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章谷物、粮食粉、淀粉或乳的制品;糕饼点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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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九章 谷物、粮食粉、淀粉或乳的制品;糕饼点心注释: 一、本章不包括: (一)按重量计含香肠、肉、食用杂碎、动物血、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及其混合物超过20的食品(第十六章),但税号19.02的包馅食品除外; (二)用粮食粉或淀粉制的专作动物饲料用的饼干及其他制品(税号23.09); (三)第三十章的药品及其他产品。 二、税号19.01所称“细粉”及“粗粉”,是指: (一)第十一章的谷物细粉及粗粉; (二)其他章的植物细粉及粗粉,但不包括干蔬菜、马铃薯和干豆类的细粉及粗粉(应分别归入税号07.12、11.05和11.06)。 三、税号19.04不包括按重量计全脱脂可可含量

2、超过6或裹巧克力的食品以及税号18.06的其他含可可食品(税号18.06)。 四、税号19.04所称“其他方法制作的”,是指制作或加工程度超过第十章或第十一章各税号或注释所规定范围的。总 注 释 本税号包括通常用作食品的许多调制产品,这些调制产品直接从第十章的谷物、第十一章的产品、其他章的植物质食物粉(例如,谷物粉、淀粉、果粉、其他植物粉)或税号04.01至04.04的货品制得。本章还包括糕饼点心及饼干,不论是否含细粉、淀粉或其他谷物产品。 对于本章注释三及税号19.01,产品的可可含量一般可通过将可可碱和咖啡因含量相加后乘以因数31而计算出来。 必须注意,所称“可可”,适用于各种形态的可可,

3、包括膏状和固体形状。 本章不包括: (一)含香肠、肉、食用杂碎、动物血、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或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及其混合物重量超过20的调制食品(税号19.02所列包馅产品除外)(第十六章)。 (二)按重量计含脱脂可可在40及以上的细粉、粗粉、淀粉或麦精调制食品和按重量计含脱脂可可在5及以上的税号04.01至04.04所列产品的调制食品(税号18.06)。 (三)含任何比例咖啡的焙炒咖啡代用品(税号09.01)及其他焙炒咖啡代用品(例如,焙炒大麦)(税号21.01)。 (四)非以细粉、粗粉、淀粉、麦精或税号04.01至04.04所列产品为基料的奶制蛋糕、餐末甜点、冰淇淋或类似食品的食用粉(通

4、常归入税号21.06)。 (五)用细粉或淀粉专门配制的动物饲料(例如,狗食饼干)(税号23.09)。 (六)第三十章的药品及其他产品。19.01 麦精;细粉、粗粉、淀粉或麦精制的其他税号未列名的食品,不含可可或按重量计全脱脂可可含量低于40;税号04.01至04.04所列货品制的其他税号未列名的食品,不含可可或按重量计全脱脂可可含量低于5: 10 供婴幼儿食用的零售包装食品 20 供烘焙税号19.05所列面包糕饼用的调制品及面团 90 其他 一、麦精 麦精是通过浓缩麦芽水溶液制得。 不论是块状、粉状或稍粘液状的麦精均归入本税号。 加有卵磷脂、维生素、盐等的麦精,只要未成为第三十章的药品,仍归入

5、本税号。 麦精主要用于配制婴幼儿食品、营养食品或烹饪用品,并可用于制药。胶粘状的可不需进一步加工,直接用于烘烤食品或用于纺织工业。 本税号不包括: (一)税号17.04的含麦精糖食。 (二)用麦芽制成的啤酒及其他饮料(例如,麦芽酒)(第二十二章)。 (三)麦芽酶(税号35.07)。 二、细粉、粗粉、淀粉或麦精制的其他税号未列名的食品,不含可可或按重量计含全脱脂可可低于40 本税号包括许多种以细粉、粗粉、淀粉或麦精为基料的调制食品,不论其所含的这些基料是否重量最重或体积最大,但这些基料构成了调制食品的基本特征。 其他物质可作为辅料加入,例如,加入乳、糖、蛋、脂、油、胳蛋白、白蛋白、谷朊、香料、色

