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讲师组训人员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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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公司讲师组训人员管理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加强和完善对*人身保险公司讲师组训人员的 管理,维护人身保险市场秩序,防范人身保险公司销售误导和 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促进*人身保险业健康开展,根据保险 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 管理方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第二条本方法所称人身保险公司,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 构批准,在*回族自治区境内设立的人身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 及以下分支机构。第三条本方法所称讲师组训人员,是指在人身保险公司各 类培训、讲座中承当授课任务,或在各类客户经营活动中担任 主讲人或主持人的专、兼职教育培训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人员:(一)专职讲师;(二)内

2、、外勤兼职讲师,外勤导师; (三)组训或辅导专员。四条本方法所称客户经营活动,是指人身保险公司组织的,以达成公司经营或销售目标为目的的各类客户服务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活动:(一)产品说明会或推介会;(二)创业说明会;(三)客户答谢会或联谊会;(四)各类保险知识宣传活动。第五条 人身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应建立讲师组训人员选聘、 管理、考核和误导性培训问责制度,规范讲师组训人员的管理。 各公司应出台相应的讲师组训人员选聘、管理、考核和问责办 法,并向* *报备。第六条讲师组训人员在工作中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第二章讲师组训人员的选聘第七条讲师组训人员的选聘工作应由人身保险公司省级分

3、公司统一实施。第八条人身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应根据公司销售人力情况 和经营管理需要,组建与之相匹配的讲师组训队伍。第九条人身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应本着德才兼备,以德为 先,注重诚信的原那么,选聘重品行、讲诚信、业务技能强的人 员担任讲师组训。第十条人身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应对拟聘任的讲师组训人 员进行任前培训。在任前培训中,法律法规、诚信教育和职业 道德等相关内容培训时间不少于12个小时。第十一条人身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应对拟聘任并培训合格 的讲师组训人员发放讲师组训任职资格证书或聘书,应明确聘 任时限。无讲师组训任职资格证书或聘书的人员不得承当与销 售有关的各类培训的授课工作和各种客户经营活动的主讲

4、或主持 工作。第三章讲师组训人员的管理和考核第十二条人身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应建立讲师组训人员定 期培训制度,每年集中培训不少于一次,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 36个小时。第十三条人身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应建立讲师组训人员法 律法规定期学习制度,并将此作为内控合规检查的重要内容, 定期进行检查。第十四条讲师组训人员在培训过程中应做到实事求是,客 观真实,不得歪曲事实,不得夸大保险产品利益,不得对保险 产品做引人误解的描述,不得将保险产品与其他保险公司的类 似产品或金融机构的存款利率等进行片面比拟,不得唆使、诱 导保险从业人员进行违背诚信义务的活动,不得以捏造、散布 虚假事实等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

5、第十五条讲师组训人员在与销售有关的各类培训、讲座或 客户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培训资料和宣传资料应经人身保险公司 省级分公司风险管控部门审核,并存档备查。各类培训资料和 宣传资料未经审核不得使用。第十六条本方法第十五条所涉及的培训资料和宣传资料中 保险产品利益演示必须符合中国保监会相关规定。利益演示数 据只能来源于人身保险公司总公司开发的辅助销售系统,不得 人为测算利益演示数据。所有利益演示数据必须明确是基于假 定利率测算的。第十七条人身保险公司应加强对客户经营活动的管理,对 客户经营活动相关资料应进行存档。第十八条人身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应加强对讲师组训人员 培训行为的管理和考核。在讲师组训考核体系

6、中,应包括讲师 组训人员诚信培训、受到投诉情况等相关指标。第四章讲师组训人员的问责和监管第十九条 对因讲师组训人员误导性培训所导致的销售误导、 虚假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人身保险公司应追究讲师组训人员 的培训责任。根据误导性培训情节的严重性质,可采取警告、 取消讲师资格、辞退等责任追究方式,涉嫌犯罪的应移交司法 机关。对因误导性培训而被辞退的讲师组训人员,各公司应及 时报告* *o第二十条*将通过内控检查、定期考试、暗访、座谈 等方式对人身保险公司讲师组训人员管理情况进行监管。第二 条对违反本方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 规定行为之一的讲师组训人员,*将依据保险法等法律 法规,采取监管谈话、警告、经济处分、撤销任职资格或从业 资格、禁止一定期限内进入保险业等监管措施,并同时追究人 身保险公司及相关管理人员的责任。第二十二条对人身保险公司外请咨询公司等中介机构的培 训人员和外请的其他培训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将追究人 身保险公司及相关管理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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