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房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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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新城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实施细则(试行)xx省西咸新区xx新城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二一二年八月六日目 录第一章 总 则1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人员配置1第三章 职能与职责2第四章 监督工作申报程序4第五章 监督工作原则和内容5第六章 监督档案管理9第七章 竣工验收备案管理11第八章 质量安全投诉处理13第九章 经费管理15第十章 罚则15第十一章 附则17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xx新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切实促进监督工作按照“标准化 、程序化、规范化”的原则进行实施,依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xx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

2、条例、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导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xx新城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实行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以下统称建设单位)全面负责,监理单位控制,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系。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建立“政府监督、社会监理、企业自检” 三级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年度工程质量检查制度。 第三条 凡在本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配套、辅助和附属工程,均属xx新城质监站质量安全和建筑节能监督范围。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人员配置第四条 xx新城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质监站)隶属于xx省西咸新区xx新城管理委员会规划建设环保局,

3、业务上受西咸新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中心指导。质监站根据职能职责要求,设置机构有:(一)办公室:(包括行政、业务、档案管理)。(二)道路桥梁监督室。(三)房屋建筑监督室。(四)给水排水监督室见附件一(xx新城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组织机构框架图)第三章 职能与职责第五条 xx新城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受xx新城管理委员会规划建设环保局委托,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xx新城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参建各方责任主体、有关机构履行质量、安全、建筑节能责任的行为以及工程实体质量、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众利益。第六条 职

4、责(一)了解和掌握xx新城规划范围内工程质量安全状况,根据年度建设规模、质量安全状况和年度质量安全工作目标以及本身资源情况,制定年度或阶段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计划。(二)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方针、政策、技术标准。(三)负责对受监工程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预制构件生产等责任主体单位履行质量、安全责任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四)对工程实体质量、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和混凝土预制构件及预拌混凝土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五)对施工技术资料、监理资料以及检测报告、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等有关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

5、料进行监督检查。(六)审查工程竣工验收文件,监督工程竣工验收组织及程序,做好工程竣工验收记录。(七)按照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规定,作为xx新城规划建设环保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室,做好本辖区内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八)对责任主体违法、违规行为调查取证和核实,提出处罚建议或按委托权限实施行政处罚;对发现的责任主体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行为,及时发出监督整改通知,限期整改。(九)根据监督抽查情况,提交客观反映责任主体履行质量责任和工程实体质量的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十)做好工程质量监督档案和质量、安全、建筑节能信息管理工作。第四章 监督工作申报程序第七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工程施工许可证之前,

6、应到xx新城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申报手续,并按国家规定交纳质量监督费。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申报手续时填写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申报书(见附件二)第八条 质监站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上文件资料的审查。对申报资料有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其补充完善;监督申报资料符合规定且现场核查未发现擅自开工的,经逐级审批(审批表见附件三),自收到符合规定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发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办理通知单(见附件四)。第九条 质监站发现建设单位已擅自开工的,终止监督手续申报受理,转入行政处罚程序,同时责成建设单位委托具有“既有建筑物结构、使用功能、安全可靠性综合检测、评估、鉴定资质”(见陕建

7、发【2006】107号文件)的检测鉴定单位对已施工的工程进行全面的质量状况检测鉴定,结论合格的,方可办理监督手续;结论不合格的,质监站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做出处理决定。第十条 质监站应要求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将施工许可证和建设单位批准的开工报告报送至监督机构,监督机构在审查后十个工作日内发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实施监督通知书(见附件五),开始实施监督。第五章 监督工作原则和内容第十一条 工程报监后,质量监督站应委派以具备资格的监督工程师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设计图纸和有关文件,针对工程项目的特点,制定“工程质量监督计划”,“工程质量监督计划”应以工程参建各方

8、的质量行为,工程地基基础、结构和设计结构安全、使用功能的重要部位、关键工序作为监督重点,确定质量监督的内容和方法。质量监督工程师对所监督的工程质量承担监督责任。第十二条 质监站在发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实施监督通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安排监督人员进入施工现场进行首次监督检查,并组织召开工程建设各方参加的首次监督工作会议,会议的主要内容是:(一)介绍(宣布)监督受监工程的质量监督工程师和监督人员。(二)公布“工程质量监督计划”,提出的监督要求,听取建设各方意见,要求受监各方做好配合工作。(三)要求参与工程建设各方提供工程项目主要管理人员(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业主代表)的任命文件及履历资料,明确质量

