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企业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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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食品企业管理制度【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1、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22、食品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制度 33、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 44、 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 55、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 6- 76、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 87、食品进货查 验和查验记录制度 9-128、食品贮存管理制度 129、废弃物处置 制度 13-1510、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16-17食品从 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一、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 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 疾病的人员,

2、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二、食品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 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堂从业人员必须先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 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上岗位操作。三、从业人员体检合格证明应随身携带,以备检查。从业 人员健康检查合格证不得涂改,过期、笔迹不清无效。四、从业人员出现咳嗽、腹泻、发热等有碍于食品卫生的 病症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病症或治愈 后,方可重新上岗。五、从业人员必须具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并且做到:(1)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便后用肥皂及流动清水洗 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之前应洗手消毒;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

3、指加工食品;不得在食品加工和销售场所内吸烟。食品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制度一、食品从业员必须接受食品 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 食品生产经营工作。二、认真制定培训计划,在有关主管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定 期组织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参加食品安全、卫生知识、职业道 德和法律、法规的培训以及卫生操作技能培训。三、定期组织本单位食品从业人员学习食品安全法、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及时掌握和了解国家及地方的各项食品安全法律,法 规,做知法守法的模范。四、食品从业人员的培训包括负责人、食品管理人员和食 品从业人员。五、新参加工作的人员包括实习工、实习生必须

4、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六、培训方式以集中讲受与自学相结合,定期考核,不合 格者离岗学习一周,待考试合格后再上岗。七、建立食品从业人员培训档案,将培训时间、培训内 容、考核结果记录归档,以备查验。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一、制定本单位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和 岗位卫生责任制管理措施。二、制定本单位食品经营场所卫生设施改善的规划。三、 按有关发放食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办理领取或换发食品经 营许可证,无食品经营许可证不得从事食品经营。做到亮证、 亮照经营。四、组织本单位食品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有关法 规和知识的培训,培训合格者才允许从事食品经营。五、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六、对本单位贯 彻执

5、行食品安全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总结、推广经 验,批评和奖励,制止违法行为。七、执行食品安全标准。八、协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 实施食品安全监督、监测。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一、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 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日常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坚持落实每天检查各部门、各岗位 的卫生状况和岗位责任制的执行情况,并作好登记。三、每日组织一次卫生检查,单位负责人每月组织考核食 品安全管理人员工作。四、每次检查,都必须有记录。五、发现问题,应有人跟踪改正。六、检查内容应包括食品储存、销售过程; 陈列的各种防护设施设备,冷藏、冷冻设施卫生和周围环 境卫生。七、对损坏的卫生设施、设备、

6、工具应有维修记录,确保 正常运转。八、各类检查记录必须完整、齐全,并存档。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经营过程质量控制制度第一章总 则一、目的对经营过程、产品质量特性进行有效控制,确保产 品满足顾客的需求和期望。二、适用范围适用于对产品形成过 程的确认,经营过程的产品标识和可追溯性。三、职责 1、负 责对生产和过程的控制。2、负责产品验证、标识及可追溯性监 督管理。3、仓库负责产品防护控制。第二章管理规定一、经营 准备(一)人员负责经营人员的岗位培训、考核,合格后上uU岗。(二)设备需按质控点、对经营场所设备进行清洗消毒, 需对清洗过程和效果进行监督、确认,并定期评估,做好记 录。(三)经营场所环境

7、限制无关人员进出,场地卫生整洁。二、生产过程监控(一)进货验证进货验证具体规定按 仓库管理制度和检验管理制度执行。(二)过程产品的监视和测量1、首件检验每班开始生 产、更换产品品种或调整参数后生产的开始产品,操作工必须 进行自检,合格后,再由质检员根据相应的检验规程进行检 验;如不合格应返工或查找原因改进后重新生产,直至首检合 格,质检员确认后才能批量生产。三、产品标识和过程可追溯 性控制(一)过程可追溯性控制1、各过程必须有完整质量记 录,以便于追溯;2、负责人对可追溯性的有效性进行监控。四、产品的防护1、对于产品从进货、查验、销售直到预 期目的地的所有阶段,应防止产品变质、损坏和误用。2、

8、针对产品的符合性对其提供防护,包括标识、搬运、包 装、贮存和保护等。3、配置适宜的搬运工具,规定合理的搬运 方法,不得破坏包装,防止跌落、磕碰、挤压。五、过程控制 中出现问题的处理1、经营过程中发现不合格要及时纠偏,并 采取预防措施;2、当过程质量出现重大问题时,执行质量改进控制制 度;3、当出现不合格产品时,执行不合格品管理制度。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1、食品处理区 应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处理、半成品加工、成品供应的流程合 理布局设备、设施,防止在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2、配备与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 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 处理

