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证券市场监管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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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你一定要坚强,即使受过伤,流过泪,也能咬牙走下去。因为,人生,就是你一个人的人生。=-证券市场监管制度研究1我国证券市场操纵行为的现状市场操纵,简略的说,是指一种对市场施加影响,并从这种影响中获利的行为。被操纵的市场并不仅仅只局限于股票市场,还包括现货市场、债券市场、期货市场、金融衍生市场、外汇市场等等以及跨市场的操纵。从现有的国外文献看,证券市场操纵主要分为三类,基于信息的操纵行为、基于行动的操纵行为和基于交易的操纵行为。1.1我国证券交易市场操纵行为的状况我国的证券市场自建立之初就一直充斥着操纵市场行为。我们可以看到:不时有关于股票庄家的最新动向信息在股民中流传:“坐庄”、“庄家”、“炒作

2、”等字眼频频出现在证券市场;诸如“主力建仓”、“主力退出”、“主力火箭发射”等大量操纵市场的信息甚至在国家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上公开刊登。1.1.1易手段日渐复杂,违法数额日趋巨大从中国证监会查处的市场操纵案件来看,操纵的手段从简单到复杂。在中国证券市场发展的初期,由于立法上的空白和证券监管的不力,市场操纵者操纵股市肆无忌惮,有些甚至公然操纵。这类操纵大多属于纯交易型操纵,毫不隐瞒。典型的案件是1996年广发证券公司操纵南油物业股价案。随着证券立法的不断完善和监管层面对证券欺诈行为打击力度的增大,市场操纵的表现形态逐渐呈高智能化,高隐蔽性化的趋势。这类操纵多数属于信息型操纵。操纵者经常利用多个账

3、户进行操纵,而这种分散操纵的方式,使监管者不易察觉也很难把握。1.1.2纵行为持续时间长这主要是由于证券监管部门对大部分操纵市场行为案件的调查和处罚是在操纵行为事后很长一段时间才开始,在时间上滞后、被动。在证监会公布的17个操纵案件中,有14个案件是发生在1996年或大部分操纵行为发生时间在1996年,但证监会做出处罚的时间都是在1997年之后。据有关报告调查显示:“事实上,2000年深圳证券交易所通过实时监控,共发现异动股票476起,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亿安科技、中科创业、ST海虹、ST深华源等17只出现严重异常交易股票的专项调查报告19篇。但是来自深圳的报告认为证券监管部门的处理确实滞后的和无

4、力的。”参见梁慧星著: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128页。1.1.3证券市场行为严重在市场投资者结构上,我国证券市场是一个以个人投资者为主的市场,绝大多数个人投资者具有信息驱动着的特征,投资理念不成熟,在操纵中乐于打探“庄家”动向,喜欢追涨杀跌,易受谣言摆布,“羊群效应”和“过度反应”极易在他们身上发生,整体低下的投资者素质使得我国市场操纵行为极易成功。多年来,业内在光天化日之下研讨做庄的技巧,在大庭广众之下传授坐庄的经验;股评人士把推荐庄家黑马作为自己最大的卖点,股民以获得道听途说的庄家行踪为满足,所有这一切,全都是公开的,股民的血汗钱纵使被庄家吸得一干二净,既毫无怨言,也无从追

5、究。1.1.4行为主体范围扩大,机构投资者跻身其中,案件查办难度加大在亿安科技股价操纵案中,操纵者实现盈利4.49亿元;在中科创业中,操纵者曾盈利11亿元;在东方电子股价操纵案中,操纵者获利5.5亿元。而不少券商帮助甚至参与了操纵市场却没有受到处罚的,帮助吕梁罗成们“融资”的券商们的名单,见诸检察院的公诉书,被广泛刊登于各家媒体;帮助东方电子把非法所得变现的银行,也赫然显示在检察院的公诉书中。然而,或因涉案者过多,或因法律界定的含混,或因其他,相关责任者没有受到任何司法追究。不独如此,其中不少责任者在风头过后仍官复原职,甚至仍然升职,看来在其本公司的心目中不是违规也不是失职。如此结局,虽然在人

