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房屋买卖合同模板集合6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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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关房屋买卖合同模板集合6篇房屋买卖合同 篇1甲方:乙方:经甲乙双方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订立以下合同:一、甲方自愿将公司开发的卖于乙方,此房建筑面积:m,储藏室号,建筑面积:m。二、转让价格:此房屋总价款(含储藏室)为整(小写:¥)。三、付款方式:1、乙方首付房款定金元(大写:),甲方办理完房屋户名更改合同手续后,乙方再支付剩余的元(大写:)房款,至此乙方拥有该房屋的产权,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2、甲方收到乙方支付的房款后,出具收条。四、该房屋拆迁补偿,过渡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逾期不能交房时,按照市号令超期临时安置费的标准执行,本房屋的逾期补偿费用由乙方享受,具体补偿时间以开发商补偿

2、给回迁户的时间为准,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享有。五、甲方负责办理本房屋户名更改合同等相关手续。六、甲方负责解决本套房屋应享有的回迁户待遇。七、违约责任:如甲方违约,甲方应退还乙方全额房款及利息,并支付此房款全额的200%作为违约金赔偿给乙方。如乙方违约,扣除乙方房款的50%。八、如开发商中止开发,协商无果的情况下(期限为壹年),甲方退还乙方全额房款及利息(利息以银行利息为基准),乙方退还所领本套房屋的逾期补偿款。九、甲方应全程协助乙方,直到乙方取得房产证。十、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十一、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后生效。甲方:乙方: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

3、: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联系电话:年月日房屋买卖合同 篇2法律法规:民法通则、合同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建设部相关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一)房屋与土地分开转让的,(现实中房产和地产分开转让的情形,房产不得转让/地产不得转让)法律规定: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颁布实施)的第三条规定:“城市房屋的产权与房屋占用土地的使用权实行权利人一致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不得分离”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

4、除外”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法理分析:这是因为房屋是建筑在土地上的,为土地的固定附着物,二者之间具有不可分离性,否则,极易引起损失或导致纠纷。因此,房屋的所有权通过买卖合同转让时,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也必须同时转让。如果出卖人将房产和土地使用权分别卖与不同的买受人,或者出卖房屋时只转让房屋所有权而不同时转让土地使用权,则该类买卖合同应当是无效的。(二)侵犯优先购买权的。法律规定: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5、。”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条也有相应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法理分析:房屋所有人在转让涉及到共有或出租的房屋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有权人或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这就是说,所转让的房屋的产权为数人共有或已对外出租的,必须征求共有人或承租人的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未取得其他共有人或承租人的同意,擅

6、自出卖房屋的,其买卖行为一般应为无效。(三)因欺诈而转让商品房的。法律规定: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四)商品房预售违法的。法律规定:我国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

7、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如不符上述条件,买受人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宣告该买卖无效。 (五)在商品房转让过程中,涉及到土地使用权转让违法的。法律规定: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相关规定,以下合同应为无效: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没有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没有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没有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没有房屋所有权证书;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

8、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而没有报批或不予批准的;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没有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五)其他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禁止转让的。如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权属有争议的等。对这些特殊情形,应具体分析而不宜一概认为无效。(一)房屋买卖未采用书面形式。法律规定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

9、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房到买卖合同的签订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我国也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法律分析由此可见,房屋买卖合同即使未采用书面形式,也并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如买卖双方均实际履行了主要义务,买受人已交付了房款,并实际使用和占有了房屋,又没有其他违法行为,只是该买卖合同没有书面形式的,应认为买卖关系有效。但为了过户的需要,应补签书面的房屋买卖合同,买方可要求卖方协助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如双方未履行口头合同的主要义务且并不能就此达成一

10、致,则该合同应认定为无效的合同。(二)卖方转让没有所有权证书的房屋买卖合同。法律规定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规定不得转让。但从该条立法目的上看,其规定应当是属于行政管理性的,违反这一规定,仅是产生房屋转让不能及时颁证或不能如期过户的结果。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可见,只要标的物合法且有权处分,对于标的物是否有相关证照,合同法并无特别要求。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也可以推导出:房屋买卖合同签订时,尽管该房屋尚未办理所有权登记,合同也有效

11、。对此应理解为:房地产权利人没有现实房屋的产权证而不能办理房屋转让过程中涉及到的登记过户手续,但不应据此认为预购房买卖合同必然无效。如双方在签订协议时对房屋权属证书尚未领取的状况是明知的,且当条件或期限成就时就可以办理过户手续,产权亦无其他争议或购买的房屋已交付原告入住时,一般应认定为有效。如卖方隐瞒无证的事实或因存在屋建造存在违法行为且已被有关机关确定,根本不能取得所有权证的,则此类合同应为无效。(三)没有办理过户手续而引起发一方反悔的。法律规定关于私房买卖的成立一般应以产权转移登记为准的复函(1990年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强调:“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以后,提出解除买卖协议,未办理产权转移登

12、记手续,应认为该民事法律行为依法尚未成立。一方翻悔是允许的。”关于范怀与郭明华房屋买卖是否有效问题的复函(1992年7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答复:“房屋买卖系要式法律行为,农村的房屋买卖也应具备双方订有书面契约、中人证明、按约定交付房款以及管理房屋的要件;要求办理契税或过户手续的地方,还应依法办理该项手续后,方能认定买卖有效。”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明确规定:“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

13、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房屋买卖合同 篇3出卖人:现住址:身份证号:买受人:现住址:身份证号:见证方:见证人:联系电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房屋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乙方购买甲方坐落于号楼房间私有楼房住宅一处,建筑面积为平方米,产权证号为朝私号土地使用证号为:,使用面积为平方米,使用年限年月日至年月日止。第二条此房屋实际售价元整。此售价包含公共维修基金及室内所有固定装修、固定配套设备。第三条甲方应在签署本合同时,向乙方提供以下证件及复印件:身份证、户

14、口薄;房屋所有权证和其他有关证件;房屋共有人同意或委托出卖的.证明;办理房屋买卖及过户手续应出具的其他文件。第四条甲方应保证欲出售的房屋不属于下列情形之一:无合法证件的房屋;有产权争议的房屋;经批准用或划拨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经人民法院裁定限制产权转移或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代管房屋;市人民政府规定其他不得出卖的房屋。第五条乙方应在签署本合同时,向甲方提供以下文件及复印件:身份证、户口簿;办理房屋买卖及过户手续应出具的其他文件。第六条上述房屋在甲方实际交付乙方之日前所发生的费用由甲方负责。分担日期以办完过户手续乙方正式接手此房屋的日期为准。具体金额以物业公司的数据为准。第七条税费分担甲、乙双方按

15、照国家房地产交易部门的规定缴纳各项税费。第八条定金在年月日见证人代甲方向乙方收取房屋定金人民币元作为房款的一部分。第九条付款方式;首付款:乙方提交材料时将首付款元人民币支付给甲方余款:过户完成一次性付清。注:过户完成首付款和余款当日兑现第十条违约责任如乙方违约则定金不予退还,扣除见证人代理费后将余款退还甲方;如甲方违约则见证人扣除代理费后将余款退还乙方,同时甲方向乙方交付人民币元违约金。第十一条交房日期:。第十二条备注:室内留下的固定装修及家具电器包括:。此清单是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三条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四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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