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税收处理.doc

上传人:cn****1 文档编号:557903364 上传时间:2023-02-04 格式:DOC 页数:19 大小:156.04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股权转让税收处理.doc_第1页
第1页 / 共19页
股权转让税收处理.doc_第2页
第2页 / 共19页
股权转让税收处理.doc_第3页
第3页 / 共19页
股权转让税收处理.doc_第4页
第4页 / 共19页
股权转让税收处理.doc_第5页
第5页 / 共19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股权转让税收处理.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股权转让税收处理.doc(19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股权转让税收处理股权转让税务处理 目录一、营业税二、企业所得税(一)一般政策规定(二)重组业务中股权转让的涉税处理1、股权收购、股权支付的概念2、股权收购交易的所得税处理方式3、举例分析4、特殊性税务处理的程序性规定(三)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1、非居民企业转让居民企业股权的内涵及适用税率2、股权转让所得的计算3、股权转让所得税的缴纳4、其他规定三、个人所得税(一)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及适用税率(二)有关涉税程序和事项(三)几个特殊的政策规定四、印花税(一)非上市公司不以股票形式发生的企业股权转让行为(二)股票转让所立书据(三)税收优惠 前言税收同资本运作的关系:

2、从大的方向来看,就资本运作的技术层面而言,在计划制定并购方案的过程中,税务问题几乎涉及每个环节,是一个绕不开、无法回避、是必须加以关注的重大问题.1、比如在尽职调查阶段初期,目标公司已有的税收问题;2、在投资实施中,因资本运作行为导致的税收问题;3、在收购完成后目标公司的递延税项、所得税征管环境问题;4、在收益阶段,利润分配的预提所得税问题等,都需要在一开始给予高度关注。否则,轻者将使并购收益大打折扣,重者则会导致资本运作失败.股权转让中涉及法律关系人: 股权转让中所涉及的纳税利害关系人有转让股东,其他股东、受让人、公司。目前,与股权转让的税收政策包括:流转税、所得税和行为税三类,分税种就征收

3、或暂免征作了明确界定。一、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规定,自 2003年1月1日起,对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非金融机构企业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应征收营业税)二、企业所得税(一)一般政策规定(该项资产的净值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规定:“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因此企业转让股权取得的收入应作为企业的收入总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同时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六条规定:“企

4、业转让资产,该项资产的净值,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其中净值,是指有关资产、财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已经按照规定扣除的折旧、折耗、摊销、准备金等后的余额.(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举例:某公司将长期持有的W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出售,共得价款15。8万元,存入银行;该项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为15.2万元,未计提减值准备。据此,该公司计算股权转让所得为:取得价款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15。815。2=0.6万元。(二)重组业务中股权转让的涉税处理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网友评价)无论是税总还是财政部文件制定者均认为59号

5、文立法技术很完美,是千锤百炼、字斟句酌后的心血之作,尽管还有很多操作细节需要配套文件细化,但59号文搭建的主体框架是很完善的.59号文是企业所得税法中最难的税收文件,其制定考虑了宏观经济因素、征管因素、税企利益的平衡等等,要透彻理解,要有宏观视角和法理功底。1、股权收购、股权支付的概念.(1)股权收购: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收购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被收购企业)的股权,以实现对被收购企业控制的交易。收购企业支付对价的形式包括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两者的组合。(2)股权支付:是指企业重组中购买、换取资产的一方支付的对价中,以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的股权、股份作为支付的形式。例如:A公司与B公

6、司达成协议,A公司收购B公司60的股权,A公司支付B公司股东的对价为50万元以及A公司控股的C公司10%股权,A公司收购股权后实现了对B公司的控制。如下图所示:在该股权收购中A公司为收购企业,B公司为被收购企业.2、股权收购交易的所得税处理方式(1)一般性税务处理:被收购方应确认股权转让所得或损失。收购方取得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被收购企业的相关所得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2)特殊性税务处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选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被收购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

7、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硬性标准 股权收购 收购股权比例符合规定 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 股权支付金额符合规定 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 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即暂不确认股权转让的所得或损失。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取得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收购企业、被收购企业的原

