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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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新水利工程建立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导语:为加强水利工程建立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制定本规定。下面是提供的水利工程建立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欢送阅读。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工程建立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标准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水利工程建立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水利工程建立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水利工程建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 符合以下具体范围并到达规模标准之一的水利工程建立工程必须进行招标。 (一)具体范围 1、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平安的防洪、排涝、灌溉、水力发电、引(供)水、滩涂治理、

2、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水利工程建立工程; 2、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水利工程建立工程;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水利工程建立工程。 (二)规模标准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效劳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工程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但分标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本项第1、2、3目规定的标准的工程原那么上都必须招标。 第四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老实信用的原那么。建立工程的招标工作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单位和

3、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预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 水利部是全国水利工程建立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视与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指导、监视全国水利行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依据国家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水利工程建立工程招标投标的管理规定和方法; (三)受理有关水利工程建立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对水利工程建立工程招标代理活动进行监视; (五)对水利工程建立工程评标专家资格进行监视与管理; (六)负责国家重点水利工程和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兼任工程法人代

4、表的中央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视。 第六条 流域管理机构受水利部委托,对除第五条第六项规定以外的中央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行政监视。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水利工程建立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视与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地方水利工程建立工程招标投标的管理方法; (三)受理管理权限范围内的水利工程建立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对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水利工程建立工程招标代理活动进行监视; (五)组建并管理省级水利工程建立

5、工程评标专家库; (六)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第五条第六项规定以外的地方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视。 第八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水利工程建立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行政监视,内容包括: (一)承受招标人招标前提交备案的招标报告; (二)可派员监视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对发现的招标投标活动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立即责令改正,必要时可做出包括暂停开标或评标以及宣布开标、评标结果无效的决定,对违法的中标结果予以否决; (三)承受招标人提交备案的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总结报告。 第九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第十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中,国家重点水利工程、地方重点水利工程及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

6、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按第十一条的规定经批准后可采用邀请招标: (一)属于第三条第二项第4目规定的工程; (二)工程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涉及专利权保护,受自然资源或环境限制,新技术或技术规格事先难以确定的工程; (三)应急度汛工程; (四)其它特殊工程。 第十一条 符合第十条规定,采用邀请招标的,招标前招标人必须履行以下批准手续: (一)国家重点水利工程经水利部初审后,报国家开展方案委员会批准;其他中央工程报水利部或其委托的流域管理机构批准; (二)地方重点水利工程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开展方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级

7、人民政府批准;其它地方工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以下工程可不进行招标,但须经工程主管部门 (一)涉及国家平安、国家秘密的工程; (二)应急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等工程; (三)工程中经批准使用农民投工、投劳施工的局部(不包括该局部中勘察设计、监理和重要设备、材料采购); (四)不具备招标条件的公益性水利工程建立工程的工程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采用特定专利技术或特有技术的; (六)其它特殊工程。 第十三条 当招标人具备以下条件时,按有关规定和管理权限经核准可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一)具有工程法人资格(或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招标工程规模和复杂程

8、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 (三)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 (四)具有从事同类工程建立工程招标的; (五)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拥有3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 (六)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 第十四条 当招标人不具备第十三条的条件时,应当委托符合相应条件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第十五条 招标人申请自行办理招标事宜时,应当报送以下书面材料: (一)工程法人营业执照、法人证书或者工程法人组建文件; (二)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力量情况; (三)内设的招标机构或者专职招标业务人员的根本情况; (四)拟使用的评标专家库情况; (五)以

9、往编制的同类工程建立工程招标文件和评标报告,以及招标业绩的证明材料; (六)其它材料。 第十六条 水利工程建立工程招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勘察设计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 1、勘察设计工程已经确定; 2、勘察设计所需资金已落实; 3、必需的勘察设计根底资料已收集完成。 (二)监理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 1、初步设计已经批准; 2、监理所需资金已落实; 3、工程已列入年度方案。 (三)施工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 1、初步设计已经批准; 2、建立资金已落实,年度投资方案已经安排; 3、监理单位已确定; 4、具有能满足招标要求的设计文件,已与设计单位签订适应施工进度要求的图纸交付合同或协议; 5、有关建立工

10、程永久征地、临时征地和移民搬迁的实施、安置工作已经落实或已有明确安排。 (四)重要设备、材料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 1、初步设计已经批准; 2、重要设备、材料技术经济指标已根本确定; 3、设备、材料所需资金已落实。 第十七条 招标工作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招标前,按工程管理权限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报告备案。报告具体内容应当包括:招标已具备的条件、招标方式、分标方案、招标方案安排、投标人资质(资格)条件、评标方法、评标委员会组建方案以及开标、评标的工作具体安排等; (二)编制招标文件; (三)招标信息(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四)出售资格预审文件; (五)按规定日期承受潜在投标人编制的

11、资格预审文件; (六)组织对潜在投标人资格预审文件进行审核; (七)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出售招标文件; (八)组织购置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现场踏勘; (九)承受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关问题要求澄清的函件,对问题进行澄清,并书面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 (十)组织成立评标委员会,并在中标结果确定前保密; (十一)在规定时间和地点,承受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 (十二)组织开标评标会; (十三)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 (十四)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总结报告; (十五)发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投标人; (十六)进行合同谈判,并与中标人订立书面合同。

12、第十八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工程,招标人应当在国家开展方案委员会指定的媒介招标公告,其中大型水利工程建立工程以及国家重点工程、中央工程、地方重点工程同时还应当在中国水利报招标公告,公告正式媒介至出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时间间隔一般不少于10日。招标人应当对招标公告的真实性负责。招标公告不得限制潜在投标人的数量。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向3个以上有投标资格的法人或其它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规定重新招标。 第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工程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第二十条 招标人应当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并提出资格审查报告,经参审人员

13、签字后存档备查。 第二十一条 在一个工程中,招标人应当以相同条件对所有潜在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或者排斥局部潜在投标人。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局部。 第二十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应当少于20日。 第二十四条 招标文件应当按其制作本钱确定售价,一般可按1000元至3000元人民币标准控制。 第二十五条 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投标保证金金额,一般可按以下标准控制:

14、 (一)合同估算价10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投标保证金金额不超过合同估算价的千分之五; (二)合同估算价3000万元至10000万元人民币之间,投标保证金金额不超过合同估算价的千分之六; (三)合同估算价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投标保证金金额不超过合同估算价的千分之七,但最低不得少于1万元人民币。 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必须具备水利工程建立工程所需的资质(资格)。 第二十七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写投标文件,并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密封送达招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投标人可以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或进行更正和补充,但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必须按招标文件规定

15、投标,也可附加提出替代方案,且应当在其封面上注明替代方案字样,供招标人选用,但不作为评标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联合投标的,应当按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联合体资质(资格)等级。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 第三十条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当递交投标保证金。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一条 投标人应当对递交的资质(资格)预审文件及投标文件中有关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二条 评标标准和方法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在评标时不得另行制定或修改、补充任何评标标准和方法。 第三十三条 招标人在一个工程中,对所有投标人评标标准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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