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收据内部控制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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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票、收据内部控制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发票、收据管理,加强财务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结合企业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发票、收据(统称为票据)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第三条: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负责全国发票管理工作。发票的种类、联次、内容及使用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所属部门。第二章 机构设置及职责第五条:票据由财务部门、使用部门负责管理,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审查监督。第六条:财务部门负责票据的领购、开具、保管及核对、核算工作,财务部设置票据管

2、理人员一名,负责票据的按规领取,发放登记、回收核对、收入对账等项工作。第七条:使用部门负责票据的按规开具及妥善保管、按照财务部门要求的期限及时交回,接受财务部门对收入情况、票据存根联次的核对,定期接受审计部门的检查。使用部门负责人对票据的安全性负全责,对票据管理人员有定期进行法治教育的责任。第八条:审计部门负责对票据定期进行检查,对检查结果及时作出评估报告,上报企业经理审核批准,对票据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按照不同性质,及时反馈执行部门,限期整改并督促检查整改结果。第三章 发票领购第九条:企业依法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第十条:企业向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应当提出购票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

3、发给发票领购簿。凭发票领购簿核准的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发票。 第十一条:使用部门应在领取票据时,首先填写票据领用申请单,申请单由领用人填写,经部门负责人签字,部门会计签字后,再由财务部部长审查批准,交票据管理人员,根据票据的种类、数量、号码及日期填写票据领用登记簿,并由领用人亲自签字后加盖财务专用章,方可领取票据。第十二条:票据使用人应当建立票据登记簿,将领取的票据按照号码顺序依次登记,并将每张票据收入的金额、时间及交存情况记录详细,定期与财务部票据管理人员核对收入账目及票据的保管情况。第四章 发票的开具第十三条:票据使用人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技能,开具票据时首先应

4、当审查开票的依据是否齐全,订货合同或协议、对方单位的开票信息、货款交付、挂账签单等客户资料,审核无误后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第十四条: 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须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外发票,开具后的存根联应当按照顺序号、按月装订成册。 第十五条:专用发票必须按下列要求开具(一)字迹清楚。(二)不得涂改。如填写有误,应另行开具专用发票,并在误填的专用发票上注明“误填作废”四字。如专用发票开具后因购货方不索取而成为废票的,也应按填写有误办理。(三)项目填写齐全。(四)票、物相符,票面金额与实际收取的金额相符。(五)各

5、项目内容正确无误。(六)全部联次一次填开,上、下联的内容和金额一致。(七)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八)不得开具伪造的专用发票。(九)不得拆本使用专用发票。第十六条:专用发票开具时限规定如下:(一)采用预收货款、托收承付、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二)采用交款提货结算方式的,为收到货款的当天。(三)采用赊销、分期付款结算方式的,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一般纳税人必须按规定时限开具专用发票,不得提前或滞后。第十七条: 专用发票的基本联次统一规定为六联,各联次必须按以下规定用途使用:(一)第一联为抵扣联,购货方作扣税凭证;(二)第二联为发票联,购货方作付款的

6、记帐凭证;(三)第三联为记账联,销货方作销售的记帐凭证;(四)第四联为生产记账联,生产管理部门记账凭证;(五)第五联为使用部门记账联,使用部门记账凭证;(六)第六联为存根联,由销货方留存备查。第五章 发票的检查第十八条:财务部门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第十九条:财务部门在发票管理中有权对使用部门进行下列检查: (一)检查领取、开具、存根交回、票款核对和保管的情况;(二)调出发票查验; (三)查阅、复制与发票有关的凭证、资料;(四)向当事方询问与发票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第二十条:内部审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票据的管理情况进行审计,主要检查以下内容:(一)

7、票据领用、开具、保管过程的合法合规性;(二)抽样检查票据开具及收款情况;(三)查阅票据有关凭证、资料;(四)向当事各方询问与票据有关的问题和情况;(五)检查票据使用人的职责履行情况。第二十一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及时将检查结果,上报企业经理,并将批复结果及时反馈管理部门,限期整改。第六章 发票的保管第二十二条:财务部门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十五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第二十三条:发票使用部门对未开完票据应当设置专柜存放,定期交存财务部门审查。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十五年。保存期满,报财务部门查验后销毁。第七章 票

8、据管理的原则第二十四条:本企业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使用范围。 第二十五条:禁止倒买倒卖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 第二十六条:未经批准,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 第八章 罚则第二十七条: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包括: (一)未按照规定领购发票的;(二)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三)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四)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五)未按照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 第二十八条 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者存放空白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收缴发票,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法律法规为准;第三十条:本办法由财务部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页为著作的封面,下载以后可以删除本页!【最新资料 Word版 可自由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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