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文档:工程价款优先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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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价款优先权小编希望 工程价款优先权这篇文章对您有所帮助,如有必要请您下载收藏以便备查,接下来我们继续阅读。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是一种特殊的“优先权”制度,其特殊之处在于赋予了工程承包商的工程价款,优先于担保物权人的抵押权和其他普通债权的优先受偿地位。那么为什么要规定这样一种特殊的债权担保制度?我们如何理解这种特殊优先权制度呢? 为了方便大家了解工程价款优先权制度,笔者现简单介绍如下:一、工程价款优先权制度出台的经济背景。在我国的建设工程领域,由于社会诚信制度的缺失,导致产生了大量的工程价款结算纠纷,而在诸多纠纷当中,由于发包方往往处于强势地位,肆意拖欠承包商的工程款。而一个工程往往会涉及建设

2、单位、承包商、分包商、劳务承包人、广大农民工等纷繁复杂的各种主体。三角债频发,农民工血泪讨薪等事件不断上演,严重损害了良好的建设工程秩序和正常的经济活动。在这样秩序失范的背景下,国家为了平衡发包者也承包者利益,解决拖欠工程款的顽疾,工程价款优先权制度因应而生。二、什么是工程价款优先权?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该条规定确立了我国的工程价款优先权

3、制度,所谓工程价款优先权,就是指当发包人违约不支付工程价款时,承包人可以和发包人协商以“工程抵款”或者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拍卖工程获得优先受偿的制度。三、何谓“工程价款”?理解工程价款优先权,首先要正确认识“工程价款的内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三项规定:建设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根据以上规定,建设工程价款包含了材料款、人工费等实际支出费用,但不包括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可得利益损失。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的工程价款优先权制度是一种综合考虑了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的利益,既赋予了承包人优先

4、权,又对这种优先权的范围进行了限制在直接支出,也就是限定在了工程成本的范围之内。因此,对于工程价款优先权,出于理解方便我们可以理解为“建设工程成本”优先权。四、工程价款优先权在优先权体系中的地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规定:一、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设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二、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根据以上规定,我们可知:1、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优于银行的抵押权和其他普通债权。2、对于全款购房

5、或者银行按揭的消费者,由于价款已经实际支付,承包商不得主张工程价款优先权。但该条规定同时也为一些奸商搞假预售,假按揭规避工程价款优先权打开了方便之门,真是挂一漏万,防不胜防。五、工程价款优先权行使的除斥期间。根据上述批复第四项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该条规定的关键词是“竣工之日”,竣工之日一旦确定,工程价款优先权的存活期便开始倒计时,到期不行使自动转化为普通债权。这种平衡机制表现为:工程价款优先权仅是工程成本优先权;工程价款优先权优于商业银行工程贷款抵押权;工程价款优先权不能对抗购房消费者;工程价款优先权必须自竣工之日起6个月内行驶,否则转为普通债权。申明:本文仅限于参考,不作为依据,如有必要请向更专业的人士咨询。文档由我收集整理后编辑发出,如有疑义,请速与我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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