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国家司法考试模拟题2(试卷四答案)4.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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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22国家司法考试模拟题2(试卷四答案)41.李有良应以乔小伟、乔大伟和正华汽修厂为共同被告。解析:民诉意见第45条规定,个体工商户雇佣的人员在进展雇佣合同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其雇主是当事人。民诉意见第46条规定,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不全都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民诉意见第43条规定,个体工商户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名义对外进展生产经营活动的,该个体工商户和被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2.甲市A区、甲市B区、甲市C区和甲市L县法院都有管辖权。解析:甲市A区、甲市B区和甲市L县是被告住宅地,甲市C区汽修铺所在地为侵权行为地。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9条的规定,侵

2、权案件侵权行为地、被告住宅地的法院都有管辖权。3.李有良向以上4个法院任一个法院起诉,都有权管辖该案件。假如他向几个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先立案的法院管辖该案件。 解析:民事诉讼法第35条规定,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4.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解析: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5.等待当事人是否上诉,当事人上诉的,由二审法院依法处理,当事人不上诉,判决在上诉期届满

3、时生效。如发觉判决确有错误,根据审判监视程序处理。解析:判决一经作出,非经法程序不得随便撤销。所以只能等待当事人上诉,假如当事人不上诉,判决如期生效。假如发觉判决确有错误,可以通过审判监视程序订正。 其次局部:分析题。本局部共1题,25分 六、(此题25分) (一)关于甲和乙的行为1. 甲、乙构成抢劫罪共犯。因二人有抢劫的共同有意和抢劫的共同行为。甲、乙的抢劫属于入户抢劫,由于丙的房间属于其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宅;由于乙与甲共谋入户,甲事实上也实施了入户抢劫行为,所以乙虽没有入户,对乙也应适用入户抢劫的法定刑。综合本案主客观方面的事实,可以认定甲为主犯,乙为从犯,对于从犯乙应当从轻、减轻或

4、者免除惩罚。2. 甲、乙虽构成抢劫罪共犯,但二人的犯罪形态不同:(1)甲的抢劫属于犯罪中止。由于在当时的状况下,甲完全能够到达抢劫既遂,但他自动放弃了抢劫行为;由于抢劫中止行为没有造成任何损害,所以,对于甲的抢劫中止,应当免除惩罚。(2)乙的抢劫属于犯罪未遂。一方面,不能由于甲事实上取得了手表,就认定乙抢劫既遂,由于该手表并非甲抢劫既遂所得的财物;另一方面,乙并没有自动放弃自己的抢劫行为,甲的中止行为对于乙来说,属于意志以外的缘由。依据刑法规定,对于未遂犯乙,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惩罚。(二)关于甲的行为1. 甲逼迫丙脱光衣服并猥亵丙的行为,成立强制猥亵妇女罪。2. 甲乘机拿走丙手表的行为

5、,成立盗窃罪。由于拿走手表的行为完全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拿走手表已不属于抢劫罪中的强取财物的行为,即不属于因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压制或足以压制了被害人抵抗而取得手表的情形。所以,不能将取得手表的事实评价在抢劫罪中,而应另认定为盗窃罪。(三)关于乙的行为1. 乙的行为不成立盗窃罪。乙客观上为甲盗窃手表起到了肯定作用(望风),但乙并不明知甲会盗窃财物,所以,乙并不与甲构成盗窃罪的共犯。2. 基于同样的理由,乙的行为也不成立强制猥亵妇女罪的共犯。3. 乙将手表卖与他人的行为不成立销售赃物罪。销售赃物罪是指代为销售他人犯罪所得的赃物,对于销售自己犯罪所得的赃物的行为并不成立销售赃物罪。乙虽在事实上销

6、售了甲盗窃所得的财物,但乙是误以为该手表为与甲共谋抢劫所得的财物,并不知道手表是甲单独犯罪所得的财物,所以,乙没有代为销售他人犯罪所得赃物的有意,不成立销售赃物罪。 法理分析: 1.甲、乙二人共谋抢劫,并且共同实施:甲入室实施,乙在外望风,甲、乙构成抢劫罪的共犯。2.甲在抢劫的过程中基于被害人的求情自愿放弃抢劫,成立抢劫中止。3.后甲以刀相逼,强迫丙脱光衣服,并且不顾丙的抵抗强行摸了丙的*,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同时甲趁受害人不备之机,隐秘窃取手表的行为,构成盗窃罪。4.甲的盗窃行为、强制猥亵妇女的行为已超出了乙的共同犯罪有意,因此乙对这两个罪不负刑事责任。乙对抢劫行为担当刑事责任,但由于甲的中止是乙意志以外的因素,因此乙的行为构成抢劫未遂。5.乙对甲盗窃来的手表误以为是抢劫而来,属于熟悉错误。综上所述,甲构成抢劫罪(中止)、强制猥亵妇女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对抢劫中止,由于没有造成损失,应当免除惩罚;乙构成抢劫罪(未遂),销售脏物罪,数罪并罚,对抢劫未遂,可以比照既遂从轻或减轻惩罚;甲、乙抢劫属于共同犯罪,不属于人户盗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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