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商品房购买预售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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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编号上海市商品房购买预售合同(标准版)甲方:乙方:签订日期:签订地点:甲方(卖方):住所:由E编:营业执照号码:资质证书号码: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委托代理人:联系电话:乙方(买方):国籍性别:出生年月:住所(址):由E编: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联系电话:委托代理人:住所(址):联系电话:乙方(买方):国籍:性别:出生年月:住所(址):由E编: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联系电话:委托代理人:住所(址):联系电话: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购买甲方预售的内销商品房事宜,订立本合同。第一条 甲方通过 式取得 /县地块土地使用权,并依法登记取得房地产权证,证书号为:

2、 土地面积为: 地用途为: 土地使用期限自 月 日至年月日止。甲方经批准,在该地块上投资建造 (暂定名/现定名)内销商品房,主体建筑物的建筑结构为 吉构,建筑物地上层数为 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上述内销商品房已具备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规定的预售条件,经批准上市预售(预售许可证编号:) 0第二条乙方向甲方购买路幢号)层 (以下简称该房屋)。据甲方暂测该房屋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其 中套内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公用分摊建筑面积为 方米,该房屋相应占有 的土地使用权分摊面积为 方米。该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该房屋建筑结构、装修及设备标准见本合同附 件二;该房屋相关情况说明(抵押关系、租赁关系、相邻

3、关系等)见本合同附件 三;该房屋的使用公约或有关承诺书见本合同附件四。第三条 乙方购买该房屋每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单价为 币元(大写):根据甲方暂测的房屋建筑面积,乙方购买该房屋的总房价款暂定为 币 (大写):第四条 乙方购买该房屋的总房价款是指该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土 地使用权的总价格。本合同约定的总房价款除房屋建筑面积的暂测与实测不一致 的原因外,不再作变动。第五条在该房屋交付时,房屋建筑面积以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认定的测绘 机构实测面积为准,如甲方暂测面积与实测面积不一致时,除法律、法规、规章 另有规定外按下列约定处理:1暂测面积与实测面积的误差不超过+ % (包括+ %)时,本合

4、同约定的总房价款保持不变。2暂测面积与实测面积的误差在+ %以上至+ % (包括+%)时,超出+ %部分按该房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单价计算多退少 补。3暂测面积与实测面积的误差超过+_%),甲方同意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甲方在收到乙方关于终止本合同的书面通知后天内将乙方已支付的房价款 (包括利息,利息按 I率计算)全部退还乙方。该房屋相应占有的土地使用权分摊面积如发生变化。该房屋总房价款保持不 变。第六条 乙方应当按以下时间如期足额将房价款直接汇入甲方的预售款监管银 行(预售款监管银行: ,帐户名称: 、帐号: :1. 年月日前/建设工程进度到支付全部房价款的%,计币 。(大写):乙方在签订本合同

5、前支付给甲方的定金可冲抵房价款。元(大写):2.年月日前/建设工程进度到支付全部房价款的%,计币丿元。(大写):3.年月日前/建设工程进度到支付全部房价款的%,计币丿元。(大写):4.年月日前/建设工程进度到支付全部房价款的%,计币丿元。(大写):5.年月日前/建设工程进度到支付全部房价款的%,计币。(大写):6最后一期房价款支付日期为 年月日前/建设工程进度到房屋竣工可交付使用支付全部房价款的_%,计币元。(大写):甲方的建设工程进度延期,乙方的付款日期也相应顺延。乙方凭预售监管银行 出具的建设工程进度证明和付款通知书付款。第七条 乙方如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付款,甲方有权按逾期应付款向乙方追索

6、 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本合同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利息按利率计算。逾期超过天后,甲方有权选择下列第种方案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1乙方除支付逾期利息外,还应按逾期应付款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2. 甲方有权单方面书面通知乙方终止合同, 乙方应在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 天 内按逾期付款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实际经济损失超过乙方支付的违约金时,实际经济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由乙方据实赔偿。3. 第八条 甲方不得擅自变更该房屋的建筑设计,确需变更的,应当征得乙方同 意并报规划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在获得批准之日起 _天内与乙方签订本合同变更 协议。甲方未征得乙方同意变更该

7、房屋的建筑设计,乙方有权退房。乙方退房时,甲 方除如数退还乙方已支付的全部房价款(包括利息,利息按 I率计算)外,还应按已付房价款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第九条该房屋的交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 经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验合格;2. 办理了房地产初始登记手续,取得新建商品房房地产权证;第十条甲方定于 年 月 日前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但如遇下列特 殊原因,除甲乙双方同意终止合同外,甲方可凭出具的证明文件,据实予以 延期。甲方应于收到该证明文件起 日内书面告知乙方:1. 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2. 施工中遇到异常困难或重大技术问题不能及时解决;3. 非甲方主观原因造成,并积极争取,不能及时解决

