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工程师考试安全生产法资料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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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工程师考试安全生产法资料15(三)劳动防护用品的经营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三条对劳动防护用品的经营作出了两方面的规定。1经营单位条件劳动防护用品经营单位必须依法领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必须有满足经营需要的固定经营场所和了解相关防护用品知识的人员。2经营要求劳动防护用品经营单位不得经营假冒伪劣劳动防护用品和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二、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与使用的规定(一)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是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义务,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定(GB 11651)和国家颁发的劳动防护用

2、品配备标准以及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二)专项经费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需要必要的经费保证,这也是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投人的一部分。 由于一些生产经营单位片面追求效益和利润,为了降低成本而使得购置劳动防护用品的经费得不到保证,因此导致从业人员的事故伤害和职业病。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对此作出了两方面的规定。1专项经费投入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专项经费,购置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专项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严格管理,不得挪用。2禁止以其他方式替代劳动防护用品针对一些生产经营单位弄虚作假,以发给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劳动防护用品的违法行为

3、,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应当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三)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国家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行安全标志管理,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必须购买有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一些企业生产的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被生产经营单位购买后,因其不具备应有的安全防护性能和质量,造成了严重后果。所以,必须把住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管理关。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采购和使用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购买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须经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技术部门或者管理人员检查验收。”此外,对一般劳动防护用品也要加强

4、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报废等管理制度。(四)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还要加强教育和管理,保证物尽其用。一些生产经营单位为了减少开支,购买假冒伪劣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劳动防护用品;没有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培训,即使配备了劳动防护用品从业人员也不使用或者佩戴, 使劳动防护用品使用不当。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对此作出了两方面的规定。1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得超过使用期限。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督促、教育从业人员正确地佩带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2从业人员的使用管理获得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

5、用品是从业人员的权利。同时,正确地佩带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又是从业人员的法定义务。这不仅是保护从业人员自身安全的需要,而且是保护他人和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的需要。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九条要求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必须按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正确地佩带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未按规定佩带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不得上岗作业。三、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的规定(一)劳动防护用品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情况, 是监督管理的重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应当受到依法查处:1不配发劳动防护用品;2不按有关规定或者标准配发劳动防护用品;3配发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

6、用品;4配发不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5配发超过使用期限的劳动防护用品;6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混乱,由此对从业人员造成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7生产或者经营假冒伪劣劳动防护用品和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8其他违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行为。(二)监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部门依法负有对生产经营单位配备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的职责。 对发现的违法行为, 有权予以纠正或者实施行政处罚。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 要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对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进行监督检查, 督促生产经营单位

7、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劳动防护用品主要是国内生产,但也有一些劳动防护用品需要从国外进口。为了加强对进口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进口的一般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防护性能不得低于我国相关标准,并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定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准用手续;进口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安全标志。”(三)从业人员的监督从业人员是企业的主人,依法享有获得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和对本单位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及其管理的情况进行监督的权利。他们是劳动防护用品受益者,当然有权维护自身的利益。劳动防护用品

8、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依法向本单位提出配备所需劳动防护用品的要求;有权对本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的违法行为提出批评、检举、控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从业人员提出的批评、检举、控告,经查实后应当依法处理。”(四)工会的监督工会是维护从业人员权益的群众性组织,依法享有对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行为进行监督的权利。为了发挥工会的监督作用,加强对劳动防护用品使用的监督,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接受工会的监督。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的违法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并对纠正情况进行监督。”四、生产、经

9、营单位、检测检验机构违法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一)劳动防护用品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律责任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对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行为进行了界定,设定了责令限期改正、停产整顿、5 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行政处罚。(二)检测检验机构的法律责任劳动防护用品检测检验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 有关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 000 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 000 元的,单处或者并处5 000 元以上2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5 000

1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三)安全标志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玩忽职守、 弄虚作假、 徇私舞弊第五节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2007年1 月3 1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2 号令公布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自 2007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品检验管理办法 同时废止。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的管理,规范检测检验行为。2002 年公布的 煤矿矿用安全产的立法目的是为了

11、加强对安全一、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的基本规定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适用于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及其检测检验人员从事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检测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 有特殊专业技能的境外机构以及在境内的外资机构申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参照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理。为了加强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起草了煤矿矿用安全产品检验管理办法,2002 年由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布实施。煤矿矿用安全产品检验管理办法实施以来, 在规范煤矿矿用安全产品检验工作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

12、着安全生产工作的加强, 急需对非煤矿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加以规范。对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的资质管理属于行政许可的范畴,必须符合行政许可法的规定。2005 年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升格为总局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开始组织起草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制定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建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体系的需要。在国内外, 一些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政府部门通常把检测检验作为监督管理的重要技术支持手段。建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体系,必须有法律保障。二是指导、协调、规范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的需要。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涉及我国各个行业,特别是煤

13、矿、金属和非金属矿山、石油、危险化学品及化工、烟花爆竹等作业条件复杂、危险性较大、对设备安全性能要求很高的行业,都需要进行经常性的、专项的安全检测检验。 而从事这些活动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的市场准人和活动规则应当法律化、制度化。三是深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需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活动需要有完善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体系作为技术支撑,以提供必要的监管执法技术依据和事故调查处理的物证分析依据。四是加强企业安全管理的需要。目前我国多数中小企业的安全设备设施落后老化,超期服役、 带病运行的大量存在,存在着大量的事故隐患。制定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有利于加强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的资质管理和活动监督,促使他们为企业提供优质、及时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服务,改善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和减少事故。(一)检测检验机构的资质管理规定 第三条要求检测检验机构应当取得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批准的检测检验业务范围内独立开展检测检验活动。 检测检验机构的设置,有资源,统筹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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