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的价格听证制度——兰州价格听证会为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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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资料浅析我国的价格听证制度以兰州市供热价格调整听证会为例一、美国的价格听证制度(一)价格听证程序的启动要调价的企业在向规制机构提出调价申请之前,至少需要60天通知规制机构,以便规制机构有足够的时间对企业的的生产经营状况进行调查,调查也可以委托独立的审计机构。递交调价申请的同时,还必须在企业的服务区域内有广泛影响的报刊上进行公告。公告除了包括对调价方案的简要介绍之外, 还必须说明如何从有关机构获得更为详尽的信息。同时,规制机构会将接受企业调价申请的决定以邮寄的方式通知各利害关系人并在出版的联邦登记上进行登记。利害关系人通常会有 25到30天的时间来对企业的调价方案提出异议。如果在规定的时间内

2、没有出现对企业调价方案的异议, 企业的提案就成为非争议性案件,这时规制机构可以根据其自由裁量权进行灵活处理, 其原则是公正和效率。如果规制机构在 30天内没有采取行动, 企业的调价方案就会自动获得通过。如果在规定的时间内有异议提出, 正式的公开听证会将不可避免。这时, 企业要求的调价方案将会被暂停实施, 直到规制机构最后的裁决生效为止, 滞后期通常为 5到10个月。(二)价格听证程序的公告在听证会召开之前, 规制机构需要将听证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以及听证的内容通告各利害关系人。这主要涉及两个方面的问题。第一个问题是谁有权得到通知和参加听证。在价格听证会召开之前都会进行公告, 任何个人或团体都可以

3、通过申请要求参加听证会, 并且其申请总是会获得同意。第二个问题是何时得到通知。由于价格听证涉及复杂的数据核实和计算, 往往需要较长的准备时间, 因此价格听证会的通告时间往往比其他类型的听证会的通告时间长很多。美国联邦规制法典要求正式的听证必须提前至少 60天通知利害关系人, 而一般的行政程序法规定的通知时间往往相对较短。(三)价格听证参与方的确定和消费者组织的作用在美国, 价格听证会的参与方包括与听证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个人、团体和按照法律规定需要通知的有关政府部门。利害关系人由听证机构进行确定, 任何个人或团体如果认为案件涉及自身的利益却没有收到听证机构的通知, 都可以向听证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必

4、要的证明,通常其请求会获得同意。任何个人如果有兴趣参加听证会或者希望在听证会上发言, 都可以向听证机构提出申请。要求发言的申请是否会获得同意由听证机构来决定,依据是申请者的申请材料对决定一个公平、公正的听证价格是否具有重要的价值。美国的价格听证制度支持并鼓励消费者个人参加听证会, 但实际上在美国的价格听证会上维护消费者利益的主要力量是各种消费者组织。这种消费者组织在美国称为公用事业消费者律师事务所。公用事业消费者律师事务所是一个代理机构, 每个州都有自己的组织, 其责任是代表消费者的利益与规制机构进行协商。这是因为, 对个人来讲, 不论是时间还是精力都是有限的, 个人提交的材料往往缺乏足够的专

5、业性和说服力, 对行政法官 (听证的裁决人)的影响力有限。而作为广大消费者利益代表的消费者组织由于有专业的工作人员和较充足的资金保障,提出的意见往往具有技术性强、逻辑严密、材料翔实的特点, 对行政法官的裁决能产生重要的影响。(四)受规制企业生产信息的申报和检查在美国, 受规制的企业需要定期向规制机构提交其所要求的各种生产数据。按照法律规定,美国规制机构的委员或其授权的官员或雇员可以在公用事业企业日常营业的任何时间进入其生产地点进行检查并核实其账户、文件、工作手册等资料, 并且可以安装、使用各种仪器设备进行必要的测试。公用事业企业的官员和雇员, 必须对检查和测试提供便利, 并提供所需要的帮助。利

