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简易程序的适用种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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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简单程序的适用种类世界各国简单程序种类众多,名目各异,我们仅选择主要的,并拥有典型性的几个简单程序作一详细介绍,而不再作全面的一一例举。一、辩诉交易被告人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作供认式争论,而换取司法官对其的宽怒、怜悯和退步,一般表现为简化诉讼程序、减少许刑处罚甚至是停止或驳回指控、宣告无罪等有利于自己的诉讼结果,这一同等补偿、以彼换此的程序形式被称为“辩诉交易”。辩诉交易一般可是在检察官和辩解律师之间进行,这是平时的看法,特别在美国更是这样。但是在英国,辩诉交易(或称“争论交易”)最少在四重意义上使用,其不确立性有时很难令人再认为它是属于简易程序的范围。一般认为,辩诉交易的产生源自司法实务工作

2、者不断增加的案件工作量及其压力。由于这一制度源于民事诉讼,带有明显的民事色彩,因此自其引入刑事程序以来就备受争议。在美国,关于辩诉交易制度的利害存废问题的激烈争论还将连续下去。实质上,除了英美法系国家外,有些大陆法系国家的简单程序中亦有辩诉交易的影子,这里我们对英美法系国家的辩诉交易制度不再作过多论述,而比较较典型且拥有自己特色的意大利辩诉交易制度作一介绍。意大利是欧洲大陆法系国家中首个系统引入辩诉交易制度的国家,在此此后,德国、法国也接踵引入了与之近似的协商性司法制度。其中,德国称之为“刑事协商制度”,而法国则称之为“庭前认罪争论制度”。作为依照双方当事人协议适用量刑的刑事特别程序,意大利辩

3、诉交易程序是办理刑事案件一般程序的取代性方式,其不相同于英美法系的辩诉交易制度,也不相同于德国、法国的协商性司法制度,而有其自己的鲜亮特色。1988年意大利刑事诉讼法第444条至第448条规定了这一程序在正式审问开庭陈述从前,被告人和检察官能够经过协商就量刑达成刑罚交易的协议,被告人能够获取减少的不能够高出2年看管刑的刑罚。适用该程序的前提是被告人放弃充分的正式庭审审问的权益,而将其与检察官之间的协议书提交给审问法官进行同意;检察官则赞成恩赐被告人最高1/3的减少刑罚。随后,审问法官以书面形式对侦探卷宗、双方协议以及协议刑罚进行庭外审查。审问法官仅须保证所递交的凭据能够防备无罪的人碰到有罪判决

4、足矣,因此其不需要对所有凭据进行详细评析。但是,为保证记录中没有清楚表示无罪的情况出现,审问法官要对侦探卷宗进行迅速的最低程度的审查。其他,审问法官还应当同意协议中的刑罚可否适合。该项制度引入的目的在于:(1)解决大量积案;(2)推行繁简分流、提高诉讼效率。值得注意的是,意大利的辩诉交易制度是在简单程序未予适用的情况下为拯救一般程序的烦杂、低效而成立的一项制度,因此从狭义上而言,其属于独立于简单程序之外的一套制度,但从广义上而言,其仍可归属于简单程序的范围,这从意大利辩诉交易的程序特色及其引入的目的能够得知。2003年6月12日,意大利议会经过第134号法律,对与辩诉交易程序有关的法条内容进行

5、了特地的更正。其第134号法律第1条第1款规定被告人和检察官能够向法官提出依照协议要求和标准适用取代性刑罚或减少1/3的财产刑,也许适用看管刑,只要依照详细情节并在减少1/3刑罚后该看管刑不高出单处或与财产刑并处的5年有期徒刑或拘役即可。该更正规定由原来的减少1/3刑罚后判处最高看管2年有期徒刑扩展至现在的最高5年有期徒刑,适用法定刑期则达至7年零6个月,由此扩大了这一程序适用案件的范围。二、有罪争论一般而言,有罪争论被认为是对构成指控犯罪所必要的所有基本事实的认可,它意味着对审问权的放弃,检察官据此便不再负有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而法院不用进人庭审程序即可直接量刑。但是法院必定确认被告人的有

6、罪争论是出于其自己的自觉性,并且其认识这一程序的性质及此后果。在大陆法系国家,有罪争论这一简单程序是有别于辩诉交易制度而独立存在的,由于一些欧陆国家并未成立真切意义上的辩诉交易制度,而可是是借鉴了英美法系的辩诉交易制度而成立了有罪争论这一简单程序。从全球范围来看,有罪争论与辩诉交易的差别主要在于有罪争论的简单程序多适用于轻罪;而辩诉交易除了适用于轻罪外有时也可适用于重罪。在美国,若从司法实践来看,其实二者并无明显差别,但从看法、范围等理论上来说,二者还是存在必然细微差其他:有罪争论其实不用然是辩诉交易的产物,它还可以够成为审理轻罪程序的一部分,但有相当一部分有罪争论属于辩诉交易的范围。实质上,

