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商银行微小企业金融批量业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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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微小企业金融批量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最大限度地满足微小企业客户对产品及服 务方式要求多样性,加强对微小企业金融批量业务(以下简 称批量业务)产品和服务方式的创新,指导并规范各分支机 构开展批量业务,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本管理办法规定了开展微小企业金融批量业 务的指导原则及流程,适用于各分支机构微小企业金融批量 业务的操作及管理工作(操作流程图见附件1)。第三条批量业务的含义及特征。(一)本管理办法所指批量业务是为我行对特定群体或 特定范围的微小企业客户进行批量化处理所设计的产品或 服务方式。(二)某项批量业务的终端客户通常具有相同或类似的 风险特征或者可以采取相同或类似的风险控

2、制措施。(三)批量业务中通常存在一个或多个利益相关的第三 方作为合作方。第二章职责权限第四条总行微小企业金融部负责推动、规范全行微小 企业批量业务管理和业务发展,制定、完善和落实相应制度、 流程及有关政策规定,并组织或指导各分支机构提炼研发新产品模式。第五条分支机构微小企业金融部负责具体实施批量 业务相关工作包括开拓市场、发现需求、实施与第三方合作 具体业务及贷后维护,收集整理行业需求信息及同业产品信 息。第三章合作方基本准入条件第六条批量业务合作第三方应符合如下要求:(一)注册时间及连续经营时间均达到两年以上,如若 未达到两年,法人代表或股东必须有两年以上行业经营经 验。(二)在行业中有良好

3、声誉,企业、法定代表人及实际 所有人无不良信用记录。(三)各项财务指标良好,有健全、规范的内部管理。(四)一年内无重大经济纠纷。(五)与终端客户之间存在直接、合法、有效、可持续 的经济利益关系。(六)有意愿并具备与我行合作的相应条件和管控能力。(七)在销售网络、客户资源等方面具有明显优势,商 业模式具有可持续性,盈利能力有连续性。(八)其他因涉及不同行业或业务领域的批量业务所要 求的特定条件。第四章业务流程第一节市场调研和产品模式设计第七条分支机构对有潜在业务需求并具有批量业务 特征的客户群体进行市场调研,调研方式可采取入户走访、 实地考察、聘请专业调查公司、同业产品分析等等,同时对 调研对象

4、、调研内容及调研结果等进行整理、分析。第八条分支机构在市场调研的基础上进行产品模式 的初步设计。产品模式应当遵循从终端客户群体特点及需求 出发的原则,在各方共赢的基础上实现双重制约,即达到我 行对合作方的有效约束,以及合作方对终端客户的合理制 约。产品模式主要包括合作要素、操作流程、风险控制措施 等。分支机构在进行产品模式初步设计的过程中如需指导, 可向总行微小企业金融部提出需求。如果各分支机构办理的 批量业务是总行微小企业金融部巳正式推出的产品模式,则 在现有模式上进行调整修改即可。第二节调查分析第九条各分支机构应实地调查拟合作方的经营情况, 并按照批量业务调查报告模板及撰写要求(附件2)撰

5、写 与拟合作方合作的调查报告。第三节 申报审核第十条各分支机构报送总行审批的批量业务需同时 上报拟合作方的基础资料(与微小企业法人客户授信业务相同)、调研材料及调查报告等。第十一条各分支机构报送总行审批的审贷会材料由 总行专门分管批量业务的审贷会祕书审核,审核通过后,审 贷会祕书为各分支机构预约审贷会时间。第四节审批第十二条批量业务申请和审批要素在总行对事业部 的授权范围之内,相关业务的审议遵循两级审贷会原则。即 申报业务分支机构审贷会提出决策建议,经总行具备权限的 微小企业审贷会审议,审议结果(同意与否及合作项目的核 心要素和核心条件)由总行微小企业金融业务分管行长最终 签批。第十三条批量业