6、们意料之中,可以有种种说得过去的解释,但也无可争辩地表明,中国证券市场的庄家支撑体系是何等坚固!参见郑顺炎著:证券市场不当行为的法律实证,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3页。1.2我国证券交易市场操纵发生的原因1.2.1客观因素证券市场需要投资也需要投机投资是根据证券的内在价值决定资金流向的行为,投机则是根据对证券的预期差价决定资金流向的行为。投机行为加速了资金的流动性,提高了证券市场的活跃性,投机者也成为市场中一支主要的生力军。而操纵市场是一种典型的投机行为。政策法律制度还不够完善我国证券市场不是在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随着股份公司的产生发展而自然产生发展的,而是在被禁止近30年之后

7、,由政府解禁并直接植入的,证券市场的建立与股份制改造同时进行,是在股份制既不规范的情况下开始运作的,因此证券市场自我管理和风险自我控制能力都相当欠缺。其后天发育不良是指我国证券市场建立以后,由于监管没有及时跟上,致使大量操纵市场事件迭出不穷,投资者利益无法保障。我国证券市场流通盘小,易被控制在证券市场上,要想达到操纵目的,操纵者首先要对某只股票的流通盘的持有量达到一定数量,使其能够随心所欲地抬高或压低这只股票的价格。而庄家的实质就是在流通盘中占有一定比例的持股数量和相应的资金实力。目前,我国企业的国家股和法人股不允许上市流通,所以,我国股市一直是中、小盘股,而庄家所能炒作的也只是股票的上市流通

8、盘,盘子偏小,容易被控制操纵。收益与成本的反差巨大目前,我国证券市场上的操纵市场行为存在巨大的利润空间,极具诱惑力,而监管机构对这一行为的查处则少之又少,即使查处也只是损失了所获利润的很少部分。这种收益与成本的巨大反差对潜在的犯罪欲望不可避免地起到了刺激作用,使得此类犯罪变本加厉、有恃无恐,犯罪行为屡屡发生。1.2.2主观因素其一,证券投资的图利目的。在证券市场上,证券投资者的基本目的就在于获利,而证券交易活动本身具有的收益性和投机性等特征又为证券投资者获利提供了条件。人们为了获利有时可能会产生一些超出社会条件以及法律所许可的欲望。面对这种欲望,大多数投资者自然会用本身具有的道德素质和法律意识

9、加以约束,但是,也有一些人蔑视证券市场上的社会行为规范甚至法律规范等,用各种各样的违法手段来满足自己毫无节制的欲望。其二,交易主体的交易目的不一。证券市场的交易主体主要有政府、投资者和上市公司,他们的利益目标是不一致的,政府希望通过证券市场实现最佳的资源配置,全面提升产业结构,促进工业化进程;投资者希望通过投资于证券市场获得高收益;上市公司则希望通过证券市场改善财务结构,实现资本扩张。市场操纵者的目的是为了获取利润或减少损失,交易主体目的和利益的不一致使市场操纵行为成为可能。总而言之,证券市场操纵行为早在证券市场诞生时就随之产生,迄今已经有几百年的历史了。这与我国规制证券市场操纵行为制度方面存

10、在的问题有关,在很大程度上也是由于证券交易制度的自身因素和证券市场操纵行为的经济原因决定的。2发达国家对证券市场操纵行为的执法机制及借鉴意义2.1 发达国家对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执法机制2.1.1美国对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执法机制美国是政府主导型证券监管体制的典型代表,而代表国家担负起这个证券监管职责的机关主要就是美国证券交易管理委员会(简称证管会)即 S.E.C,它具有准立法和准司法职能的机构。设委员5人,由总统提名,参议院审查任命,但其活动不受总统干涉。证券交易法不仅对证券市场操纵行为予以了正面的规制,同时,对操纵行为的监管机关或具体的执法机关也明确了职责即让它们的不作为以及违法监管、执法行为