7、辩诉交易的适用范围要远大于有罪争论,比方,辩诉交易的内容涵括了被告人作出不利于其他共同被告人的证言,也许以其他方式配合检察官指挥下连续进行的侦探等。再如,辩诉交易中有明示交易和默示交易,其中默示交易中检察官和被告方不对以有罪争论作交换的退步作特地谈论,而代之以对这些被告人愿意在有罪争论的案件中退步作为老例事项而恩赐关注或谈论。这样看来就比一般的有罪争论更进一步,因此或可直接省去有罪争论程序的启动环节。也就是说,即即是在美国,若是辩诉交易谈成了,则进入有罪争论模式;若是没谈成,则进入正式起诉程序。而若是选择默示交易,则省去有罪争论环节,直接进入辩诉交易的终局性谈判或办理。能够说有罪争论可是可是一

8、项程序,而辩诉交易倒是一整套弘大的制度。在英国,大量的略微简单罪行经过邮件的方式争论有罪而被解决,这一程序特别适合道路交通犯罪。在美国,大多数刑事案件经过有罪争论而被解决。这一程序在美国的诉讼系统中居于主要地位已经有一个多世纪。为促成有罪争论,检察官忙于谈判或案件的和解。90%以上的刑事案件被告人争论有罪,但各辖区之间存在一些差别。至于谈判方式也各不相同。有时,一些首席检察官会指派、赞成其助理检察官去进行谈判,同时对这一过程进行控制。刑事案件的谈判其目的是在审前达成和解,这也是检察官工作的老例部分。这样的谈判能够在诉讼的任何一个阶段、任何一个时候进行。在欧陆,法国于2004年3月9日成立了庭前

9、认罪争论程序,但其适用范围十分狭窄,可是适用于主刑为罚金刑也许5年及以下看管刑的犯罪,还将未满18岁之未成年人所推行的犯罪、虚假新闻罪、过失杀人罪(而非过失伤害罪)、政治罪、追诉程序由特地法律进行规定的犯罪(如税收方面的犯罪)等消除在外。司法实践中,案情过于简单的案件一般也不适用庭前认罪争论程序。在法国,控辩双方均有权提出适用庭前认罪程序的建议,但检察官处于主导地位,法院必定敬爱检察官的程序要求。在适用该程序从前诚然没有关于检察官与辩解律师协商的规定(2004年9月2日司法部通知特地将其消除),检察官在作出量刑建议时也不用参照辩解律师的建议,不用征采被告人的建议,更不用经过早先谈论,但是在实践

10、中双方确实会对量刑进行协商,并且适用庭前认罪程序的央求也仅能在庭审前提出。三、刑事协商刑事协商主若是指司法官与辩解方及其他诉讼参加人就略微犯罪诉讼进度和结果进行协商,以被告人偿付必然对价为条件对其作出从宽的司法办理。20世纪80年代,德国引入了近似于美国的辩诉交易的刑事协商制度,并在1997年德国联邦最高法院的一次判决中获取了司法实践的认可。2009年5月28日,刑事程序中的协商规定获德国联邦议会通过,于是该项制度在随后几个月内迅速予以法典化。在德国,广义的刑事协商程序分为起诉协商、判决协商和自白协商。1974年德国校正刑事诉讼法典增设第153a条,其规定了起诉协商制度,它是指关于略微犯罪案件

11、,在不违反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检察官能够经过有管辖权的法院赞成后决定附条件不起诉。判决协商也即狭义的刑事协商,主要指法院和其他诉讼参加人对诉讼进度和结果进行协商,以争取对诉讼各方特别是被害方和被告方有利的结果。其一般以处罚令程序来实现协商的结果。自白协商是指在被告人认罪的案件中,诉讼双方就详细事项(主若是针对被告人的量刑)进行协商,若控辩双方均赞成法官的建议,则协商成立。在这一过程中法官经常据有主导地位。我国台湾地区于1997年“刑事诉讼法”更正时在其简单程序中引入了认罪协商制度,它是简易判决处刑的补充制度,主若是指“依侦探中被告人之自白,已足以认定其犯罪的案件,由被告央求检察官提出声请,检察官赞成的,以被告之表示为基础,向法院求情或为缓刑宣告之央求。”的一项程序;同时还规定凡经认罪协商办理的案件有不得上诉之效力。彼时我国台湾地区的协商制度为借鉴德国刑事协商制度之产物,其与2004年修法确立的认罪协商制度有所差别。2004年我国台湾地区“刑事诉讼法”更正时借鉴美国辩诉交易制度在其“刑事诉讼法”第七编新增协商程序,规定只要检察官与被告人就科刑达成合意,并由检察官提出声请,即可减少对被告人的处罚,但是被告人原则上不能上诉。原文载刑事简单程序基础理论与实战技术,夏凉等著,中国检察初版社,2017年5月初版。P16-21。整理:苏州市公安局信访处“不念,不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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