8、有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和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3、举例分析相关资料:2008年9月,A公司发布重大重组预案公告称,公司将通过定向增发,向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B公司发行 3。68亿股 A 股股票,收购其持有的C公司50%的股权。增发价7。61元/股。收购完成后,C公司将成为A公司的控股子公司。C公司成立时的注册资本为8.57亿元,其中D公司的出资金额为 2。14亿元,出资比例为 25%,B公司的出资金额为6。43亿元,出资比例为75%。根据法律法规,B公司承诺,本次认购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 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转让.图1完成交易前: B公司 A公司(收购方) (被收购企业股东) 75

9、% C公司 (被收购企业)图2完成交易时: (发行 3。68亿股) B公司 A公司 C公司 (被收购企业股东) (收购方) 50 (被收购企业) (持有成本8。5750) 25%相关的企业所得税处理分析如下:(1)业务的性质此项股权收购完成后,A公司将达到控制C公司的目的,因此符合通知规定中的股权收购的定义.(2)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适用尽管符合控股合并的条件,并且假设所支付的对价均为上市公司的股权,但由于A公司只收购了C公司的50股权,没有达到75的要求,因此应当适用一般性处理:被收购企业的股东:B公司,应确认股权转让所得。股权转让所得取得对价的公允价值原计税基础7。613。688.575023

10、。72亿元,假设B公司适用25税率,因此其股权转让应纳的所得税为:23.72255。93亿元收购方:A 公司取得(对C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即:28.01亿元(7。613。68)。被收购企业:C公司的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如果其它条件不变,B公司将转让的股权份额提高到75,也就转让其持有的全部C 公司的股权,那么由于此项交易同时符合财税200959号文件中规定的五个条件,因此可以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被收购企业的股东:B公司,暂不确认股权转让所得。收购方:A 公司取得(对C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应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即6。43元(8.5775%)。被收购企业:C

11、公司的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可见,如果B公司选择后一种方式,转让C公司75%的股权,则可以在当期避免5.93亿元的所得税支出。两种税务处理对比表序号公司项目内容一般税务处理特殊性税务处理1被收购企业的股东:B公司股权转让所得7.613.688。5750%23。72亿元(确认股权转让所得或损失)暂不确认(不确认股权转让的所得或损失)2收购方:A 公司计税基础公允价值为计税基础 28。01亿元(7.613。68)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即6.43亿元(8。5775)3被收购企业:C公司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不影响)保持不变(不影响)4、特殊性税务处理的程序性规定根据财税200959号文第十一

12、条规定 “企业发生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特殊性重组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当事各方应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备案资料,证明其符合各类特殊性重组规定的条件。企业未按规定书面备案的,一律不得按特殊重组业务进行税务处理。由此可见,企业若想享受到免税重组的优惠切莫忘记在完成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提交书面备案资料。 总结一下:关于财税200959号亮点和新意、以及不足的探讨界定内容说明:亮点和新意1、使用递延纳税的方法,充分鼓励了具有正当商业目的的重组交易;以“原有纳税基础”确定各方税法义务,在实质上递延处理了因重组活动而直接导致的纳税义务。2、立法理念和

13、内容与国际惯例充分接轨充分参照了美国、欧盟的立法,又尊重了中国的税收管辖权,充分体现了“中性化处理的特点。3、内容既全面又简洁,具有高度的概括性,涵盖了资本运作的所有基本形式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除了企业联盟、托管等极个别情况外,大多纳入59号文件)4、立法技术成熟高超如果把所有的主体和全部的时间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待,59号文件并无税收豁免的内容,即整体的税负并没有因为重组而有所增减。立法时没有使用“免税重组”,应税重组,而使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表达方式颇有些神来之笔的韵味。5、使用技术手段反避税规定了种种技术细节和认定标准,例如:“有合理的商业目

14、的”、“维持实质性经营活动“12个月锁定期”、“多步骤合并看待当然还有两个硬性指标分别为“股权收购比不低于75%“股权支付比不低于85”。6、立法和监管理念开明进步因为59号文件将是否申请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权利交给当事人自主选择,此点认识对于税收筹划具有重要意义。不足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判断标准的模糊性59号文没有明确规定,“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判断标准,给税务机关留下了主观判断,给纳税人留下了税收隐患.2、时间及连续性判断模糊(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12月的起止时间如何确定?企业重组是一个漫长过程,是产权变更时间?还是经营实质变更时间?有待进一步确定!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工作计划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