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秦代法律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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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章 秦代法律制度.txt41滴水能穿石,只因为它永远打击同一点。42火柴如果躲避燃烧的痛苦,它的一生都将黯淡无光。第四章 秦代法律制度 一、本章知识点 (一)统一后的秦代法制(公元前221年公元前206年) 秦代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中央集权的封建专制王朝。由于秦王朝存续时间非常短,再加上史料的限制,我们研究秦代法制,还必须综合秦统一之前的秦国法制情况。 秦代法制的指导思想其一是法家传统的重刑主义理论(法网严密、轻罪重罚);其二是统一法律(“法令由一统”)。秦代在政治、经济、思想文化等各方面实行一统。在政治体制上,秦代在中央设三公(丞相、太尉、御史大夫),下设诸卿,各司其职;在地方推行郡县制。

2、在经济方面,统一货币和度量衡,确立封建土地所有制,并实行重农抑商的政策。在思想文化方面,统一文字,焚书坑儒。 1秦代主要法律形式 (1)律:即法律条文,是国家正式制定、颁布的成文法典。(2)令:是皇帝针对一时之事而以命令形式发布的法律文件。(3)式:即程式、格式。秦简中有封诊式,是关于案件的调查、勘验及审讯等程序的司法规则和文书程式。(4)法律答问:是官方以答问形式对秦律律文所作的有效解释,它也是当时司法审判的参考依据。本章绝大部分案例即抽取自秦简中的法律答问。(5)法律文告:是秦代各级官吏在其职权范围内发布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告,但其效力通常仅限于发布者职权所辖的特定地区范围之内。(6)程:

3、即章程、规章,是对有关部门和具体事项的细则规定。(7)课:是关于检验、考核、督课工作人员的专门法规。(8)廷行事:是法庭的判例。秦简法律答问中多有援引廷行事的例子,说明秦代已把司法机关的判例作为律文之外可兹援引的审判依据。 2秦代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1)刑事法律 包括法律答问、盗律、贼律、捕亡律、捕盗律等。秦律规定的主要罪名有盗窃罪、贼杀伤罪、诽谤罪、不敬皇帝罪等等。秦代在刑罚制度方面,形成了一套包括身体刑、劳役刑、耻辱刑、流放刑、身份刑在内的刑罚体系,对后世刑制有较大影响。 罪名 1 侵犯皇帝人身安全及尊严的犯罪,如:贼盗、诽谤、妖言、不忠、谋反等。 危害统治秩序及人身安全的犯罪,如:投书

4、、贼杀伤、斗杀伤等。 思想言论方面的犯罪,如:偶语诗书、以古非今、妄言等。 侵犯封建所有权的犯罪,如:盗徙封、盗窃等。 逃避赋税及徭役的犯罪,如:擅徙、匿户、匿田、失期、乏徭等。 军事上的犯罪,如:降敌、誉敌、不得、不能死等。 官员的职务犯罪,如:犯令、废令、不胜任、不廉、不直、纵囚、失刑等。 婚姻家庭方面的犯罪,如:去夫亡、娶人亡妻、弃子逃嫁、弃妻不书、不孝等。 刑罚 2 生命刑,即死刑。秦代执行死刑的方式多达二十余种,其中较有代表性的有族、坑、定杀、具五刑、车裂等等。 身体刑,即肉刑。秦代继续沿用奴隶制时期的墨(黥)、劓、剕、宫、笞,并把肉刑与劳役刑结合起来使用,如黥劓城旦等等。 劳役刑,

5、即强制犯人劳动的刑罚,相当于后世的徒刑。秦代的劳役刑根据男、女的生理特点分别规定不同的刑罚:城旦(男犯)、舂(女犯);鬼薪(男犯)、白粲(女犯);司寇(男犯)、如司寇(女犯);罚作(男犯)、复作(女犯)。 财产刑又分为几种:赀,是判处犯人缴纳财物或以劳役作为抵偿的刑罚;赎,是允许犯人以交纳法定的财物代替已经判处的刑罚。赎刑的适用十分广泛,如赎死、赎宫、赎耐等等;没和收,“没”是把犯人的财产由国家强制充公,“收”则分为没收财物和没收人口两类。 身份刑,是剥夺犯法者爵位、官职等政治身份的刑罚,其刑名有“夺爵”、“废”等。 流放刑,在秦代称为“迁”。 耻辱刑,在秦代主要指髡、耐等象征肉刑的刑罚。“髡

