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权利质押股权质押典当项目操作流程及风险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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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产权利的基本概念与股权质押典当项目操作流程及风险防范广州市公恒典当行总经理游炳俊(13392633787)一、 什么是财产权利质押业务 动产质押呈逐渐衰弱趋势。而与此形成对比的是,权利质押呈发达之势。权利质押可以说是介乎于质押和抵押之间的一种担保形式,它吸收了这两种方式的优点。权利质押通常都采取登记的方式予以公示,并不需要转移占有,甚至不需要交付权利证书。尤其应当看到,现代社会的财富更多的表现为权利和无形财产,以知识、技术等为客体的知识产权的重要性越来越突出。在此背景下,权利质权得到了发展,越来越显示其重要性。 (一)权利质权的概念权利质权是一种古老的物权担保方式,其历史渊源可追溯到古罗马。

2、但是在早期,权利质权没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其依附于动产质权,权利被看作是一种特殊的动产。权利质权也没有自己的概念,一直到近代才被后来的学者抽象出来。权利质权的文字记载最早出现在德国民法典,法典将其作为第3编第9章的章名“动产质权与权利质权”,但是德国民法典并未明确给出权利质权的定义,只是在该法第1273条原则性的指出了“质权的标的可以为权利” 孙宪忠:德国当代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349页。后来的日本民法典、瑞士民法典也同样规定了权利质权,但都未对其明确定义。我国学术界对于权利质权定义有很多。学者们的主要观点包括:(1)权利质权指“债权人或第三人以转移权利凭证的占有或登记的方式作担保

3、的财产权,于债务人届期不能履行债务时,就其变价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王利明:物权法专题研究,吉林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72页。;(2)权利质权是指“非以实体物而以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权利为标的而设定的质权” 郭明瑞:担保法原理与实务,中国方正出版社2002年版,第148页。;(3)“权利质权者,以可让与之债权或其他权利为标的物之质权” 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97页。;(4)“权利质权谓以所有权以外的可让与之财产权为标的之质权” 史尚宽: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88页。;(5)权利质权是指“以所有权、用益物权以外的可转让的财产权利为客体的质

4、权” 李开国:中国民法学教程,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530页。;权利质权是指“以出质人提供的财产权利为标的而设定的质权” 李国光: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理解与适用,吉林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341页。我国物权法在“质权”一章中没有对“质权”统一作出定义,而仅仅规定了动产质权的定义,对权利质权的概念缺乏规定。学界对权利质押的标的存在不同看法,这是源于学界对权利质权定义尚未形成统一。定义的主要分歧在于:第一,定义是否采用排除的方式;第二,以“所有权以外可转让的财产权利”来表示对动产质权的排除是否具有合理性。对于第一个问题,财产性权利是一个很宽泛的概念,排除式定义方法而非列举的方法为权

5、利质权标的类型的扩张留下了余地,应予以肯定。对于第二个问题,因为不动产不能设立质权,那么“所有权以外”的限制就很好地将权利质权与动产质权进行了区分,而“可转让”则代表了法律对可设质的财产性权利限制,即只有法律允许可以设质的财产权利才属于可转让的财产权利,这也是符合物权法定的基本原则的。因而以上两点都应予肯定。 基于以上论述,笔者认为史尚宽先生的定义最为妥当,即“权利质权谓以所有权以外的可让与之财产权为标的之质权”。 (二)权利质权的性质 权利质权的性质曾经引起了广泛的争论,主要有如下两种学说:(1)权利让与说。该说认为,物权的概念是建立在有体物的基础上的,物权实际上是对有体物的支配权,所以质权

6、的标的应当仅限于有体物,物体物(包括这种权利)不能成为物权的标的,因此不能成为质权的标的。所谓以权利出质,实际上是以担保为目的而从事了一项权利转让的行为。(2)权利标的说。该说也称权利出质说,此种观点认为,虽然物权的客体主要为有体物,但法律为适应经济上的需要,在权利(无体物)之上设定物权,亦无不可。从世界范围来看,权利可以成为物权标的的观点,已经为大多数人所接受,且已为立法所采取,实无必须再以借权利让与来说明权利质押的必要。 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下册,2003年版,第308310页。个人认为,权利标的说更为妥当。因为:第一,从目的上看,当事人设定权利质权主要是为了创设一种新的物权,而非为了转让

7、某种权利。在权利质权设立以后,出质人对质权客体所享有的权利并没有完全丧失,也没有因为质权的设立使出质人的权利当然地转移给质权人。 郑玉波:民法物权,1995年版,第320页。第二,权利质权具备了物权的各种特性,质权人尽管是对出质的权利享有质权,但与一般担保物权没有本质区别,质权人仍然可以享有优先权、支配权等权利,这些权利和出质的权利相比不能完全等同。换言之,权利人享有的不是对出质的权利本身的权利,而是对该用于出质的权利享有担保物权。 (三)权利质权标的要件一般认为,作为权利质权的标的的权利,应当具备如下条件:1.必须是所有权和用益物权以外的其他财产权。财产权以外的人身权因不具有确定的财产价值,

