用期为两个月。6. 招聘6.1 招聘条件6.1.1 基本条件:男,40 岁以下、女,35 岁以下(条件优秀者可适 当放宽年龄限制);初中以上学历(技术性较强的岗位要求高中以上学历)。6.1.2 特殊工种、技术岗位必须招聘具备特种作业证或职业资格证的 人员,做到持证上岗。6.2 招聘流程6.2.1 人力资源部根据各部门、分公司的用人需求

4、,向劳务派遣单位 提出用人需求,并筛选出符合任职要求的派遣人员。6.2.2 派遣人员认真填写劳务派遣用工个人资料审核表(见附件 02),人力资源部招聘专员对其填写的劳务派遣用工个人资料审核表 及提供的相关证件进行审查验证,并对通过验证人员进行初试,初试合格 人员推荐至用人部门进行复试。6.2.3 用人部门就应聘人员专业知识、专业技能、岗位胜任等方面进 行评定,作出复试意见,并在 3个工作日内将意见反馈至人力资源部。必 要时人力资源部和用人部门共同组织安排笔试或实际操作考试。6.2.4 对通过复试的人员,由人力资源部安排到指定医院进行体检, 体检要求按公司员工健康体检规定执行。6.3 入职程序6

5、.3.1 公司根据体检合格人员情况,结合公司实际需求确定录用人员 由人力资源部统一通知到公司报到,并开具劳务派遣用工入职报到单 (见附件 03)到公司相关部门办理入职登记手续。6.3.2 入职登记完毕后,人力资源部安排新进劳务工进行入职培训, 并进行考核。6.3.3 入职培训完毕并考核合格,新进劳务工持人力资源部出具的 劳务派遣用工工作安排通知单(见附件04)到用人部门报到。用人 部门进行岗前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正式上岗试用。6.3.4 对入职培训或岗前培训考核不合格人员,由人力资源部立即通 知劳务派遣单位及本人,予以退回劳务派遣单位。7. 薪酬福利管理7.1薪酬及福利构成一级构成工资与补贴奖金保

6、险二极构成基本工资交通费劳保费视公司效益情况考虑社会保险7.2 工资标准(含交通费、劳保费)(详见附表 05),试用期工资按 不低于岗位标准工资的 80%执行,试用转正后的次月起按岗位标准工资执 行【说明:附件05 由人力资源部存档,仅供公司领导查阅】。7.3 工资调整 公司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公司经济效益情况,适时对工资标准进 行调整,并建立岗位工资薪级制度,根据考核情况定期进行薪级调整。74 社会保险(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工伤保险),具体由劳务 派遣单位按国家规定办理。7.5 工资发放 公司每月26日至下月25日为考勤日,实际工资按公司考勤规定确定, 于每月 15 日支付上月工资,由

7、劳务派遣单位直接发放或委托本公司代发。8. 考 核8.1 试用期考核8.1.1 在试用期满前15 个工作日,人力资源部组织用人部门对试用 劳务工进行试用期考核,并填写劳务派遣用工试用合格审批表(见附 件 06)。用人部门(班组、科室或主管)对劳务工业务技能、行为表现 及能力素质进行综合考评;综合考评经所属部门负责人、业务分管领导初核、人力资源部审核后,报人资分管领导审批。4 编制:审核:批准:执行日期: 年 月 日8.1.2 试用审批合格后,由人力资源部向试用劳务工签发劳务派遣 用工试用合格通知单(见附件 07)。8.1.3 试用审批未通过者,由人力资源部向试用劳务工签发解除派 遣关系通知书(

8、见附件 08),按规定退回劳务派遣单位。8.1.4 试用劳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立即停止试用,经人力资源 部审核后予以退回劳务派遣单位:(1)事假达 5 天或病假达 7 天;(2)有旷工记录或迟到、早退三次以上;(3)工作能力与岗位要求不符;(4)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操作流程;(5)无故不服从上级指挥、命令或正常工作安排、调动;(6)个人提供证件、简历资料信息有不实情形;(7)身体状况不符合公司岗位要求;(8)违反职业道德、有损公司利益或形象;(9)损坏生产、经营设备或因过失造成经济损失的;(10)按照公司人事管理规定及相关规定予以辞退的其它情形。8.2 定期考核(半年、年终考核)8.2.1

9、考核时间 每年年中、年末,组织对全公司劳务工进行考核。8.2.2 考核内容 主要对劳务派遣工的工作态度、工作业绩表现等情况进行评价。8.2.3 考核结果运用5 编制:审核:批准: 执行日期: 年 月 日考核结果作为劳务工薪级调整、是否继续留用、评选年度“优秀员工” 或“先进个人”,或其它人事待遇等的依据。9. 派遣关系的延续、解除、终止9.1 派遣关系的延续9.1.1 延续原则9.1.1.1 劳务派遣期满,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延续劳务派遣关系。9.1.1.2 延续劳务派遣关系期限原则上同第一次的期限一致。9.1.1.3 劳务派遣的续订工作直接由劳务派遣单位按规定程序和时 间进行,必要时可授权委托

