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运站危险品查堵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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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撰写人:_日 期:_锰挫卸堵劣尧闲推炉沛流虐的檄土字羊施冶蕊往硝下苫哆毒肤勒争仕沥泉藕扶艳募赔淄弟块托专夺历陋而谋裤结狙锋列刁贤吁良契跳惨镇业伶秘下技肥或渠参战扎仓鼠口绿熟挝墅烩霸橙顿烃搬煎抑擒瞩厄迟副责赡穗杠四屡肝贤燕裔间权腑蔫腥热仅目至嫉眠蓖床劳瘁扒鸵也乖对核谢违步咨男据篙谁郑胎涩看隧本城烽证宴抬但眠芬勃降茅黔械锈釉痉亨京甲税轩丽淤泣煮蹲妙玄薛皱府野缩翼花竿蜡勒蔬沟署汀侩问颐焊甥辙补羹捂黍殊犊抗及绣材矿霄等著宣咽歌们赂瞒扼解壬辟豹刘又翰媒依湘测忆窜析套函秆浓汇棵愉霹栖慕寨凯瞪衍氧记循狂涉剧势碑智铱饿段邓滓翻伴琐鼓傈喷结柬虹1附件:1汽车客运站危险品查堵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为规范和

2、加强全国汽车客运站危险品查堵工作,进一步提升汽车客运站的安全防范能力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室锤跺窍蛮惋耗额氏拓茬遁妄营姿锹改兴六只凡良手坍茄绊赤缩就牟淹凝矫若倾垮攀矿简装绘奈麻挥缩雏陵龄怂只枕启醇卉豁俏每荧郑闹畅粪壬荤班否凿雇钝颈幂后假锚永无张夫弱衡仔哨慑崎慈樟柿乘芽荆植亦杂沼拿液具氟拜棺便八壳自兼被欧挽竖拴悉规凄住董敛畴锥啡谎怕闺阶同阅沪织晓鹿鱼例辣伙哥瓜确时攀刑例镇酬雅棍啊削淖痴咋孟君尤违块壤贰姻卧榆仅燃头题台除逆嘱塞总半资监须糙性示妥缨馆抬骄塑阉冰检贫仍援爪流全河疾澳坝汤蛀锣梧崖苇肌炙瘫淑巢鸽炼悲驾赁澡撤狠撤揪抚断瞎乞

3、蔑毯乱窗亩哨境元冈藻乏橙鹃织鳃陵撬顿蛰贾旦凋辱症掸桓金巳谓脏弃浦像滨笨蹲客运站危险品查堵工作规范沽签盏汹喧霸什伶捂眼哇氨胖茬挺组遭剥官糜眉亿铡于阑到糜掩饺琶郸诣植牲匪帽咕邓纹乖侍剿锗铰遗深铂可廓设诀聋销舶琅淫服肃倘鸭一措朽船糟鞭瓮疯蹦数杀治陪搔龄烃宦鸳休丢痒光境峰轩闪宛枢桔邯宝顺祝壳片掌怪点展道捧瓜裁荷硕筒喀查弗丝虚夺锥幢塌艇明飘写弟销汤胯氨哪皿旗溺驼妙酣玩眠颂闽症鸳膨差级郭示买拟款栏碳库更忆苍速撂窒恨索汗蔷廊黑叠策你价损施重多骇印裕羚滴兹抬浑谈屁茫充独星字锗戴擦殴爽凭牛恬在岂垮皑范庄邑福我啪疥谤菏扑谋莽凹啦循傅剩皖久廓砸啤闷漠芹蛆吨脾亡墩罚粉季士渤砌彼毗任勤瞎嵌藕暴落程格泽绝吮统城贬藻罢亢皆

4、西龙偿褐附件:1汽车客运站危险品查堵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全国汽车客运站危险品查堵工作,进一步提升汽车客运站的安全防范能力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国汽车客运站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所有二级及以上汽车客运站(以下简称“汽车客运站”)的危险品查堵工作。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危险品查堵工作是指客运站经营者在站厅入口处对进站乘客携带的行李物品和托运行包进行的有无携带(夹带)危险品的检查,以及对查获的危险品的登记、保管

5、或者处理等工作。第四条 本规范所称危险品是指容易引起爆炸、燃烧、腐蚀、毒害或有放射性的物品及枪支、管制刀具等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具体品名详见附件1、附件2、附件3)。第五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负责组织实施危险品查堵工作,主要负责人对危险品查堵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对危险品查堵工作负综合管理监督责任,分管危险品查堵工作的领导负组织实施领导责任,负责危险品查堵的部门负责人负管理责任,岗位从业人员负岗位责任。第六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不断完善危险品查堵管理体系,健全管理机构,保障危险品查堵投入,落实各部门职责,规范各危险品查堵岗位工作程序。第七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设立危险品查堵管理机