8、且与人身不能完全分离,不能依法转让,故不能成为质押的标的。但也不是所有的财产权都可以成为权利质权的标的物,一般认为,权利质权的标的是无形财产权,而不包括对有形财产所享有的所有权。对于有形财产所有权设立担保,则只能设立不动产抵押、动产抵押或者动产质押。对于用益物权设立担保,也只能设立权利抵押。2.必须可以转让。质权作为担保物权,权利人支配的是标的物的交换价值,即使对权利质押来说,权利人也是对作为质押标的的权利的交换价值享有支配权。这就决定了作为质权的标的必须具有可转让性,否则是不可能形成交换价值的。3.必须是可以公示的权利。因为权利质权的设定也应以适当的方式公示,而不能以适当方式公示的权利,如企

9、业的技术秘密、企业的客户资源等,因为无法公示而不能成为权利质权的客体。 参见谢在全:民法物权法论,下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808页。4.必须是法律允许的可以出质的财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权利,不得设定质权,这是物权法定的要求。无论是采用列举式立法规定权利质权标的的立法模式还是概括方式加以规定的立法模式,都体现了物权法定原则。 (四)我国的立法模式我国物权法采取了具体例举和兜底条款相结合的模式。物权法第223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一)汇票、支票、本票;(二)债券、存款单;(三)仓单、提单;(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

10、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六)应收账款;(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物权法第223条第16款属于具体例举,详细规定了可以设立质权的权利,而第7项属于兜底条款,要求“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的其他财产权利才可以出质。根据这一规定,权利质权的标的比较宽泛,它不仅包括了有价证券,而且还包括了股权、知识产权等无形财产权。因此,物权法上权利质权的客体范围得到了较大的扩张,这对发挥财产权的利用,保护债权人利益,增加企业融资能力等等具有积极意义。相对于担保法75条的规定,我国物权法显然更具有进步意义。尤其是物权法采用了应收账款的概念,适用面很宽。但是,物权法并没有明确

11、应收账款质权标的的范围,只是由央行出台了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办法也回避了一些争议的应收账款。比如出租车营运、商铺、广告、酒店等经营权、出口退税权、民事判决书等政策优惠权。这些权利能否作为应收账款纳入我国权利质权标的,办法并没有明确回答,而实践中这些权利有些已经作为质权标的行使了质权,如有案例中某企业成功的使用胜诉民事判决书与银行签订了质押担保合同。办法的回避态度使这些实践中的“应收账款”没有了法律依据。 总而言之:权利质押,是指以出质人提供的财产权利为标的而设定的质权。并非所有的财产权利都可以作为权利质权的标的。可以质押的财产权利应当是以其价值作为担保,在这一点上权利质押与动产质押之间,并

12、无差异,不因客体是有体物或无体物,而有性质不同,只是质权设定及实行的方法,有较大差异。物权法第223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一)汇票、支票、本票;(二)债券、存款单;(三)仓单、提单;(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六)应收账款;(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摘要:相对于担保法的相关规定,物权法第223条扩张了权利质权的客体范围,具有积极意义。但是,物权法并没有像对动产质权那样对权利质权作出定义,缺乏概念的规定。另外,对于权利质权标的的立法模式也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其并没有贯彻物

13、权法第180条对抵押标的“法不禁止即为允许”的法治理念,限制了权利质权的标的物范围,也限制了权利质权在我国的发展。二、什么是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 (一)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是指当户或第三人将其财产权利凭证交付典当行占有,将该财产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财产权利质押典当操作的注意事项1、立书面合同。根据担保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规定,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与动产质押典当不同,动产质押典当一般只需开具当票,不需订立书面质押合同。但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不仅要开具当票,还要订立书面质押合同。2、履行合同登记。根据担保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货单质押典当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

14、,将权利凭证交付典当行。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但以其他财产权利质押典当的,质押合同需要办理质押合同登记手续后,质押合同才能生效;按照担保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质押典当的,应当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按照担保法第七十八条、公司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以有限责任公司和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典当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按照担保法第七十九条、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程序第八条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中的财产权典当的,应当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生效;按

15、照担保法第七十九条、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典当的,应当向中国专利局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按照担保法第七十九条、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办法第三条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典当的,应当到国家版权局进行登记,质押合同自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证颁发之日起生效;按照担保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电费收益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以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电费收益权典当的,应当到省(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办理登记手续,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按照担保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以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不动产收益权典当的,应当到省(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办理登记手续,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3、办理背书手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八条规定:“以汇票、支票、本票出质,出质人与质权人没有背书记载“质押”字样,以票据出质对抗善意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九十九条规定:“以公司债券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没有背书记载“质押”字样,以债券出质对抗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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