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国寿出境人员传染病保险.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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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寿出境人员传染病保险条款(2000年1月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出境人员传染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一、凡经正式批准办理出境手续的出境人员,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二、被保险人本人或者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可作为投保人。 第三条 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在中国境外因感染鼠疫、霍乱、黄热病、艾滋病、梅毒、开放性肺结核、疟疾、麻风、登革热、流行性出血热、斑疹伤寒、回归热等传染病所支出的的医疗费用,本公司在医疗保险金额范围

2、内给付医疗保险金。二、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因在中国境外感染上述传染病,并在保险期间内或者自保险期满日起1年内因该传染病导致死亡的,本公司按死亡保险金额全数给付死亡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第四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者支出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被保险人的违法行为;二、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者自杀行为;三、医疗单位的不合理医药费及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不可报销的费用;四、各种传染病的例行检查费、体检费(但经检查,确有上述传染病,本公司负责给付); 五、入境后1个月内未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各卫生检疫局进行归国后传染病监测体检者。 第五条 保险期间

3、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申报的出境期间,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至约定的期满日的24时止。 第六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一、医疗保险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死亡保险金额为人民币20,000元。二、保险费收费标准见附录。 第七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

4、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本合同的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第八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1人或者数人为死亡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死亡保险金的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 投保人指定或者变更死亡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医疗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

5、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和变更。 第九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其受益人应于知悉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第十条 保险金的申请 一、被保险人死亡的,由死亡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医疗保险金: 1保险单; 2申请人的户籍证明或者身份证明;3保险费缴费凭证;4公安部门或者我国驻外使、领馆或者保险事故发生地政府有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5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6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

6、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二、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医疗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医疗保险金: 1保险单; 2申请人的户籍证明或者身份证明; 3保险费缴费凭证;4由卫生部门所属区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医疗费用收据、诊断证明、病历及原始单据;5在境外诊疗者,须提交境外医疗机构的诊断书及原始医疗费用收据(本公司按当时国家外汇牌价进行给付); 6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检疫局的鉴定书; 7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三、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第一或者第二款所列证明和

7、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四、本公司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第一或者第二款所列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医疗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以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五、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医疗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2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一条 争议处理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保险单签发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释义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附录: 保险费收费标准: 1出境时间在3个月以下者,每人人民币30元;2出境时间在3个月以上,半年以下者,每人人民币40元; 3出境时间超过半年者,在附录第2项的基础上,每半年增收人民币10元保险费,超过部分不足半年时,亦增收人民币10元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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