6、务申请和审批要素超出总行对事业 部的授权范围,则由各分支机构审贷会提出决策建议,报总 行具备权限的微小企业审贷会审议,由总行微小企业金融业 务分管行长签署意见。若该项目通过审议,由微小企业金融 部提交总行相应的决策机构审批决策。第十四条上述批量业务项严格执行审贷分离、评审 分离”原则(职务不相容),即授信调查人员不得参与授 信审批、授信审批人员不得参与合规性审核”。审批通过后, 总行微小企业金融部留存最终审批资料的复印件,各申报分 支机构保留决议资料原件。第五节签订协议第十五条各分支机构应严格按照总行审批决议及同意的业务模式草拟合作协议,经总行微小企业金融部审核, 再按照有关要求进行法律事务审

7、核,前述有关事项完成后再 与第三方签订合作协议。第十六条各分支机构原则上应在审批决议通过后的 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与合作方的合作协议签订,同时合作方 应具备协议约定的各项前提条件(如开立保证金账户等)。 经XX银行微小企业批量业务审贷委员会决议同意,需由总 行签署的协议由总行微小企业金融业务分管行长或授权人 签署,由总行签署的合作协议原件由总行留存;需由分支机 构签署的协议由各分支机构行长或授权人签署,由分支机构 签署的原件由各分支机构留存,并在签订协议后三个工作日 内将合作协议复印件上报总行微小企业金融部备案。批量业 务项目要求执行报备制度,具体内容为:在签订合作协议三 个工作日内,向总行风险

8、管理部授信审批中心报备,报备内 容包括:调查报告、审批决议、合同文本等,同时按季度报 送批量业务台帐。第十七条审批决议通过后超过三十个工作日,如果合 作方无法满足审批意见内提出的前提条件或双方就合作协 议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致使合作协议无法签订,各分支机构 应填制微小企业金融批量业务终止第三方合作流程的说 明(见附件4),并立即停止与该合作方的批量业务,并于 填制该说明的三个工作日内将复印件报送总行微小企业 金融部;如经办行认为有客观的、合理的原因需要延迟签订 合作协议,须在审批决议通过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向总行微小 企业金融部提交延迟签订批量业务合作协议书申请表(见 附件5),由总行微小企业金融部

9、决定是否可延迟。提交延 迟签订批量业务合作协议书申请表三十个工作日内,仍未 能签订协议的,各分支机构应填制微小企业金融批量业务 终止第三方合作流程的说明,并立即停止与该合作方的批 量业务,并于填制该说明的三个工作日内将复印件报送总行 微小企业金融部。审批决议拒绝或审批决议通过但提前终止 合作的,若该合作方仍想与我行进行批量业务合作,待拒绝 或提前终止六个月后方可申请,需要重新调查,重新上会审 批。第十八条批量合作业务项下的单笔业务操作流程应 按照XX银行微小企业信贷人员授信尽职实施细则(试行) 和XX银行微小企业授信业务操作流程执行。第六节业务监控与维护第十九条分支机构应确定专人对具体合作协议

10、项下 的批量业务全面负责,负责人原则上是该协议项下的主要调 查人或经办行的主管。第二十条对于合作协议项下的终端客户,各分支机构 的信贷员则应依据XX银行微小企业信贷人员授信尽职实施 细则(试行)和总行审贷会在业务审批时的要求定期回访 客户,收集客户信息,做好贷后维护工作。第二十条对于批量业务合作方,各分支机构也应依 据XX银行微小企业信贷人员授信尽职实施细则(试行)、 审贷会的审批意见和合作协议的约定定期回访,收集客户时 点信息,做好回访记录,并于每季度末对具体批量业务的开 展情况进行综合评价,主要包括业务合作主体经营状况、批 量业务合作情况、预期风险点及控制手段、批量业务综合评 价等,并在次