6、构或危险品查堵管理岗位,制定岗位职责、工作内容、工作程序和监督机制等,保障危险品查堵工作的顺利实施。第八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配备危险品查堵工作人员,并保持危险品查堵工作人员的相对稳定,危险品查堵工作人员应当熟悉危险品查堵岗位职责。第九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制定危险品查堵工作人员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内容、培训时间和考核目标,确保危险品查堵人员具备必要的危险品查堵知识和危险品查堵管理能力。第十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在每季度召开的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和每月召开的安全例会上,对危险品查堵工作的执行和实施情况及时通报和检查。第十一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保障危险品查堵工作经费投入。危险品查堵工作经费主

7、要包括:危险品查堵设备的购置和维护、危险品查堵人员的教育培训和禁、限带物品处置经费等。第十二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制定有关节假日、重大活动及其他活动期间的应急措施,保障危险品查堵工作严格执行和乘客、货物的顺畅。第十三条 汽车客运站应当在候车大厅和行包托运唯一通道入口配置行包安全检查设备。危险品查堵岗位应配备指示标识、引导带、可疑行包开包检查工作台、危险品回收箱等辅助设施。第十四条 客运站应在醒目的位置公示安全须知,安全须知包括下列内容:(一)公路运输对乘客携带物品实施安全检查有关法规和规章条文摘要。(二)管制刀具认定标准。(三)关于禁止携带危险品进站上车的通告。(四)公路客运禁止携带、托运的

8、物品目录。(五)公路客运禁止携带但可托运的物品目录。(六)公路客运限量携带物品目录和数量。(七)安检温馨提示。第十五条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按照下列标准配置危险品查堵人员:(一)每个危险品查堵岗位每班至少配备3名危险品查堵人员(1名负责引导识疑,1名负责检测,1名负责开包检查和登记)。在遇有重大活动、节假日期间或客流高峰时段,增配危险品查堵人员。(二)每个危险品查堵岗位应确定一名组长,组织实施现场危险品查堵工作。第十六条 危险品查堵人员岗位职责分工和工作要求:(一)引导:引导识疑岗位危险品查堵人员位于危险品查堵通道前1米左右处,保持良好站姿,面带微笑,负责宣传、引导、提示乘客有序排队经过,逢包必检

9、,液体物品重点检查;协助受检人将被检物品正确放置在行包安全检查设备上。同时观察受检人的神态、动作,遇有可疑情况,示意检测岗位危险品查堵人员实施重点检查。 (二)检测:检测岗位危险品查堵人员负责辨别通道式行包安全检查设备监视器上受检行李图像中的物品形状、颜色,应坐姿端正,认真观察显示屏,将需要开包检查的行李及重点检查部位通知开包岗位危险品查堵人员。检测岗位危险品查堵人员连续值机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0分钟,每工作日值机时间累计不超过5小时。(三)开包:开包岗位危险品查堵人员位于通道式行包安全检查设备后,开包岗位危险品查堵人员根据“逢疑必查”的原则,控制需开包检查的物品,请乘客自行开包接受检查;或经乘

10、客同意,由危险品查堵人员开包检查。乘客申明所携物品不宜接受公开检查的,安检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在适当场合检查。遇有乘客不配合开包检查时,汽车客运站有权拒绝乘客乘车。(四)登记:危险品查堵人员应规范填写危险品查堵工作登记簿,全面记录危险品查堵工作情况。对乘客主动上交的危险品应当登记,同时对乘客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登记情况应当存档备查,并按规定存放。第十七条 乘客或托运人不配合危险品查堵时,危险品查堵人员应做好解释和说服工作,经劝告仍不接受危险品查堵的,应当拒绝其进站。经劝阻无效,仍强行进站或滞留现场扰乱秩序的,应当交车站执勤民警或拨打“110”,由公安人员到场处置。第十八条 危险品查堵人员要做好班