6、用受规制的企业提交的各种信息和法律授权的各种获取数据资料的手段, 规制机构能够对受规制的企业进行有效的管理和监督, 并且能够在召开价格听证会时, 有更多的数据资料用于分析和计算。这对于最终确定一个公平、公正的听证价格有很大的帮助。(五)调查审计和听证费用的负担问题在美国, 调查、审计和听证的费用都是由受规制的企业负担。听证机构通常会在调查之后、审计之前和听证会召开之后, 将各种开支的账单寄给申请调价的企业,要求企业在 30天内将有关款项汇入联邦或州国库。如果审计工作由独立的审计公司进行, 则费用由企业直接汇入审计公司的账户。如果企业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支付, 将按照 6%的年利率收取利息;

7、如果企业最终拒绝进行支付, 将由联邦或州司法部长 (AttorneyGeneral)采取行动追缴应缴纳的费用、利息和行动开支。当然, 规制机构不能无限制地要求企业进行各种支付, 美国的相关程序有详细的规定来约束规制机构的不合理要求。首先, 规制机构每一年要求支付的款项总额不能超过企业年经营收入的 0.14%, 企业可以拒绝支付超过规定比例的款项要求。其次, 企业可以对其认为不合理的支付要求提出异议, 规制机构应当在 60天内举行听证会并对此进行裁决。企业如果对裁决结果不服, 可以向法院提出上诉。(六)对干预者参加听证会的补充规定价格听证中最困难的工作是确定一个合理的价格,由于企业有隐瞒自己真实

8、成本的动机, 而调查、审计工作有时并不能发现企业的真实成本。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必须设法降低生产者和规制机构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对干涉者参加听证会进行补助就是美国在降低信息不对称问题时的一种做法。干预者 ( Intervenor) 是指对公用事业企业的调价方案有异议, 并且提供了对决定一个公平、公正的听证价格有价值的资料, 从而其要求参加听证会发言的申请被批准的个人或团体。由于干涉者的参与对于决定一个公平、公正的听证价格具有重要的作用, 而参加听证会的费用开支有可能对干涉者能否参加听证会造成实质性影响, 因此, 对干预者参加听证会进行补助就成为必要。美国的价格听证制度对干涉者的补助规定主要有以

9、下几个方面: 第一, 只有获得干涉者地位的个人和非营利组织才有资格获得补助。第二, 由公用事业企业提供对干涉者参加听证会的合理开支的全部或部分补助。在一个听证程序中对单个干涉者的补助金额不超过 50 000美元。第三, 干涉者提供的资料必须对听证主持机构的决定有实质性的帮助, 而且没有这笔补助将给干涉者参加听证会造成财政上的困难。第四, 寻求补助的干涉者必须提交一份申请书, 申请书中必须包括申请者的姓名、地址、非营利组织不盈利的证据、免税证明以及当年和前一年的实际收入和支出的清单、参加听证会的详细支出记录和要求补助的总额等。第五, 听证机构需要在干涉者提交申请后的 60天内决定是否同意其申请,

10、 干涉者可以在听证机构拒绝其要求后的30天内要求听证机构再次考虑其申请。第六, 如果听证机构发出了支付的命令,申请调价的公用事业企业必须向干涉者进行支付, 并且在干涉者要求听证机构再次考虑其申请的有效期终止后的 30天内向听证机构提交已经进行支付的证明。二、中国价格听证制度沿革(一)酝酿阶段(1989年至1998年)早在价格法颁布之前,一些地方政府就已经对价格决策制度进行了一些改良。比如1998年以前,福建、北京等省、直辖市就推行过“联合议审制”,就是由价格主管部门把审计、财税、人大等各相关部门请到一起,共同商议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相关问题。这种制度比起仅由物价部门自己定价有了明显进步,这可

11、以说是价格听证制度的最初尝试。但由于此项制度中没有邀请社会相关利益群体参加,所以说它还不是严格意义上的价格听证制度。最早推行价格听证制度的是深圳市。1989年,深圳市率先成立了“价格管理咨询委员会”,该委员会由35名成员组成,其中包括政府部门人员、专家学者、企业管理人、居委会以及普通民众代表等,委员实行聘任制,任期是两年。价格管理咨询委员会成立后,深圳市在有线电视、自来水、医疗、公共交通、教育等领域的举行过价格决策听证,取得了不错的效果。1997年1月25日,河北省邯郸市物价局曾举行了收费标准听证会,湖北省当阳市于同年7月25日举行了自来水价格听证会。各地政府在价格决策方面的开展的类似活动和尝