6、料、维生素、果子或其他物质以增强其营养价值,也可加入可可,但按重量计全脱脂可可占整个食品含量应低于40(参见本章总注释)。 应注意到,按重量计含香肠、肉、食用杂碎、动物血、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或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及其混合物重量超过20的食品除外(第十六章)。 本税号内下列述语含义如下: (一)所称“细粉”及“粗粉”,不仅指第十一章的粮食细粉及粗粉,还指各章所列植物质食物细粉、粗粉及粉末,例如,豆粉。但不包括干蔬菜的细粉、粗粉或粉末(税号07.12)、马铃薯的细粉、粗粉或粉末(税号11.05)及干豆类的细粉、粗粉或粉末(税号11.06)。 (二)所称“淀粉”,包括未转变淀粉及预糊化或溶性淀粉。

7、但不包括进一步加工的淀粉产品,例如,麦芽糖糊精。 本税号的食品可以是液状,也可以是粉状、粒状、面团状或其他固体形状,例如,条状或盘状。 这类调制食品通常通过用乳或水简单混合或煮开,就可制成饮料、稀粥、婴幼儿食品、营养食品等,也可用于做饼、布丁、乳蛋糕或类似食品。 本税号的调制食品还可作为食品工业的中间产品。 本税号主要包括: 1、通过蒸发加了糖和细粉的乳所得的细粉。 2、由蛋粉、奶粉、麦精及可可粉组成的调制食品。 3、米粉香饼,由米粉、各种淀粉、甜橡果粉、糖及可可粉组成并用香草加味的调制食品。 4、由谷物细粉与果子细粉(通常还含有添加的可可粉)或由果子细粉与添加的可可粉混合组成的调制食品。 5

8、、用奶粉和麦精(不论是否加糖)制成的麦精乳及类似食品。 6、德式团子,其成分有硬麦粗粉、谷物细粉、面包屑、脂肪、糖、蛋、调味香料、酵母、果酱或水果。但以马铃薯细粉做基料的食品归入第二十章。 7、揉好的面团,主要由谷物细粉加糖、蛋、脂肪、水果组成(包括已模制或已制成最终产品形状的)。 除本章总注释列明不包括的食品外,本税号还不包括: (一)税号11.01或11.02的自行发酵及“膨胀”(预胶化)细粉。 (二)未经调制的混合谷物细粉(税号11.01或11.02)、混合豆粉及混合果子粉(税号11.06)。 (三)税号19.02的包馅面食及古斯古斯粉。 (四)珍粉及其代用品(税号19.03)。 (五)

9、全熟或半熟的烘焙糕饼,后者需要进一步烘熟才能食用(税号19.05)。 (六)调味酱及其制品(税号21.03)。 (七)汤料及其制品或均化混合食品(税号21.04)。 (八)人造植物蛋白产品(税号21.06)。 (九)第二十二章的饮料。 三、税号04.01至04.04所列货品制的其他税号未列名食品,不含可可或按重量计含全脱脂可可低于5 本税号的食品不同于税号04.01至04.04所列的产品,它除含天然乳外,还含有税号04.01至04.04所不允许添加的配料。税号19.01包括: (一)供婴幼儿食用或营养用的粉状或液状食品,除含乳以外,还含有添加的辅料(例如,谷物片、酵母)。 (二)用某种物质(例

10、如,油酸脂肪)替代一种或多种乳成分(例如,丁酸脂肪)制得的含乳食品。 本税号的产品可含糖或可可。但本税号不包括具有糖食特征的产品(税号17.04)、按重量计含全脱脂可可在5及以上的产品(税号18.06)及饮料(第二十二章)。 本税号还包括制冰淇淋用的混合物及基料(例如,冰淇淋粉),但不包括用牛奶做基料的冰淇淋及其他冰制食品(税号21.05)。19.02 面食,不论是否煮熟、包馅(肉馅或其他馅)或其他方法制作,例如,通心粉、面条、汤团、馄饨、饺子、奶油面卷;古斯古斯面食,不论是否制作: 生的面食,未包馅或未经其他方法制作: 11 含蛋 19 其他 20 包馅面食,不论是否烹煮或经其他方法制作 3