9、责任人。第十三条 监督人员对所监督的工程,从首次监督检查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每月应检查一次,每次检查不得少于两人,具体检查内容按照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质量管理工作监督检查表(见附件六)、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监督检查表(见附件七)的要求执行。第十四条 质监站应对验槽、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建筑节能等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过程进行现场监督,监督内容为:(一)参加工程质量验收各方人员的资格、验收程序、验收内容、验收执行的标准是否有效;(二)检查相应的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测报告(强制检测内容见xx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的通知陕建

10、监总发2009034号文件中的xx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强制检测参数表)。(三)对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工作进行随机核查。(核查内容按照省住建厅关于印发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通知陕建发2010280号文件规定执行。)第十五条 质监站在监督验收中应如实做好监督验收记录(附件八),在监督验收过程中发现有违反国家和省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责令改正,并重新组织验收。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前7日,将验收的时间、地点质量评价文件等资料及验收名单通知质监站审查是否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经审查认可后,方可进行竣工验收工作,质量监督站实施竣工验收监督不得少于2人。第十七条 质监站应在工程竣工验

11、收前检查以下工程竣工验收文件:(一)施工单位提交的竣工报告;(二)装饰装修分部、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分部、建筑电气分部、智能建筑分部、通风与空调分部的使用功能性检测报告;(三)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电梯安全检验合格证;(四)监理单位出具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五)勘察、设计单位出具的工程质量检查报告;(六)各分部工程验收记录;(七)城建档案馆出具的工程竣工档案预验收认可文件;(八)公共聚集场所及大型人员密集场所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验收证明文件。第十八条 质监站在工程竣工验收过程中,应认真监督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的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上履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

12、标准的情况;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实地查验工程质量、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各方面工作成果作出全面评价,形成经验收组成员签署的工程质量验收意见。第十九条 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办法,待意见一致后,由建设单位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第二十条 质监站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七个工作日内,向xx新城规划建设环保局工程竣工备案室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见附件九)。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工程概况;(二)对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及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检查情况;(三)对工程竣工

13、资料抽查情况;(四)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问题的整改和质量事故处理情况;(五)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监督情况;(六)对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建议。第二十一条 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应由负责该项目的质量监督人员编写并签字,质监站负责人审查签字、加盖公章。第二十二条 质监站应每半年组织一次对已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办理通知单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质量安全检查。在组织的检查中,发现有未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的违法工程,应当责令立即停工,并按以下情况处理:(一)发现未按照规定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实施监督通知书擅自开工造成事实上脱离监管的,应视为未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依照xx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

14、六十三条查处。(二)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的,应书面告知xx新城规划建设环保局,协助处理。第六章 监督档案管理第二十三条 质监站应按照省总站制定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档案管理制度,做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档案记录、收集、整理和归档管理工作。第二十四条 监督档案的管理实行站长负责制。第二十五条 工程项目的监督档案实行项目监督负责人责任制,项目监督负责人负责组织收集有关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记录,按时整理建档。第二十六条 监督档案主要以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目录、安全生产监督档案目录规定内容为主。第二十七条 监督档案应根据工作进程及时记录和整理,使用统一专用表格,做到项目填写齐全,用语规范、字迹工整、印章清晰

15、。监督记录中对提出的问题有处理意见,按一般整改、限期整改和停用、停工整改进行明确要求,有回复(形式规范、主体方签字盖章齐全)、有验证。第二十八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报告应由负责该项目的质量监督人员编写并签字,质监站负责人审查签字、加盖公章存档。第二十九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监督档案经站长审核,由质监站内勤负责装订归档。工程质量监督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15年;安全生产监督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第三十条 监督档案装订后,应妥善保管,需要借阅和移交时,须经站长批准同意并办理相应借用手续,到期需要销毁的应经站长批准后方可统一销毁。第三十一条 组卷监督档案应按项目立卷,按形成的时间顺序排列、编目和组卷,统一编号。卷内文件材料排列顺序为:封面、目录、文件材料、封底。监督档案的纸面规格 应统一采用A4幅(297mm210mm)尺寸。小于A4幅尺寸的文件要用A4幅白纸衬托,大于A4幅尺寸的文件,应按图纸折叠成A4幅尺寸。监督档案 应装订整齐,用棉线在文件左侧20mm处按竖向分三孔装订,上下两孔分别距中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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