6、”是剃去头发和鬓须,“耐”是只剃鬓须。耻辱刑也常常与劳役刑并用,如“耐为城旦”等等。 (2)关于职官管理方面的法律 秦简中有大量涉及行政法方面的内容,尤其是对于职官的管理,更是细密严格,它涉及到管理的任选、调用、考察等各个方面,如置吏律、除吏律、效律等等。 (3)关于经济方面的法律 关于农业和土地管理,见于垦草令、田律。 关于畜牧业与牛马的管理,见于厩苑律、牛羊课。 关于手工业的管理,见于工律、工人程、均工律。 关于粮草与府藏,见于仓律、藏律。 关于货币交易,见于金布律。 关于关市、贸易,见于关市律。 秦代统治者注意采取各种措施发展农业生产,并且要求各级官吏及时了解农业生产方面的各种情况(田律

7、)。对于官营手工业,秦律规定了产品的规格、生产责任制度以及产品检查评比制度(工律)。在市场贸易管理方面,秦律要求商人出售商品要明码标价(金布律);还对度量衡的制造和使用规定了严格的监督制度(效律);秦律中还有关于自然资源保护的内容,其规定的保护自然资源的措施符合自然生态规律,我们从中可以看出秦人对自然资源保护的认识已达到较高水平(田律)。 (4)关于军事方面的法律 关于军功与封爵,见于军爵律、中劳律。 关于边防时宜,见于戍律、敦表律。 (5)关于司法行政与刑狱方面的法律。 这类法规见于尉杂律、封诊式等。秦在治理刑狱时一般不提倡刑讯,而是注意收集证据,重视现场勘验,并实行“爰书”制度,对案情要求

8、有详细的记录。 (二)秦代司法制度 1司法机关与司法官吏 (1)朝廷的司法官吏 廷尉:是秦朝廷最高法官。 廷尉正、廷尉监:是廷尉的属官,其职责是协助廷尉治理刑狱。 御史大夫:最高监察官。 御史:御史是御史大夫的属官,秦统一全国后,御史的地位有所提高。秦御史掌纠察,制大狱,还负责保管刑律、监督法律的实施。 (2)京师、郡的司法官吏 内史:掌制京师军政司法的长官。 郡守:掌制郡军政司法的长官。 断狱都尉:郡守的属官,在郡守之下分管治狱。 监御史:郡的监察官。 (3)县的司法官吏 县令、长:有的地方也称县(道)啬夫、大啬夫,也有称县主的,是掌制一县军政司法的长官。 县丞:为县令、长之副。 狱掾:又称

9、狱吏,是在县令、县丞之下治理刑狱的属吏。 令史:在县司法机构中治理刑狱的办事人员。 秦的司法官吏体系的建立,不仅表现在组织上配备了一套官吏,同时还表现在建立了一套侦查破案、审讯判决的诉讼制度。秦简封诊式中的“治狱”、“讯狱”指明了一般原则和其他式例。 2主要诉讼制度 (1)诉讼的提出 秦代的诉讼案件一般分为以下两种方式向司法机关告诉: 官诉,即官吏纠举,类似于现代的公诉。 举发,即个人向司法机关检举、控告,提出诉讼。 (2)案件的审理 主要包括原被告双方到庭、讯问、调查、作审讯记录等主要内容。 3监狱管理制度 秦代已经形成了一套较为严密的监狱管理制度。例如:对囚犯饮食、衣着的供应标准和服劳役办

10、法等等都有规定;还形成了一种利用轻罪刑徒来监领重罪刑徒的管理办法;秦律还规定,刑徒不服管理要加重刑罚,狱吏若管理不力或违反规定也要给予法律制裁。 4监察制度 秦已创立御史之制,在中央以御史府(台)为官署,以御史大夫为官长,对地方则派遣监御史。 二、案例分析 (一)“非公室告”与家长权 3 1案情史料 “公室告可(何)也?非公室告可(何)也?贼杀伤。盗他人为公室告。子盗父母,父母擅杀死、刑、髡子及奴妾,不为公室告。” “非公室告,勿听”。(法律答问) 2案情今译 什么是公室告?什么是非公室告?故意杀人、盗窃外人都属于“公室告”。儿子盗窃父母财物,父母(或主人)擅自杀死、刑伤、髡剃其子(或奴婢),

