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律顾问考试辅导:合同的履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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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http:/ )据合同性质,应当可以由第三人代为履行。(2 )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有由第三人代替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约定。(3 )代为履行的第三人必须有为债务人清偿的意思。代为履行会产生如下法律效力:(1 )第三人根据合同的规定,全面地、适当地履行合同义务,债务人对债权人合同债务履行完毕,合同的效力自然终止。(2 )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三人代替履行成为履行主体,并不表示第三人因此成为合同的一方当事人。(3 )如果第三人有条件为债务人履行债务,则债务履行完毕,条件开始生效,第三人根据条件的规定成为债务人新的债权人,可以根据其代债务人向原债

2、权人履行债务的行为,请求债务人承诺的对待给付。(二)代为受领四、合同履行中的债权人的代位权(一)代位权的概念和性质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以致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时,债权人为了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之权利,此被称为代位权。代位权具有如下法律性质:(1 )代位权是从属于合同债权的从权利,它本身不可以独立存在,随着债权的产生而产生,随着债权的终止而终止。(2 )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所以代位权与代理权大异其趣。(3 )债权人享有代位权是为保全债权而代债务人行使权利,而非扣押债务人财产的权利,更不是表示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财产有优先受

3、偿权,所以这种性质的权利为广义上的形成权。(二)行使代位权的条件五、合同履行中的债权人的撤销权所谓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有害债权的行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州权利(一)撤销权的适用条件(1 )债权人和债务人须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2 )债务人对第三方的债权应当具有可以撤销的性质。(3 )债务人与第三人为民事行为时双方须存在法律规定的主观状态。(4 )债务人实施的处分财产的行为对债权人构成侵害。(二)撤销权的行使六、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简称合同的终止,也称合同的消灭,是指由于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发生使合同设定的权利义务归于消灭,合同关系在客观上不再存在。(一)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原因(1 )合同目的消灭。(2 )当事人消灭合同的权利义务的意思。(3 )无实现或请求的必要。(4 )法律的规定。(二)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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