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第六章外商投资企业法

上传人:大米 文档编号:558057461 上传时间:2022-09-08 格式:DOC 页数:8 大小:24.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经济法第六章外商投资企业法_第1页
第1页 / 共8页
经济法第六章外商投资企业法_第2页
第2页 / 共8页
经济法第六章外商投资企业法_第3页
第3页 / 共8页
经济法第六章外商投资企业法_第4页
第4页 / 共8页
经济法第六章外商投资企业法_第5页
第5页 / 共8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经济法第六章外商投资企业法》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经济法第六章外商投资企业法(8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第六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 复习提纲本章主要掌握外商投资企业的概念、特征、种类、权利义务,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方式、比例及期限,我国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保护;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和外资企业的特点、设立条件和程序、组织机构和经营管理、期限、终止和清算;合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关系,出资额的转让;合作企业外商先行回收投资的规定等。知识点汇总6.1 外商投资企业法概述 6.1.1 外商投资企业的概念、特征和种类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外国投资者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投资举办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有以下基本特征:(1)外商投资企业是外商直接投资举办的企业;(2)外商投资企业是吸引外国私人投资举办的企业;(3

2、)外商投资企业是依照中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以下四种:(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依照中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经中国政府批准,设在中国境内,由双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按照各自的出资比例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企业。(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依照中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经中国政府批准,设在中国境内的,由双方通过合作经营企业合同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的企业。(3)外资企业外资企业是指外

3、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照中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经中国政府批准,设在中国境内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4)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依照中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中外股东共同持有公司股份的企业法人。6.1.2 外商投资企业的权利以及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保护外商投资企业的权利包括:(1)生产经营计划权(2)资金筹措使用权(3)物资采购权(4)产品销售权(5)外汇收入

4、使用权(6)劳动用工管理权国家对中外合资企业和外资企业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但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实行征收,并给予相应的补偿。6.1.3 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方式1、现金出资外方投资者以现金出资时,应当以可以自由兑换的外币缴付出资,不能以人民币缴付出资。但经有关财税机关证明,外方可以以在中国境内投资分得的人民币利润缴纳出资。2、实物出资实物出资一般是以机器设备、原材料、零部件、建筑物、厂房等作为投资。外方投资者以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出资的,应符合下列条件:(1)为合营企业生产所必不可少;(2)价格不得高于同类机器设备或其他物料当时国际市场价格。3、场地使用权中方投

5、资者可以用场地使用权作为出资。4、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出资外方投资者出资的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能显著改进现有产品的性能、质量,提高生产效率;(2)能显著节约原材料、燃料、动力。中外投资者出资的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必须是自己所有并且未设立任何担保物权的工业产权和专有技术,仅通过许可证协议方式取得的技术使用权,不得用来出资。5、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中外合作企业法规定,中外合作者还可以用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主要包括:国有企业的经营权、国有自然资源的使用经营权、公民或集体组织的承包经营权、公司股份或其他形式的权益等。6.1.4 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比例及期限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比例为:中外合

6、资企业中外方的出资不能少于企业注册资本的25%;凡取得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企业,外方的投资比例也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1、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期限外商投资企业应在合同、章程中明确规定出资期限。外商投资企业合同中规定一次缴付出资的,投资各方应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合同中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投资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且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2、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和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1)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分期出资的总期限为:注册资本在50万美元以下(含50万美元)的,自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1年内,应将资本全部缴齐;注册资本在5

7、0万美元以上、100万美元以下(含100万美元)的,自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1年半内,应将资本全部缴齐;注册资本在100万美元以上、300万美元以下(含300万美元)的,自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2年内,应将资本全部缴齐;注册资本在300万美元以上、1000万美元以下(含1000万美元)的,自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3年内,应将资本全部缴齐;注册资本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出资期限由审批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审定。(2)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经审批后,如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超过合同规定的缴资期限延期缴资的,应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和登记机关备案,并办理相关手续。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的补充规定中规定:(1)

8、对通过收购国内企业资产或股权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全部购买金。对特殊情况需延长支付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购买金总金额的60%以上,在1年内付清全部购买金,并按实际缴付的出资额的比例分配收益。(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者均须按合同规定的比例和期限同步缴付认缴的出资额。因特殊情况不能同步缴付的,应报原审批机构批准,并按实际缴付的出资额比例分配收益。(3)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比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规定执行。6.2 合资、合作和外资企业 6.2.1 对合资、合作和外资企业的主要规定1、法律特征 股权式 契约式

9、 2、设立条件 鼓励两类生产型企业 鼓励两类企业,五种情况不予批准3、主体特点 中方无个人,双方均无政府机关 同合资企业 无中方(外国公司分支机构不属于外资企业)4、申请审批者 中方合资者 中方合作者 通过所在地县政府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5、审批部门 国家外经贸主管部门; 具备二个条件的,省级政府及国务院有关行政机关 对外经贸主管部门 对外经贸主管部门6、审批期限 3个月 45天 90天7、出资比例 外方一般25% 法人型外方一般25% 8、组织形式 法人型,有限责任公司 法人型,有限责任公司; 非法人型 主要有限责任公司,经批准可以其他9、收益分配 按出资比例分配 按合同约定分配 归投资者所有

10、10、最高权力机构 董事会 法人型:董事会; 非法人型:联合管理委员会; 经双方一致同意和审批机构批准,可以委托管理 资本持有者11、董事会及任期 3人; 各方名额参照出资比例; 任期4年 3人 各方名额参照投资 任期3年 12、董事会年会及临时会议 每年1次 1/3以上董事提议召年临时会议(2/3以上董事出席方能开会) 同合资企业 13、董事会决议须一致通过的 修改章程;企业终止、解散;注册资本增加、减少企业合并、分立 修改章程; 注册资本增、减; 资产抵押; 合并、分立、解散 14、企业期限 一般10-30年; 投资大、周期长、利润率低、技术先进、有国际竞争力的可延长到50年; 国务院特批

11、可50年以上 合作双方合同中约定 外方投资者在设立申请书中讲明15、企业延期条件 距期满6个月前提出(审批机关1月内决定) 距期满180天前提出(审批机关30天内决定)。外方先行收回投资的,不得延长;若外方增加投资的,可延长。 距期满180天前提出(审批机关30天内决定)6.2.2 中外合资企业的投资总额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由注册资本与借款构成。合资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规定如下:(1)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下的(含300万),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7/10;(2)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上至1000万(含1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2,其中投资总额在420万美

12、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10万美元;(3)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至3000万(含3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2/5,其中投资总额在125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美元;(4)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3,其中投资总额在360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200万美元。6.2.3 中外合资企业出资额的转让 合资企业出资额转让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经合营各方同意;(2)经董事会会议通过,审批机构批准;(3)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合资企业出资额转让的程序:(1)申请出资额转让;(2)董事会审查决定;(3)报告审批机构

13、批准;(4)办理变更登记手续。6.2.4 中外合作企业外商先行回收投资的规定1、外商先行回收投资的方式(1)扩大外国合作者的收益分配比例;(2)外国合作者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回收投资;(3)经财政税务机关和审批机关批准的其他回收投资方式。2、外商先行回收投资的法定条件(1)中外合作者在合同中约定合作期满时,企业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国合作者所有;(2)对于税前回收投资的,必须经财政税务机关审查批准;(3)中外合作者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对合作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4)外国合作者提出先行回收投资的申请,并具体说明先行回收的总额、期限和方式,经财税机关审查同意后,报审批机关审批;(5)外国合作者应在合作企业的亏损弥补之后,才能先行回收投资。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学术论文 > 其它学术论文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