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社会保障制度(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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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日本的社会保障体系 二战后,日本构筑了庞大、较为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主要由年金保险、医疗保险、劳灾保险、雇佣保险、护理保险组成。这一体系的建立对保障日本经济社会的稳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日本进入少子老龄化社会,政府也在不断对其社会保障制度进行改革。 (一)年金保险体系 日本年金保险体系由三层结构组成,第一层为全民皆加入的“国民年金”,第二层为按收入比率交纳的“厚生年金”和“共济年金”,第三层为“企业年金”。其中国民年金、厚生年金、共济年金为国家直接运营的公立年金。据统计,截至2007年4月,全日本加入公立年金总人数达到7,044万人。 日本公立年金制度按投保人的不同具体分为:第一类被保

2、险者指20岁至60岁之间的自营业者、农民、学生、自由职业者、无职业者;第二类被保险者指企业员工、公务员;第三类被保险者指被第二类被保险者所抚养的配偶。 1、国民年金 根据日本宪法第25条,即国家有义务为国民的社会福祉、保障、公共卫生条件改善而努力之精神,面向全体国民以备养老、伤残、死亡而设立的公立年金制度,也称为基础年金,中央主管部门为厚生劳动省直属的“社会保险厅”。 种类:国民年金按赔付种类可分为老龄基础年金(养老),障碍基础年金(伤残赔付),遗族基础年金(死亡赔付)。 对象:国民年金法规定所有生活在日本的年龄在20-60岁期间的人员必须加入国民年金,故第一、二、三类被保险人以及常驻日本的外

3、国人均为加入对象。但制度规定,加入厚生年金和共济年金的第二类被保险人不需缴纳保费。 保费:2007年开始,个人缴纳部分上调到14,100日元/月,此后每年4月上调280日元/月,至2017年达到16,900日元/月为止。国家财政也支出相当于个人缴纳的金额。 2、厚生年金 专为企业员工设置的公立保险制度。厚生年金保险法规定,缴纳25年即可享受厚生年金,同时要求从业人员达到5人以上的企业和自营业者必须加入厚生年金保险。 种类:厚生年金按赔付种类可分为老龄厚生年金(养老)、障碍厚生年金(伤残赔付)、遗族厚生年金(死亡赔付)。 对象:第二类被保险者当中的企业员工。 保费:2006年9月起,保费确定为月

4、收入的14.642%,因劳资各承担一半,故个人实际承担部分为7.3%。新调整的厚生年金制度规定,今后保费比率每年9月上调0.354%(劳资各承担一半),到2017年最终提高收入至的18.30%。 截至2007年4月,加入厚生年金总人数达到3,302万人。 3、共济年金 针对公务员、学校教职工设立的公立保险制度。 种类:共济年金按赔付种类细分为退休共济年金、障碍共济年金、遗族共济年金。根据“国家公务员共济组合法”,中央公务员共济年金组合有21个团体,如众议院共济组合、外务省共济组合、经济产业省共济组合等。根据“地方公务员等共济组合法”,地方公务员共济组合有69个团体,如东京都职员共济组合、市町村

5、职员共济组合(47家)、公立学校共济组合(1家)等。 对象:公务员、学校教职工。 保费:根据加入共济组合保费不一,一般为总收入的11.168-14.76%(国家财政和个人各承担一半)。 截至2007年4月,全日本加入共济年金总人数达到460万人。 4、企业年金 效益较好的民间企业为了更加丰富员工退休后的生活,在已加入各种公立保险制度的基础上,另给员工增设的养老保险制度。 种类:企业年金可分为厚生年金基金(公立厚生年金的补充)、确定支付年金(亦被称为“日本版401K”)、适格退休年金等。 保费:企业全额承担或员工部分承担。 据企业年金联合会统计,截至2007年11月,全日本有636个企业年金,共

6、有484万名加入者。 (二)医疗保险体系 日本的医疗保险制度按就职情况可分为“健康保险”和“国民健康保险”。 1、适用对象 健康保险的适用对象为工薪阶层,而国民健康保险的适用对象为自营业者、退休人员等。1958年,日本通过“国民健康法”,实现了医疗保险的全民参保。据厚生省统计,加入国民健康保险总人数有5200万人,加入健康保险人数达到7600万人。 2、保费 劳资各承担一半。根据具体保险种类,利率在3.0-9.5%不等。具体公式为,保费=标准月工资等级 *保险利率。 (三)劳灾保险体系 根据劳动者灾害补偿保险法,当员工发生工伤时向员工本人或其家属提供经济补偿的公立保险制度。法规要求所有生产部门

7、均为员工加入劳灾保险,但公务员、国营企业员工、船员除外。 保费由雇主承担。根据行业保费为月收入的0.45%-11.8%不等。 (四)雇用保险 根据雇用保险法,以员工的失业,预防失业,改善雇佣条件为目的设立的公立保险制度。法律规定,只要企事业单位雇佣一人以上,必须为员工加入雇用保险。 保费分别由个人和企业承担:个人承担月收入的0.6-0.7%,企业承担0.9%-1.1%。 (五)介护保险体系(护理保险) 由于老后无人照顾日益成为日本的社会问题,此外,医疗保险只负责治病,不承担生活无法自理老人的护理费用。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日本政府于2000年开始实施护理保险制度。所有年龄在40岁以上者均为保险对象