9、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设施。主要设施应易于 维修和清洁。3、有效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及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 件。加工与用餐场所(所有出入口),设置纱门、纱窗、门帘或 空气幕,如木门下端设金属防鼠板,排水沟、排气、排油烟出 入口应有网眼孔径小于6mm的防鼠金属隔栅或网罩;距地面2m髙度可设置灭蝇设施。4、配置方便使用的从业人员洗手设施,附近设有相应清 洗、消毒用品、干手设施和洗手消毒方法标示。宜采用脚踏 式、肘动式或感应式等非手动式开关或可自动关闭的开关。5、食品处理区应采用机械排风、空调等设施,保持良好通 风,及时排除潮湿和污浊空气。6、用于加工、贮存食品的工用具、容器或包装材料和设

10、备 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无异味、耐腐蚀、不易发霉。食品接 触面原则上不得使用木质材料(工艺要求必须使用除外),必须 使用木质材料的工具,应保证不会对食品产生污染。7、各功能区和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操作台、刀具、砧 板等工用具,应分开定位存放使用,并有明显标识。8、应当定期维护食品加工、贮存、陈列、消毒、保洁、保 温、冷藏、冷冻等设备与设施,校验计量器具,及时清理清 洗,必要时消毒,确保正常运转和使用。食品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食品进货查验制度第一条为 把住食品进货关,保证进货渠道正规和质量安全,切实履行法 律规定的食品质量义务,保护自身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

11、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等法规规定, 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食品经营者应当遵守本制度。第三条列 入进货查验的食品,是指消费者经常食用的食品,主要包括 肉、禽、畜、粮食及其制品、蔬菜、水果、奶制品、豆制品、 饮料和酒类等食品。第四条经营者购进食品时,应查验证明供 货方主体资格合法的有效证件,并按批次向供货方索取证明食 品质量符合标准或规定,以及证明食品来源的票证,并保存原 件或者复印件。需要查验和索取的具体票证,由市场食品索 证索票办法作出规定。第五条在购进食品时,必须对食品标 识、外部感观和内在质量进行查验,确保食品质量可靠、标识 正确。第六条进货食品检查验收

12、的内容:1.产品及包装上的标 识是否真实;2.产品质量检验是否合格;3. 是否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厂名、厂址;4. 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 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是否有中文标明;5. 需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事先向 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6. 限期使用的产品,是否在明显处标明生产日期,安全使 用期,失效期。7.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 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有否警示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8.是否是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的淘汰产品;9. 产品是否掺杂、掺假;10. 产品是否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第七条通过看、摸、 揉、捻、嗅、品等方式,对

13、所进食品进行感官判定,把好进货 食品质量关。第八条市场经营的农产品及其散装食品,法律法 规规定的必须检验或者检疫的,经营者必须查验其有效检验检 疫证,未经检验检疫的,不得上市销售。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 定的,应经有关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或市场设立的检测点检测合 格才能上市销售。第九条对进货食品的内在质量发生怀疑,自 身具备食品质量检验能力和条件的,自选检验验收,不具备条 件的,委托法定食品检验机构进行验收检验。第十条经营者在 进货时,对查验不合格或无合法来源的食品,拒绝进货。发现 假冒伪劣食品时,应及时报告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食品进 货查验记录制度第一条为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保证销售食 品质量安

14、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 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索证索要制度是指为保 证食品安全,在购进食品时,本单位员工必须向供货方索取有 关票证,以确保食品来源渠道合法、质量安全。第三条与初次 交易的供货单位交易时,应索取证明供货者和生产加工者主体 资格合法的证明文件: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证明文件,每年核对一次。第四条在购进 食品时,应当按批次向供货者或生产加工者索取以下证明食品 符合质量质量标准或上市规定,以及证明食品来源的票证:1、

15、 食品质量合格证明;2、检验(检疫)证明;3、销售票据;4、有关质量认证标志、商标和专利等证明;5、强制性认证证书(国家强制认证的食品);6、进口食品代理商的营业执照、代理资料、进口食品标签 审核证书、报关单、注册证。第五条下列食品进货时必须按批 次索取证明票证:1、活禽类:检疫合格证明、合法来源证明;2、牲畜肉类: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或畜产品检验合格证 明、进货票据;3、粮食及其制品、奶制品、豆制品、饮料、酒类:检验合 格证明、进货票据;第六条对获得驰名商标、著名商标或者省级以上安全食 品、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名牌产品称号的优质 食品,可凭以上称号相应标识和凭证直接销售,免予索取

16、其他 票证。第七条对实行购销挂钩的食品,可凭购销挂钩协议和供 货方的销售凭证直接销售,免予索取其他票证。第八条对索取 的票证要建立档案,并接受市场服务中心和有关行政执法部门 的监督检查。食品贮存管理制度一、贮存场所、容器、工具和 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设置纱窗、防鼠网、挡鼠板 等有效防鼠、防虫、防蝇、防蟑螂设施,不得存放有毒、有害 物品及个人生活用品。二、食品和非食品(不会导致食品污染 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工具等物品除外)库房应分开设置。 同一库房内贮存不同性质食品和物品的应区分存放区域,不同 区域应有明显的标识。三、食品应当分类、分架存放,距离墙 壁、地面均在10cm以上,并定期检查,使用应遵循先进先出的 原则,变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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