11、这都属于秦律规定“非公室告”(“家罪”)。对于“非公室告”,官府不予受理。 3法律评析 在秦代,区分“公室告”与“非公室告”十分重要,它直接决定了案件是否属于官府管辖的范围。“子告父母,臣妾告主”(卑告尊、从告主)伤害的案件即所谓“非公室告”,对此官府不予受理,如仍行控告,控告者有罪。控告者已经处罪,又有别人代替控告,也不应受理。同理,家长(主人或者父母)也应承担管理自己家务的责任,子女盗窃父母也属于“非公室告”,家长应自己处罚子女,官府不便干涉。家长(父母或主人)则可以借故惩罚子女或奴隶,只要其向政府备案,提出要求即可。封诊式里有四份爰书很有代表性:告臣是主人以男奴隶“骄悍,不田作,不听甲(

12、主人)令”为由,请求将该奴隶卖给政府并罚为城旦;黥妾是主人以女奴隶“悍”为由请求政府对女奴隶处以黥刑;告子是某位父亲以亲生子“不孝”为由请求将其处以死刑;迁子是父母请求政府将其亲子处以“鋈足”刑,流放蜀郡,并令其终生不得离开流放地。这都是对家长权的肯定。 4参考结论 4 商鞅变法时,曾以法律强制分户(“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使家庭(户)这个社会基本的组织单位变得很小,并形成了户有家长的制度,在平民家庭,家长权与父权是合一的。当然,在有奴婢(“臣”、“妾”)的家庭中,家长权除父权外,还包括了主人对“臣”、“妾”的所有权与支配权。秦时父权还没有发展到可以任意“杀子”的地步,父若擅杀子,“

13、黥为城旦”。但是,父母擅杀又属于“非公室告,勿听”。看起来秦法规定是矛盾的,但这是为了一方面保护家长权,一方面又是为了限制父母擅杀的行为。家长也享有家内财产的支配权和子女婚姻的主婚权。子女如不孝,家长可以要求官府予以制裁:“免老告人以不孝,谒杀”(法律答问)。与父母同居(未分家)的子女是没有独立的财产权的:“父盗子不为盗”。在秦代,实行家长权的一个重要前提是必须有直接的血缘关系,否则出现“盗子”、“擅杀”等事件就要视具体情况处罚。即便是继父子、养父子之间发生“盗子”、“擅杀”之事,也要处以严刑。秦律规定:“假父盗假子,当为盗。”也就是说继父(或养父)盗窃继子(养子)财物仍属于盗窃。法律答问载:

14、“士伍甲无子,其弟子以为后,与同居,而擅杀之,当弃市。”(甲没有儿子,收养其弟的儿子为嗣,养父子同居,甲擅杀养子,应当被判处死刑并弃市。)而亲生父亲“擅杀子黥为城旦”。由此可见,秦律对没有血缘关系的拟制的父对子的刑事犯罪处罚要比有直接血缘关系的为重。 家长权并非中国古代的特色,与秦朝年代相当的古罗马亦然。罗马法上的家长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家长权是指家长对家属、奴隶、牲畜以及其他财产的支配权;狭义的仅以家属为对象,也就是男性公民中的自权人对其家属所享有的支配权。家长是全家的无上主宰。家长权具有以下三个特征:其一是绝对性,家长权的依据是权力关系,而不是权利义务关系,所以它最初不受法律的限制,不负任何责任;其二是排他性,即一个家庭中唯有家长一人享有家长权;其三是终身性,家长权一旦取得,只要家长还活着,纵使其年老病衰,甚至精神错乱、完全不能处理家务,家长权都不会因此而丧失;直到家长死亡,家长权才消灭。但家长权也受到一定的限制,以防止家长滥用其权力。例如十二表法规定:家长三次出卖儿子的,即丧失对其子的家长权,以示惩罚,这项规定后被用于解放和收养等等。随着罗马社会的进步,法律、大法官和监察官对家长滥用权力不断进行干预,甚至对其权力加以剥夺。另外,国家为了奖励军功,也规定了军役特有产等授予家长特定的财产所有权。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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