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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宣钢动火管理办法 1、目的为强化重大动火作业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爆炸事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2、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贵航特钢内部重大动火作业安全管理。3、术语3.1重点防火部位:是指容易发生火灾或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3.2一级动火:是指凡在工程项目施工时,有可能发生重大火灾、爆炸危险,对公司四周单位居民区域安全生产有较大影响、需要政府部门协调解决的动火作业。3.3二级动火:是指重点防火部位施工和检修时,有可能发生火灾、爆炸危险,对公司安全生产有较大影响的动火作业。3.4三级动火:是指部门、车间、工段在危险场所进行检修时,有可能发生火灾危险,
2、对部门、车间、工段、班组安全生产有影响的动火作业。4、主要职责4.1生产安环部是动火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会同公司有关部门审查动火方案并上报公司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二级以上动火方案的审查;负责对各级动火作业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检查动火现场安全措施的落实状况。4.2技术部负责组织一级、二级检修动火作业方案审查,明确相关单位职责分工并检查检修动火作业方案落实状况;负责外委单位动火监督管理;负责涉及可燃气体区域动火方案的报批。4.3各动火单位负责动火方案的编制,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并具体组织实施。5、工作程序5.1.1二级以上含二级动火作业必须编制动火作业方案,三级以上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审批手续。
3、5.1.2动火作业方案由实施动火作业的单位负责制定。一般状况下,提前3天办理报批手续;实施动火作业单位依据审批看法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5.1.3检修工程中的一级动火方案,由公司技术部牵头组织生产安环部等相关部门参加审查讨论后,报有关政府部门审批。5.1.4二级动火方案,由公司安全部门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参加审查讨论后,提前1天报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并报政府有关部门备案。5.1.5三级动火方案,由车间组织讨论,提前1天报部门、车间领导批准,并报公司生产安环部备案。5.1.6特别状况下的设备抢修动火作业,由相关部门依据现场状况决定其临时动火方案,并经现场指挥负责人批准。5.1.7
4、凡涉及易燃场所方面的动火作业,其动火方案除执行重大动火管理办法外,必须报经公司专业管理部门审查批准。5.2.1一级动火作业需要消防车辆或警力进行监护,动火单位应提前2天向公司生产安环部提出申请,由生产安环部向政府消防部门汇报,协调落实。5.2.2进入现场的消防车辆和警力由动火现场负责人统一安排。5.3.1各单位负责强化对动火作业人员进行防火安全知识教育。5.3.2进行动火作业,应按动火方案要求,清理可燃杂物,配置必备消防器材,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后,方可进行。5.3.3在有爆炸危险场所,应尽量避免动火作业,可将设备拆卸至安全地点后,再进行检修动火。5.3.4进行动火作业,应与易燃易爆场所坚持一定防火间距,尽可能远离正在生产的易燃易爆设备、容器和管道。5.3.5在具有爆炸危险场所进行动火作业前,必须对四周易燃、可燃气体进行检测分析,确认其含量符合标准后,方可作业。5.3.6对盛装过易燃易爆液体的储罐、设备进行动火作业前,必须认真进行处理,彻底清扫可燃物质,经气体分析无爆炸危险时,方可作业。5.3.7对输送、储存可燃、易燃气体管道、设备进行动火前,必须有效隔断相连管道、设备,进行气体置换,经气体含量分析符合安全标准后,方可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