11、月的七个工作日内上报总行微小企业金融部。(批量业务季度贷后回访报告撰写模板详见附件3)。第二十二条如第三方合作协议即将到期且仍有与我 行继续合作的意愿和必要时,为保持业务的连续性,各分支 机构应依据本办法第四章相关程序在现有合作协议结束前 一个月向总行上报调查报告和决策建议。第五章批量业务的合作制约机制 第二十三条批量业务合作协议中必须设置相应的业 务风险预警指标或预警信号。当有关风险事项或指标出现, 或合作方出现违反协议约定的行为时,经办行或主办行必须 暂停或停止合作协议项下的业务办理,并对合作方以及合作 协议项下的终端客户群进行深入地调查分析,尽快将业务暂 停或停止的原因、对后续合作事项的

12、建议、有关问题的应对 措施和方案报告总行,并在总行微小企业金融部的指导下进 行有效的落实。第二十四条批量业务合作的协议期内,实际业务量或 佘额未达到双方约定额度的50%,合作期满后,经办行或主 办行应审慎对待合作方提出的继续合作申请。第六章批量业务的风险提示第二十五条 合作方主要的潜在风险。(一)欺诈风险,表现为合作方采用多种形式进行恶意 欺诈、骗贷和贷款后恶意逃废担保义务。(二)履约风险:由于合作方担保能力降低或担保意愿 发生变化而产生履行担保责任风险;或者过高估计合作方的 担保能力,一旦出现终端客户的集中违约,合作方往往难以 在保证金额度之上全部承担担保责任,造成风险隐患。(三)经营风险:

13、合作方由于自身所处的市场环境、经 营环境,或财务状况出现下滑或恶化,或发生足以影响其持 续经营的重大事件,造成风险隐患。第二十六条 操作风险。(一)贷前调查及贷后管理流于形式,过于依赖合作方。(二)未按相关要求对保证金账户及保证金实施管理。(三)未按相关要求办理或未及时办理担保手续。(四)还款方式、借款期限、担保方式等产品模式设计 不当造成风险隐患。(五)终端客户出现逾期仅扣划保证金但未按双方预定 的预警指标及时采取措施,使合作项下的资产质量不实。(六)批量业务的总量超出了合作双方的实际管控能 力,或超出了相应市场的总体发展速度。第二十七条系统性风险。产业、行业政策调整、区域 或行业经济性波动

14、及市场无序竞争。第二十八条法律风险。协议合同等法律文书要素不齐全、不准确、不规范。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总行微小企业金融部负责解释、 修订,自管理办法下发之日开始执行。关于印发微小企业 金融批量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原有制度同时废 止。附件:1、微小企业金融批量业务操作流程图2、批量业务调查报告模板及撰写要求3、批量业务贷后季度回访报告撰写模板4、微小企业金融批量业务终止第三方合作流程的说明5、延迟签订协议申请表附件 1微小企业金融批量业务操作流程图 .N Y分支机构严格遵循审贷会决策内容,在协议框架内开展批量业务 (一)主体概况(包括主营业务、组织架构、人员组成、公 司地址、占地

15、面积、经济性质等)(二)主体历史沿革(包括成立时间、股权结构变化、主营 业务变化、对外投资情况等)(三)法人或实际控制人、大股东简历;(四)合作方主体授信资格(包括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专有行业许可证、贷款卡等年检情况;征信查询情况、对外融资 情况、对外担保情况、与我行合作历史情况等)三、合作方主体经营状况及财务分析(一)经营状况及近年产销分析(合作企业所处的市场环境、 行业环境、政策环境等;同业地位及市场占有率,产销及利润情 况分析等)(二)合作方主体的近一年财务分析(包括资产、负债及所 有者权益分析;损益情况分析;现金流情况分析;财务比率及偿 债能力分析;财务状况综合评述)四、产品要素及具体操作模式(一)同业市场及终端客户调研分析;详述终端客户的特点、 准入标准以及基本产品设计要素,业务操作流程; (二)拟办批量产品在同业市场中的竞争力分析(比较同业 金融机构类似金融产品与我行批量产品的准入条件与标准,分析 整体市场的供给需求,分析优劣势)(三)罗列业务风险点及防控措施。五、建议合作内容及合作方式(一)合作金额(累放额、余额)、合作期限、合作利率、 单笔及单户上限额度等;(二)合作方式,包括业务流程、保证金比例、费用收取标准等;(三)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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