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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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用社(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实施细则目 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贷款种类与额度第三章 贷款条件、用途、金额与期限第四章 贷款担保与保险第五章 贷款利率、计结息与还款方式第六章 贷款流程第一节 受理与调查第二节 贷款审查、风险评价与审批第三节 合同签订第四节 发放与支付第五节 贷后管理第七章 责任追究第八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固定资产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所辖信用社(以

2、下简称贷款人)经营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实施细则。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固定资产贷款,是指贷款人向服务区域内的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固定资产投资的人民币贷款。第四条 贷款人开展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原则。第五条 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并按照约定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防止贷款被挪用。第二章 贷款种类与额度第六条 固定资产贷款分为项目融资和一般固定资产贷款。项目融资是指符合以下特征的贷款:(一)贷款用途通常为建造一个或一组大型生产装置、基础设施、房地产项目或其他项目,包括对在建或已建项

3、目的再融资;(二)借款人通常是为建设、经营该项目或为该项目融资而专门组建的企事业法人,包括主要从事该项目建设、经营或融资的既有企事业法人;(三)还款资金来源主要依赖该项目产生的销售收入、补贴收入或其他收入,一般不具备其他还款来源。一般性固定资产贷款是指借款人用于购买日常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等不具备项目融资特征的其他固定资产的贷款。第七条 固定资产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借款人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额度管理,并符合根据区域、行业及贷款品种等方面确定的固定资产贷款风险额度有关要求。 第三章贷款条件、用途、金额与期限第八条 固定资产贷款的借款人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

4、登记;(二)持有人民银行核发且有效的贷款卡(证);(三)借款人及项目发起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记录;(四)借款人为新设项目法人的,其控股股东应有良好的信用状况,无重大不良记录;(五)国家对拟投资项目有投资主体资格和经营资质要求的,符合其要求;(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第九条 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的产业、土地、环保等相关政策,并按规定履行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合法管理程序;对于除房地产开发贷款以外的固定资产贷款,在有权部门出具相应依据之后,视为符合国家相关政策。(二)符合国家有关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规定。(三)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第十条 固定资产贷款应有明确对应的

5、项目和合法的用途,并有明确、合法的还款来源。固定资产贷款应用于相应的固定资产项目建设,可用于置换项目资本金比例之外的借款人前期投入,可用于归还项目的负债性资金(包括债券、银行借款、股东借款、信托借款等),但不得用于置换项目资本金。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对其发放固定资产贷款: (一)不具备本实施细则所规定的资格和条件的; (二)自筹资金不落实; (三)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明文禁止生产的产品、项目的,贷款用途不合法; (四)采取欺诈手段骗取贷款或有其他严重违法经营行为的,以及有重大不良信用记录的; (五)被国家及地方政府列为淘汰类产能的;(六)其他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的。第十二

6、条 固定资产贷款金额应在符合国家项目资本金管理规定的基础上,根据项目的实际需要、风险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贷款期限应在测算借款人(或项目)现金流、投资回收期、偿债能力等因素基础上合理确定,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其中房地产开发类固定资产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含)、技术改造贷款不超过5年(含)。固定资产贷款超过十年的,应按照当地监管部门的要求办理备案等手续。第四章贷款担保与保险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贷款原则上采用抵押、质押和保证等担保方式。第十五条 应尽可能根据业务实际风险状况,要求借款人或通过借款人要求项目相关方投保相应商业保险。对担保物或项目办理保险的,保险金额应不小于固定资

7、产已投资金额,保险期限应不短于贷款期限,并根据有关规定续保,直至贷款还清为止,贷款人应当成为所投保商业保险的第一顺位保险金请求权人,或采取按贷款比例设定赔偿请求权等其他有效措施控制保险赔款权益。第五章 贷款利率、计结息与还款方式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根据风险收益匹配原则,综合考虑项目风险、风险缓释措施、市场情况等因素与借款人协商确定,具体参照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利率定价管理办法执行。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贷款利率可以采用固定利率或浮动利率方式。中长期固定资产贷款原则上应采用浮动利率,遇利率调整的,在次年的1月1日执行新的利率。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贷款可根据项目

8、实际采取分期还本或到期还本等还本方式。中长期固定资产贷款必须实行分期还本,分期还本的间隔期和额度应与借款人经营现金流相匹配。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贷款付息应采取按月付息或按季付息方式。第六章贷款流程第一节 受理与调查第二十条 借款人申请固定资产贷款,应以书面形式提出贷款申请和提供相关资料,并承诺所提供材料真实、完整、有效。借款人提供的材料主要包括:(一)贷款申请书(附件一)(二)借款人的基本资料1.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贷款卡及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特殊行业的还须提供有权部门颁发的特殊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等。上述证照需要年检的,还应有最新的年检证明;2.法定代表人