8、而造成的交房延期。第十一条 除本合同第十条约定情况外,甲方如未按本合同约定期限内将该房 屋交付乙方,乙方有权按已支付的房价款向甲方追索逾期利息。 逾期利息自本合 同第十条约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第二天起算至实际交付日止,利息按利率计算。若逾期超过 ,乙方有权选择下列第中方案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1. 甲方除支付逾期利息外,还应按乙方累计已支付房价款 %向乙方支付 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2. 乙方有权单方面书面通知甲方终止本合同。甲方在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 天内将乙方已缴付的全部房价款(包括利息,利息按 I率计算)退还乙方。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总房价款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的实际经济损失超过甲方支付的

9、违约金时,实际经济损失与违约金差额部分,由甲方据实赔3. 第十二条该房屋符合本合同第九条约定的交付条件后甲方应于本合同第十条 约定的期限前日书面通知乙方办理交付该房屋的手续。乙方应在收到该通知之日起天内,会同甲方对该房屋进行验收交接。 在验收交接时,甲方应出示建设工程质量核验合格单和新建商品房房地产权证。甲方如不出示,乙方有权不进行验收交接,由此而产生的延期交房的违约责任由甲方承担。在验收交接后, 由甲、乙双方签署房屋交接书,即为该房屋已正式交付。房屋交接书作为办理该 房屋过户手续的必备文件。该房屋正式交付之日起,该房屋的风险责任由甲方转移给乙方。如乙方未按约定的期限办理交付该房屋的交接手续,

10、 甲方则发出书面催告书一 次。乙方末按催告书约定的期限办理交付该房屋的交接手续的, 则自催告书约定 的交付期限之第二日起视为甲方将该房屋已正式交付给乙方, 该房屋的风险责任 均自该日起转移由乙方承担。第十三条 自该房屋正式交付之日起,甲方对该房屋负责保修,并从房地产权 利转移之日起继续保修二年。乙方同意将该房屋交甲方指定的房屋管理机构进行前期物业管理,并履行本合同附件四确定的乙方应承担的义务。第十四条 甲方交付的该房屋装修、设备标准达不到本合同附件二约定的标准, 乙方在办理房屋交接手续时有权要求退房或要求甲方补偿倍的装修、设备差价。双方对标准的认定产生争议时,以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区(

11、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具的书面鉴定意见为处理争议的依据。第十五条 甲方交付该房屋有工程质量问题的,乙方在二年保修期内有权要求 甲方除免费修复外,还须补偿倍的修复费;工程质量问题影响乙方居住安全 的,乙方有权要求退房或调房。对工程质量问题的认定双方有争议的,以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区(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的书面鉴定意见为处理争议的依据。第十六条 该房屋交接之日前所有已产生而未缴税费均由甲方承担,该房屋交 付之日起,所产生的一切税费及房屋使用公约约定范围内应缴付的费用则均由乙 方承担。第十七条 乙方购买的房屋仅作使用,乙方在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房屋的 房屋结构和用途。除本合同附件另

12、有约定外,乙方有权享用与该房屋有关联的公 共通道和设施。第十八条 乙方购买的房屋及其相应占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可分离。自该房屋的 房地产权利转移之日起,甲方与 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依法转移给乙方。乙方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 地产管理法、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并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第十九条 本合同项下的权益可依法转让、抵押。乙方依法行使上述权利时,甲方应予协助。第二十条 在该房屋交付给乙方,乙方付清全部房价款后,甲乙双方应向、理价格申报、过户申请手续,申领该房屋的房地产权证。因甲方 的原因致使乙方无法申领房地产权证的,甲

13、方应承担责任。第二十一条 乙方在取得该房屋之房地产权证后,可依法转让、抵押、出租。如发生上述事实,本合同及附件中的一切约定对乙方之受让人或其他继承人或其 他权利人具有同等效力。乙方之受让人、继承人或其他权利人均应无条件接受本 合同及其附件所含有的各项法规、条文及管理规定的约束。第二十二条 乙方转让、抵押或出租该房屋时,必须按规定办妥法定手续,并在有关合同及文件签订一个月之内以书面形式将上述情况通知房屋管理机构。该房屋转让时,乙方在房屋管理机构接获上述通知前, 对该房屋应支付的管理费用 及其他一切费用与开支仍负有责任。该房屋转让后,乙方及其受让人应共同到房 屋管理机构办理管理费结算和有关管理交接

14、手续。第二十三条 所有办理房屋有关法定手续所需费用,包括产权过户手续费、登记费等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各项收费,按有关法规规定由甲乙双方各自负责缴 付。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的未尽事宜及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需变更的事宜,双方应 通过订立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进行约定。本合同的补充条款、附件及补充协议均 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份。本合同及其补充条款、附件及补充协议中的手书文字 与铅印文字具有同等效力。第二十五条 甲、乙双方在签署本合同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清楚明白、并愿按本合同约定严格履行,如一方违反本合同,另一方 有权按本合同约定索赔。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公证处公证之日起生效。本合同生效后乙方委托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本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适用该房屋所在地法律。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选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不选定的划除):1向中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壹式 ,均具有同等效力。其中甲、乙双方各执份,、执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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