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保险合同.doc

上传人:汽*** 文档编号:558089471 上传时间:2022-08-27 格式:DOC 页数:4 大小:18.54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信用卡保险合同.doc_第1页
第1页 / 共4页
信用卡保险合同.doc_第2页
第2页 / 共4页
信用卡保险合同.doc_第3页
第3页 / 共4页
信用卡保险合同.doc_第4页
第4页 / 共4页
亲,该文档总共4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信用卡保险合同.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信用卡保险合同.doc(4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信用卡保险合同 第一章责任范围 第一条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经营信用卡业务因以下原因引起而无法向责任方追回的损失,按本条款规定负责赔偿: 一持卡人使用被保险信用卡非善意透支; 二被保险信用卡遗失或被盗后被他人冒用; 三被保险人的职工单独或与他人串通利用被保险信用卡营私作弊,贪污或挪用公款; 四任何人使用伪造的被保险信用卡。 第二章除外责任 第二条无论其他各条如何规定,本公司对以下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一任何依据法律、信用卡章程及有关协议应由持卡人、冒用人、特约直接消费单位或其他方面承当并实际可以追回的损失; 二由于被保险人的有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引起的损失; 三由特约直接消费单位欺诈行为引起的损失; 四调

2、查处理费用及法律费用; 五利息、手续费、因营业中断或业务量减少造成的利润损失以及重新发行信用卡的费用等间接损失; 六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暴动及骚乱等原因引起的损失; 七本条款第一条未列明的任何损失。 第三章责任期限 第三条在其他各条限制下,本保险负责被保险人在保单附表中列明的保单有效期限内遭受并发现的损失,同时扩展负责保单有效期限开始前三十天内遭受而于保单有效期限内发现以及在保单有效期限内遭受而于保单有效期限终止后六十天内发现的损失。责任限额 第四条本公司在本保单项下的赔偿,在任何状况下累计不超过保单附表内列明的保单累计赔偿限额。 第四章保险费 第五条本公司以当年总交易额为

3、基础计收保险费。当年总交费额是指使用由被保险人签发的被保险信用卡于保单有效期限内提取现金、购买货物和获取服务的总发生额。本公司按被保险人在投保时估计的当年总交易额与保单附表列明的保险费率向被保险人收取保险费。被保险人须于收到本公司保费通知书后十日内缴付保险费。如被保险人在保单有效期限内实际的总交易额高于或低于保单附表列明的估计当年总交易额的10以上,本公司按实际高于或低于的数额及原保险费率补收或退还保险费。 第五章赔偿处理 第六条被保险人在发现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应马上通知本公司,并于三十天内提交书面损失通知。 第七条被保险人在索赔时应提交损失清单和有关证实文件,本公司审核确认后按条款规定

4、及时赔付。本保险项下的索赔期限,从被保险人最初发现有关损失之日起计算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八条本公司在核定赔款数额时有权从中扣除被保险人已向责任方收回的款项,但此项扣除不包括被保险人依据信用卡章程应收的三十天以内的透支利息。 第九条如造成被保险人损失的责任人有担保人,本公司只在该担保人不能或不能完全承当其担保责任的状况下负责赔偿。 第十条在本公司支付有关赔款后,被保险人从责任方追回的任何款项或财物,应及时移交给本公司,被保险人为此支出的合理费用可以从追回款项或财物的价值中扣除。 第十一条在本公司支付有关赔款后,被保险人应将向有关方面追偿的权利转让或移交给本公司,并在本公司向有关方面追偿时,提供一

5、切必要协助。 第六章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和规章制度,在信用卡业务经营中履行下述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应尽的义务,如因未履行规定的义务而影响到本公司的利益,本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有关损失。 第十三条被保险人应采用积极的预防措施防止损失发生,对本公司提出的合理的防损建议应认真合计,并以自己的费用付诸执行。 第十四条被保险人在发现损失发生或可能发生时,应当: 一尽快通知各取现点和特约单位按规定程序采用行动,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展; 二积极配合司法部门对案件进行调查和审理,追查有关责任人; 三采用一切可以采用的措施包括运用法律手段,冻结或封存责任人的财产,并责令其退赔。被保险人未通过本公司同意不得单方面减免责任者的退赔数额。 第十五条被保险人的信用卡章程、业务方式、经营方式、管理制度等影响风险状况的状况有重大改变时,应及时书面通知本公司。 第七章其他规定 第十六条本公司与被保险人在本保单项下的一切争议,应本着实事求是、公平合理的原则,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可进行调解、仲裁或诉讼。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大杂烩/其它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