12、试,为国家制定价格法提供了宝贵的经验,推动了我国价格法制的健全和完善。国家计划委员会总结国内的实践经验并借鉴国外成功做法,积极推动了价格法的出台。(二)起步阶段(1998年至2001年)我国于1998年施行的价格法在价格听证方面的规定比较原则,可操作性不强,导致价格听证在实践中步履维艰。2001年两个引起全国关注的事件折射出当时价格听证制度的弊端,一个是铁道部的春运期间涨价,由于没有举行价格听证,从而引发了律师乔占祥与铁道部的讼案,一个是广东律师李劲松叫板汽运公司的春运涨价。这些纷争促使政府更加坚定了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的决心,加快了政府完善价格听证制度的步伐。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于2001年7月公

13、布了政府价格决策听证暂行办法,该办法于2001年8月1日起生效,这弥补了价格听证程序操作上的某些不足,使我国的价格听证制度建设向前迈了一大步。(三)成长阶段(2001年至今)国家计委认真总结价格听证实践中的经验和教训,经过充分的调研论证,对政府价格决策听证暂行办法进行了重大修订,并于2002年11月22日颁布了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至此,我国价格听证制度又向前迈进了一大步,使价格听证在实践的操作过程中有了可靠的依据。2008年10月15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又对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进行了修订,在此基础上,制定了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并于2008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修订后的政府制定价格听证

14、办法更好地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和效率的原则,程序设计等方面较之原来的听证办法也有了明显的进步。自1998年价格法实施以来,我国各级价格机构围绕如何建立听证制度,从理论上和实践上进行了积极探索,价格听证逐步为社会所接受。从关起门来定价、一纸通知执行到举行听证会,让公众知情参政,应该说中国在引进民主议政机制、推进民主法制建设跨出了重要一步,这是经济民主和政治文明的重大发展。但我们也应该看到,中国听证制度尚处于起步阶段,在实践中还存在这样或那样不尽如人意的地方,下面以兰州市供热价格调整听证会为例来说明,并根据美国的这种经验为我国价格听证制度给一些建议。三、案例简介近些年来,甘肃省会兰州市的供暖价格

15、一直富有争议。在2008年之前,兰州的供暖价格一直保持低位运行,但是2008年经过了煤价的疯涨之后,兰州的供暖价格也大幅上涨,当年涨幅就达到50%。过高的涨幅让居民难以承受,政府为此在召开了听证会之后,最终决定涨幅不变。2009年占到供暖成本60%70%的煤价同期下降近4成,有关兰州市民向兰州市物价局提出了要求召开降价听证会的申请,对此兰州市物价局表示“兰州市物价局请示省物价局、兰州市政府同意后,已经下发了通知,2009年冬季采暖期供热价格保持去年水平,不再调整。”2010年兰州市对天然气供热价格进行调整,此次涨幅超过30%,并且没有按照国家规定召开听证会,对此兰州市解释说,此次价格听证已在两

16、年前举行。2011年兰州市决定供暖价格不变,因燃气价格上涨而出现企业亏损的情况由政府予以补贴,因燃煤价格波动影响供热企业供热的情况由有关部门在本供暖期内对市场进行跟踪调查和成本核算,在此基础上适时研究解决燃煤供热企业的相关问题。2012年煤炭价格一路走低,最新公布的整体降幅已经超过20%,但是在今年煤炭价格走低的情况下,兰州的供热价格听证会公布供暖价格的两套调整方案,涨幅却分别超过了20%和30%。对此参与听证会的13名代表中,6名消费者代表无一例外投了反对票。相关领域的2名专家学者建议对此次涨价的两种方案均应进行修改。但是就在超过半数人的反对下,兰州市最终在对方案进行修改后还是涨了价。四、 案例分析简单分析兰州市这种一波三折的价格听证会的召开,从中可以管窥出,我国价格听证的某种尴尬境地。(一)价格听证的困境1、 听证会只是一个“美丽花瓶”,逢听必涨以成为普遍特点。这里包括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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