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建筑工程评估基础》建设用地相关知识(3).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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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22年建筑工程评估基础建设用地相关知识(3)(二)建立用地的抵押使用权可以抵押,全部权不能抵押。四、建立用地的丢失(熟识)建立用地的丢失有两种状况:土地的灭失和建立用地被政府收回。(一)正常收回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1.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2.为实施城市规划进展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3.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商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4.因单位撤销、迁移等缘由,停顿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5.大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依照

2、前款第(1)项、第(2)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赐予适当补偿。(二)闲置土地的收回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开工开发建立的建立用地。1.闲置土地的认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1)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建立用地批准书未规定开工开发建立日期,自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1年未开工开发建立的;(2)已开工开发建立但开发建立的面积占应开工开发建立总面积缺乏1/3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缺乏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立连续满1年的;(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2.闲置土地处置方案可选择的方式。(1)延长开发建立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2)转变土地用途,办理有关手续后连续开发建立。(3)安排临时使用,待原工程开发建立条件具备后,重新批准开发,土地增值的,由政府收取增值地价。(4)政府为土地使用者置换其他等价闲置土地或者现有建立用地进展开发建立。(5)政府实行招标、拍卖等方式确定新的土地使用者,对原建立工程连续开发建立,并对原土地使用者赐予补偿。(6)土地使用者与政府签订土地使用权交还协议等文书,将土地使用权交还给政府。原土地使用者需要使用土地时,政府应当依照土地使用权交还协议等文书的商定供给与其交还土地等价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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