11、0 其他面食 40 古斯古斯面食 本税号的面食是用硬麦粗粉或用面粉、玉米粉、米粉、土豆粉等制成的未发酵产品。 这些粉(或混合粉)先用水混合,然后揉成面团,也可加入其他配料(例如,菜蓉、菜汁、菜泥、蛋、乳、谷朊、淀粉酶、维生素、色料、香料)。 揉好的面团通过挤出后切割、滚轧后切割、压制、模制、在旋转筒内成团等方法加工成为特定形状(例如,管状、条状、丝状、蛤壳状、珠粒状、颗粒状、星状、弯肘状、字母状),加工过程中有时加少量的油。产品常因其形状而得名(例如,通心粉、面条等)。 这些产品出售前通常经干制以便于运输、储藏及保存,但干制品很脆。本税号还包括湿的(即潮润的或刚做好的)及冻藏的产品,例如,新鲜

12、的意大利汤团及冻饺子。 本税号的面食可以煮熟、包有任何比例的肉馅、鱼馅、奶酪馅或其他料馅,或经其他方法制作(例如,制成含蔬菜、调味汁、肉等其他配料的菜式)。烹煮只是使面食松软,并不改变其原来的基本形状。 包馅面食可完全包裹(例如,饺子)、尾端张开(例如,锥形奶油面卷)或层叠(例如,千层饼)。 本税号还包括古斯古斯面食,一种经热处理的硬麦粗粉。本税号的古斯古斯面食可经烹煮或用其他方法制作(例如,与肉、蔬菜及其他配料一起作为一个同样名为古斯古斯面食的菜式)。 本税号不包括: (一)除包馅面食外的其他含香肠、肉、食用杂碎、动物血、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或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及其混合物重量超过20的食品

13、(第十六章)。 (二)带面食的汤料及其制品(税号21.04)。19.03 珍粉及淀粉制成的珍粉代用品,片、粒、珠、粉或类似形状的 本税号包括用木薯淀粉、西米淀粉、马铃薯淀粉或类似淀粉(例如,从竹竽、欧白及和丝兰植物提取的淀粉)制取的食用产品。 用水将淀粉调至稠浆状,倒入滤网或带孔盘中,浆一滴滴漏出时落入温度为120至150的金属板上,成为小圆粒或小粉片。有时还将这些小圆粒或小粉片压碎或制成粒状。另一种方法是将淀粉浆倒入蒸汽加热的容器内使其凝结成形。 作为商品的本税号产品呈粉片状、颗粒状、珠状、粉屑状或类似形状,用于做汤、布丁或营养食品。19.04 谷物或谷物产品经膨化或烘炒制成的食品(例如,玉

14、米片);其他税号未列名的预煮或经其他方法制作的谷粒(玉米除外)、谷物片或经其他加工的谷粒(细粉及粗粉除外): 10 谷物或谷物产品经膨化或烘炒制成的食品 20 未烘炒谷物片制成的食品及未烘炒的谷物片与烘炒的谷物片或膨化的谷物混合制成的食品 90 其他 (一)谷物或谷物产品经膨化或烘炒所得的食品(例如,玉米片) 本组包括用经膨化或烘炒处理变得松脆的谷粒(玉米、小麦、大米、大麦等)制得的一系列食品,主要用作加乳或不加乳的早餐食品。产品生产过程中或生产后可加入盐、糖、糖蜜、麦精、水果或可可(参见本章注释三及总注释)等。 本组还包括用膨化或烘炒细粉或糠麸制得的类似食物。 玉米片是用去皮和去胚芽的玉米粒,加入糖、盐及麦精,用蒸汽蒸软,然后轧成片状,最后在旋转炉内焙烤而得。小麦粒或其他谷粒也可用同样方法加工。 爆米花及爆麦花也属于本组范围。它们的加工方法是将谷粒放入一加压的潮湿热箱内,突然减压并将谷粒射入冷空气中,谷粒即膨胀至原体积的好几倍。 本组也包括把潮湿的谷粒(整粒或碎粒)通过热处理使其膨化,然后对这些食品撒上植物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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