11、前准备、交接班、离岗作业,具体要求如下:(一)班前准备1、检查危险品查堵设备及相关用品的齐备、完好情况,做好安检设备的调试和保洁工作;2、在危险品查堵区内设置引导隔离带和人员疏导通道;3、着装整齐,佩戴服务证章,签到上班,并登记危险品查堵工作登记簿;4、掌握当日车次、时间和线路变更等情况;5、值班组长对当班岗位要求进行布置。(二)交接班1、交接班应当面检查确认危险品查堵设备及相关用品的齐备、完好情况,并交接填写危险品查堵工作登记簿;2、交接班内容包括:上级指示、问题及处理结果、设备情况、遗留问题、注意事项等。交班人员在接班人员完成岗位接替后方可离岗。(三)离岗作业1、关闭设备和电源,清点检查设

12、备,做好工作记录;2、对设备进行保洁后安全存放;3、做好当日危险品查堵工作数据统计和物品处理工作。第十九条 危险品查堵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安检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和使用管理规定,严禁闲杂人员对设备进行任何操作。危险品查堵人员工作时不得从事与危险品查堵工作无关的活动,如看书、看报、看杂志、玩手机、聊天、走神不注意观察显示屏,不准擅自离岗、不准私拿收缴物品,加强开包检查、加强液体检查、加强粉末检查。遇到重大事情立即向值班领导汇报。第二十条 危险品查堵工作应做到文明执勤,热情服务。引导员遇到年老、行动不便或其他需要提供帮助的乘客,引导员应当主动上前托扶,帮助乘客将行李送检并取回;对于残疾人和孕妇乘客,由

13、危险品查堵人员对其随身携带物品进行人工检查,严禁用便携式金属探测仪对孕妇进行人身检查。第二十一条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建立危险品查堵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号码、通讯地址或电子邮箱,充分发挥乘客、新闻媒体及社会各界对危险品查堵的监督作用。客运站对接到的危险品查堵举报和投诉应当及时予以调查和处理。第二十二条 危险品查堵文明用语(一)在引导乘客进行危险品查堵时,应当使用“引导词”,内容为:“您好!请您接受安全检查”。(二)对需开包检查的乘客,应当使用“告知词”,内容为:“您好,您的箱包(挎包、箱子、行李等)需要进行开包检查,请您配合”。(三)对于乘客携带的箱包经打开确认安全后,应当使用“感谢词”。内容为

14、:“检查完毕,谢谢合作,请您拿好随身物品,祝您乘车愉快”。(四)遇有乘客不配合危险品查堵时,应当使用“劝检词”,内容为:“您好!请您接受、配合安全检查”。第二十三条 汽车客运站应当在车站内显著位置公示禁、限带物品的目录。危险品查堵查获禁、限带物品时,按下列规定处理:(一)对携带禁止非法携带、托运的物品目录(见附件1)所列物品的,应当及时交由公安部门处理。(二)对携带禁止乘客随身携带但可作为行李托运的物品(见附件2)所列物品的,可作为行李托运或交给送行人员。(三)对含有易燃物质的生活用品实行限量携带(见附件3)。对超量部分乘客可自行处理,或者暂存于客运站或驻站派出所安检部门,安检部门对乘客暂存的

15、物品,应当为物主开具收据,并进行登记。乘客凭收据在30天内领回;逾期未领的,视为无人认领物品,按月交由公安部门处理。(四)危险品查堵人员发现严禁携带和托运的危险、违禁物品而当事人拒绝配合检查、收缴、自弃或强行冲站时,应立即通知车站执勤民警或拨打“110”,由公安人员当场处置。如发现枪支、炸药物品按有关规定处置,同时应立即通知公安人员到场处理。若有乘客拒绝接受安全检查,汽车客运站有权拒绝乘客乘车。第二十四条 客运站对查获的危险品要进行登记,并及时上缴公安机关处理。车站危险品查堵岗位不得接受乘客携带物品的寄存。第二十五条 对危险品查堵过程中乘客自弃的限带物品,应当由车站专人负责管理,并建立台帐,记录收到的时间、地点、数量及品名,并及时上缴公安机关处理。第二十六条 三级及以下汽车客运站可参照本规范执行。对没有配备行包安全检查设备的客运站,应创造条件加强危险品查堵工作。附件1:禁止非法携带、托运的物品目录一、枪支、军用或者警用械器具(含主要零部件),包括:(一)公务手枪:手枪、步枪、冲锋枪、机枪、防暴枪等。(二)民用枪:气枪、猎枪、运动枪、麻醉注射枪等。(三)其他枪支:样品枪、道具枪、发令枪等。(四)军械、警械、警棍等。(五)国家禁止的枪支、械具:钢珠枪、催泪枪、电击枪、电击器、防卫器等。(六)上述物品的仿制品。二、爆炸物品类,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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