8、。 保费:根据地方收入情况,由地方政府制定标准。一般为2000-3000日元/人?月,与医疗保险捆绑一并征收。 二、在日中国员工缴纳各类社会保险等情况 据日本法务省统计,截止2006年,在日常驻外国人总人数达到2,084,919名,其中,中国大陆人数为560,741名,占在日外国人总数的26.9%,且增速较快。 目前,由于我国与日本没有签署社会保障互免协定 ,故在日中国员工(特别是在日中资企业)缴纳双重社会保险的情况比较普遍。 (一)在日中国员工缴纳的社会保险种类 1、国民年金保险:2007年起交纳14,100日元/月,今后每年4月上调280日元/月,至2017年达到16,900日元/月为止。

9、 2、厚生年金保险:缴纳月收入的7.3%,今后保费比率逐年提升,至2017年达到收入的18.30%后,不再提高费率。根据有关规定,雇用人数超过5人以上的企业必须给员工加入厚生年金 3、健康保险:月收入的3.0-9.5%,劳资各承担一半。 4、护理保险:根据地方保费不同。一般为2000-3000日元/人?月。 5、雇用保险:劳资双方按月收入的一定比率承担,参见表-1。 表-1 企业与个人承担雇佣保险比例状况 行业分类个人承担雇主承担合计 一般0.8%1.15%1.95% 建筑0.9%1.35%2.25% 农业0.9%1.25%2.15% 6、劳灾保险:劳动法规定费用全部由雇主承担。 (二)在日中

10、国员工纳税情况 1、个人住民税:统一税率为10%(其中都道府县居民税4%、市町村居民税6%)。 2、所得税:于2007年4月1日起实施新的所得税征收方法,参见表-2。 表-2 所得税累进比例缴纳状况 收入(单位:日元) 税率 实际上缴金额(单位:日元) 1000-1949000 5% 0 1950000-3299000 10% 97500 3300000-6949000 20% 427500 6950000-8999000 23% 636000 9000000-17999000 33% 1536000 18000000日元以上 40% 2796000 (三)外国人可退还个人上缴部分的年金,但手

11、续繁琐 日本社会保险厅规定,在日本缴纳6个月以上国民年金、厚生年金保险的外国人,在回国两年之内,如提供相应书面材料 可申请退还个人上缴部分的年金,但实际退还的极少。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1、个人对年金退还政策的认知度低,多数人不清楚外国人个人缴纳的年金保险可退还; 2、申领制度不健全,官方没有通知义务。如个人不主动提出申请则不了了之。另外,社会保险厅懂外语的工作人员极少,无法满足为外国人服务的要求; 3、作为雇用方的公司因不牵扯自身利益,很少给外国员工讲解退保相关政策; 4、不少人因丢失年金手册或手续繁琐(回国后才能办理)放弃申请等。 来源:国家商务部网站http:/ 2008年02月28

12、日 20:39 国家商务部网站日本社会保障制度研究王 伟社会保障作为一种社会稳定政策通过社会保险、公共救助和社会福利等政策分散个人风险,进行收入再分配,进而达到稳定社会的目的。日本社会保障制度形成于20世纪20年代,在战后取得长足发展,基本形成综合性的社会保障体系,步入世界发达国家行列。但是,日本作为亚洲国家在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运行过程中具有不同于其他西方国家的特点,它在东方文化的背景下实行了重视家庭功能的政策。随着经济形势的变化和社会的发展,特别是泡沫经济崩溃以后,日本从70年代末80年代初便开始不断地对社会保障制度进行改革。研究日本社会保障制度的经验和教训将对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提供借

13、鉴。 日本社会保障制度研究一书包括以下几个内容:一、通过对社会保障的基本概念、功能、体系的考察,探讨了日本社会保障的基本理论框架及社会保障制度的位置、作用。二、通过对日本健康保险、医疗保险、养老金保险、国家救助、财源方式等方面的探讨,论述了日本社会保障制度的具体内容、实施机制。三、结合日本家庭结构、人口结构、概念意识等社会条件的变化,探讨了日本所进行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经济成因和社会成因,阐述了日本社会保障制度面临的课题和今后发展的方向。四、通过与欧美发达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比较,进一步明确了日本社会保障制度的特点,总结归纳了日本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过程中的经验教训。 日本社会保障制度研究一

14、书指出,21世纪日本人口将进一步老化,老年人的增加和生产人口的减少,必定会对日本的经济与社会带来很大的影响,社会保障制度是否比较完善与合理,关系到日本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今后日本社会保障改革的道路却是漫长的,年金改革、医疗改革及社会福利改革等还是中长期任务,随着日本经济社会情况的发展,日本社会保障改革还将发生新的变化。从日本的改革中看到两种较为明显的倾向。一种倾向是,社会保障由以家庭为单位转向以个人为单位,重视个人的自我决定权。另一种倾向是,强化市场在社会保障领域中的调节作用,引进竞争机制,动员民间搞社会福利。这两种倾向既是社会发展所致也是社会发展的需要,相信在今后日本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当中将日益显著。一、日本社会保障制度概述 (一)日本社会保障制度发展历程。尽管日本在1868年明治维新后就开始学习德国等西方国家建立社会救助和社会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但现代意义上全方位、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则始于1 950年10月政府社会保障制度审议会发布(关于社会保障制度的劝告)。此后,经过50多年的发展和完善,日本形成了一个复杂而完备的社会保障制度系统。其发展历程大致可以分为4个阶段:1社会保障制度的形成和确立阶段(1945?1961年)。194 5年战败后的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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