9、或相关负责人的身份证明;3.信贷业务由授权委托人办理的,需提供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4.经工商管理部门或相关部门备案的公司章程或联营协议、合作合同等企业组织文件,主要负责人等相关人员的名单及签字样本等;5.借款人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资合作企业或承包经营企业的,应提供依照公司章程或组织文件规定的权限,由有权机构(人)出具的同意申请信贷业务的决议(附件二-1、附件二-2)、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文件或证明。6.新设法人的验资证明及银行进账单;7.借款人近三年度的财务报表(成立不足三年的,提交自成立以来的年度报表),近三个月的财务报表及近三个月的主要结算银行对账单;8.项目借款

10、人主要股东相关资料;9.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三)贷款项目的相关材料:1.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2.有权部门对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的文件或相关依据; 3.有权部门对项目在环境保护、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城市规划、安全生产等方面批文、核准文件或相关依据;4.项目资本金和其他建设资金筹措方案及其落实情况证明资料;5.与项目建设及生产经营相关的合同、协议或意向性文件,如总承包合同、特许经营权协议、购买协议、原材料供应合同等;6.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四)房地产开发贷款还须提供以下材料: 1.通过年检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2.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3.项目国有土地出让(转让)合同

11、、土地出让金交纳凭证或土地划拨证明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开)工许可证。已开始销、预售的,还需提供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4.项目资本金来源及落实的资料;5.如为联合开发,则需提供联合开发合同或协议;6.项目租售方案及有效的收益分配协议;7.承建商资质证书、承建合同8.借款人其他项目及投资情况。(五)担保的相关材料担保人资料参照借款人提供的基础资料收集。提供抵质押的,还须同时提供抵质押物清单、抵质押物权属证明文件和抵质物的现状(是否结欠工程款、是否租赁)等情况说明,对能够进行评估的抵质押物,应提供有资质评估机构出具价值评估报告。(六)贷款人要求提供

12、的其他证明文件和材料。第二十一条 信贷受理人员在收到借款人借款申请后,应对借款人提供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资料不合格的,应及时通知借款人。审查通过的,及时由贷前调查人员进行贷前调查。贷前调查人员按照双人调查、实地查看、真实反映的原则,负责开展对固定资产贷款的尽职调查和项目评估工作。对调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贷款尽职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借款人提供的材料是否真实、完整、有效,借款人和项目是否满足本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九条的要求;(二)借款人、项目发起人或主要股东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注册资本、股权结构、领导者素质、治理结构、经营范围、资产结构、经营

13、管理水平、生产经营状况、财务核算及资金情况、融资情况、资信状况和财务状况等;(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基本情况。对投资建设项目应重点调查项目建设内容、建设条件和可行性、建设进展情况和项目核准(或审批、备案)、土地审批、环境评价等行政审批情况,以及项目资本金、项目债务资金的来源渠道和方式、项目未来现金流等情况。对购买固定资产的,应关注借款人拟购设备、工具、器具等资产的范围、资金来源、交易安排、相关安装工程概况、实际需求与资产用途是否匹配等情况;(四)项目产品市场情况。包括项目所属行业规划、市场环境、供求状况和未来变化趋势,同类产品市场波动与购销状况,项目生产所需的能源和原材料来源的持续稳定性,项目产

14、品的竞争优势与劣势等。对于项目建成后即移交或转让的,可简化对项目产品市场的调查,但应调查掌握借款人与项目受让方之间的协议以及受让方资金实力。(五)对涉及担保的,还应按照担保管理的有关要求对担保人、抵(质)押物(权)等进行调查;(六)其他需要调查的内容。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贷款项目评估遵循客观、审慎、科学、全面和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原则,并对与贷款偿还紧密相关的要素进行重点评估,充分揭示项目风险。项目评估原则上为内部评估,对情况复杂、自身评估经验不足的项目,可邀请外部专业人员参与评估。第二十四条 项目评估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项目概况评估。包括对项目基本情况、建设进度、建设必要性、建设及生产

15、条件、工艺技术和设备以及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城市规划等方面进行分析和评估;(二)产品市场分析。在分析项目产品特性的基础上,对产品在国际国内市场、特别是产品目标市场上的供求状况及价格走势进行预测、分析产品的市场竞争优势及项目产品的市场营销策略,综合评价项目产品的销售潜力和前景;(三)投资估算与融资方案评估。通过分析项目建设和生产所需全部资金来源及构成、资金到位与项目投资进度计划是否相符,收入来源与还款来源、还款方式是否匹配,评估项目投资估算和融资方案中各项资金来源和使用的合理性、可靠性,融资方案的合理性、可操作性;(四)财务效益评估。从产品价格、生产成本、项目建设时期、生产经营周期等情况推算和预测该笔贷款所产生的现金流量、企业综合效益等,根据国家现行财税制度及有关规定,测算项目的财务效益指标,评估项目的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重点分析项目还款来源的合理性和可靠性;(五)相关效益评估。在合理预测固定资产贷款收益的基础上,就该笔贷款对贷款人带来的相关效益(包括利息收入、存款增长、中间业务收入等)进行评估,并对借款人有密切合作关系的上、下游客户进行综合分析,评估其与贷款人合作的空间以及带来的综合效益的可能性;(六)项目风险评估。在分析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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