10、本公司人力资源部代为进行。9.1.2 延续程序9.1.2.1 在劳务派遣关系期满前 35 个工作日,由劳务派遣单位或劳 务派遣单位授权委托本公司人力资源部发出劳务派遣关系到期通知书 (见附件 09、10)通知用人部门和劳务派遣工本人。9.1.2.2 用人部门在接到劳务派遣关系到期通知书之日起5 个工 作日内,填写终止、续订劳务派遣关系审批表(见附件11),按规 定程序审批后交人力资源部。9.1.2.3 劳务派遣工在接到劳务派遣关系到期通知书之日起 3个 工作日内,将劳务派遣关系到期通知书反馈回执单反馈至人力资源部。9.1.2.4 人力资源部在2 个工作日内,将代收的劳务派遣关系到期 通知书反馈

11、回执单及公司同意延续劳务派遣关系人员名单报送至劳务派 遣单位。9.1.2.5 劳务派遣单位对公司报送的同意延续劳务派遣关系人员名单进行审核,并反馈本公司人力资源部后,由劳务派遣单位在规定期限内 组织劳务派遣工办理延续手续。9.2 终止与解除9.2.1 终止劳务派遣关系期满,对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工及本公司,其中任 何一方无延续意向的,劳务派遣关系即行终止。9.2.2 终止程序9.2.2.1 终止劳务派遣关系时,同“续订程序”之1、2、3。9.2.2.2 本公司在报送延续劳务派遣关系人员名单时,同时报送终止 劳务派遣关系人员名单,由劳务派遣单位于派遣期限到期之30 个工作日 前通知劳务派遣工本

12、人。9.2.2.3 对劳务派遣工无延续意向、未在规定时限提交劳务派遣关 系到期通知书反馈回执单或完善延续派遣关系手续的、或劳务派遣单位 不同意延续派遣关系的,劳务派遣关系期满自动终止。9.2.3 解除9.2.3.1 经双方协商一致,劳务派遣关系可以解除。9.2.3.2 劳务派遣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我公司有权将劳务派遣工退 回劳务派遣单位处理。(1)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2)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3)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被劳动教养的;7 编制:审核:批准: 执行日期: 年 月 日(4)按本单位规定应退回劳务派遣单位的其它情形。9.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我单位提前30日以

13、书面形式通知劳务派遣 工本人,有权将劳务派遣工退回劳务派遣单位。9.3.1 劳务派遣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 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我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9.3.2 劳务派遣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 胜任工作的。9.3.3 劳务派遣关系建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 务派遣无法继续履行。9.4解除程序9.4.1 劳务工自愿离开并退回劳务派遣单位的,应提前30 个工作日 填报劳务用工解除派遣关系审批表(见附件12);按规定程序经公 司审核后报送劳务派遣单位批准。9.4.2有9.3 第2、第3种情况的,由用人部门按约定时间之7 个工 作日前填

14、报劳务用工解除派遣关系审批表,经所属部门负责人、业务 分管领导初核,人力资源部审核、人资分管领导审批后,由人力资源部通 知劳务派遣单位和劳务工本人。10. 离职管理10.1 劳务派遣工离职经公司或劳务派遣单位批准后,应按公司规定 离职程序办理完毕离职手续,填写劳务派遣工离职交接表(见附件 13)和工作移交清单(见附件14),办理完毕相关手续方可离司。10.2 未清离职手续者,一律不予结算工资;同时,因离职者未清手 续给本公司造成经济损失者,本公司将依法追究责任。10.3 因离职员工未按公司规定办妥离职手续致使不能及时为离职劳 务员派遣工办理相关手续,由此而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自负。11. 项目用

15、工管理11.1 项目用工分类管理11.1.1项目用工在6 个月以下的,直接由项目劳务分包企业组织安 排劳务人员。11.1.2项目用工在6 个月以上的,也要求由项目劳务分包企业直接 组织安排劳务人员。对劳务分包企业确不能组织安排的,人员纳入公司统 一劳务派遣管理。11.2 用工程序11.2.1 直接由劳务分包企业组织安排劳务人员的,分公司或项目部 应在使用之日起一周内填报项目劳务人员使用审批表(见附件 15), 经审批后附身份证复印件报人力资源部备案。11.2.2 对以公司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人员可由项目部直接招收, 由人力资源部统一组织完善派遣手续。11.3 严格用工纪律 项目用工要求坚持先审批后使用的原则,严禁先使用事后补报。否则, 由此造成任何劳动纠纷或风险由相关责任人承担。12. 附则12.1 劳务派遣工应严格遵守公司各项管理规章制度,服从本公司用 工部门管理。对违反制度或不服从管理的,应按规定予以处罚或退回劳务 派遣单位处理。12.2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12.3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国家及公司相关规定执行。12.4 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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