11、也受到法律规制。从而更好保证了对证券市场操纵行为的防御以及事后能有效地追究责任。同时,在美国,SEC还设立了“举报和执法揭密中心,此中心受理来自各方的对于证券虚假信息的披露和举报,以使SEC及时获得需要纠正证券违法行为的信息,并进行相关的调查和对证券违法行为的处罚。这种对证券虚假信息的揭密和举报主要来自三方面:其一,内部知情人士利用其自身的职业特点在掌握第一手材料的同时,必然会对发行人的虚假欺诈能够一眼洞穿。其二,竞争对手也是非常重要的,对于竞争对手来说,如果能够通过各种渠道抓住发行商证券违法的“把柄”,那当然是在好不过了。其三,新闻传媒总是拥有着灵敏的信息嗅觉,利用记者的实地走访调查可以获取

12、意想不到的证券违法内幕信息。当然,SEC也作出了相应的措施来鼓励对证券虚假信息的揭密和举报,例如:建立悬赏举报制度,建立举报人保护制度以及为泄漏商业秘密的知情人士设置责任豁免制度。以此达到最大效率发挥社会监督功能。这种执法机制的优点是:第一,政府对证券市场实行统一集中的监管,证券交易委员会兼有立法、执法和准司法权,这样就能保证对证券市场监管的权威性和有效性。第二,证券监管和执法机构的职能在于制定和执行法律、法规、制度或规则,为证券市场的正常运行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因此,监管机构超脱于市场,不介入具体的证券业务。第三,证券交易委员会的日常职责是以采取预防性措施为核心,防止证券市场不法行为发生。其

13、主要业务活动是保证及时披露证券市场的相关信息从而实现保护投资者合法利益的目的。因此,证券交易委员会全部活动的宗旨均在于确保证券市场各行为主体按照法定的规则从事各类证券活动。参见李东方著:证券监管法律制度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87页;2.1.2英国对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执法机制英国实行是自律主导型的证券监管体制,它更注重证券行业的自律管理,政府除必要的国家立法外,较少干预证券市场。对证券市场的监管主要通过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业协会等自律机构进行。自律组织通常拥有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置权,各个自律管理机构的各种规则实际上起到了对法律的增补或替代作用。在 1998 年之后,英国的证券执法机制

14、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自律型监管开始向政府主导型监管倾斜,如1998年英国金融服务管理局(FSA)的成立成为英国金融行业唯一的政府监管机构。2000年颁布的金融服务与市场法则进一步强化了FSA作为“超级金融监管机构”的权能。该法赋予了FSA作为英国唯一独立行使金融监管权的执法机构,拥有制定金融监管法规、颁布与实施金融行业准则、给予被监管者以指引和建议以及制定金融监管的一般政策和准则的职权与职能。这也就意味着FSA作为法定专门机构对市场滥用案件包括市场操纵行为在内享有法定的执法和惩处权,而且对调查、审裁和复议程序作了缜密的规定,英国对证券市场操纵行为的监管逐渐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参见张保华著

15、:欧盟关于市场操纵行为的监管与立法实践,证券市场导报,2005年第1期34版。主要特点有:(1)因为证券市场的运行主要依靠证券市场自身的组织及证券参与者进行的自我管理,具有执法的自觉性。(2)法律规制中对证券市场操纵行为直接按照犯罪惩处,从而对操纵者更具有极大的威慑作用,某种程度上控制了操纵行为发生的可能性;(3)由于英国是判例法的传统,虽然没有明确列举各种证券市场操纵行为,但在金融服务法等法律规范对证券市场操纵行为的原则规定下,利用判例的形式也能够及时对各种形式证券市场操纵行为予以规制。2.1.3日本对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执法机制日本的证券管理以1948年的证券交易法为基础,其监管体制基本上属于美国型,但管理更集中、更严格。日本的证券发行与交易活动由大藏省证券局主管,大藏省证券局专门监督、管理全国证券市场。证券局还有一个附属机构“证券交易理事会”,它由13名成员组成,全部由大藏大臣任命。证券交易理事会是一个带有一定学术性的机构,同商界和金融界有着广泛的联系,它负责调查、审议、研究同证券市场有关的重要事项,推动证券法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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