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章程优秀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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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业公司章程优秀范本公司一切活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公司应当在登记的经营 范围内从事活动。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及人民的政府有关政策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本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登记名称为:物业管理(以下简称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住所:。第三条 公司宗旨是:依法管理,业主至上,效劳第一。第四条 公司依法登记,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公司股东以其出资 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 任。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公司一切活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公司应当在登记的经营 范围内从事活动。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

2、受进犯。第五条 公司的资本为人民币万元。第六条 公司经营范围是:主营房地产物业管理、维修、养护, 楼宇机电配套设备管理维修,清洁卫生,庭园绿化及辖区内车辆停 放管理。兼营与住宅(含大厦)相配套的商业、饮食业、便民效劳 业。第七条 公司股东共个,分别是:第八条 公司的资本全部由股东自愿出资入股。第九条 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第十条 股东享有以下权利:(一)享有选举和被选举权;(二)按出资比例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原股东可以优 先认缴出资;(三)按规定转让和抵押所持有的股份;(四)对公司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管理工作进展监视,提出建 议或质询。有权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五)在公司

3、办理清算完毕后时,按所出资比例分享剩余资 产。第十一条 股东履行以下义务:(一)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二)在公司办理清算时,以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债务;(三)公司一经工商登记,不得抽回出资;(四)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机密;(五)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公司业务 开展;(六)不按认缴期限出资或者不按规定出资额认缴的,应承担 违约责任。第十二条 股东之间可以互相转让其全部出资或部分出资。股东 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公司 只有两名股东的,必须经全体股东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 置该转让的出资,假设不购置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

4、意转让。经股 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的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 置权。股东转让出资后的公司股东人数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第十三条 受让人必须遵守公司章程和有关规定。第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 利机构。第十五条 股东会行使以下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方案;(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 酬事项;(四)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资本

5、作出决议;(九)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 作出决议;(十一)修改公司章程。第十六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按照本章程的规定执 行。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减少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 司形式以及公司章程的修改作出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 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第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半年 召开一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或 者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第十八条 召开股东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 股东。股东

6、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 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十九条 公司不设立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第二十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产生程序是由股东 会选举产生。第二十一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方案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的增加或减少资本的方案;(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

7、酬事 项;(十)制定公司的根本管理制度。第二十二条 执行董事任期3 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执 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第二十三条 公司设经理,由执行董事聘任。经理对股东会负 责,行使以下职权:(一)主持公司的消费经营管理工作,组织施行股东会决议;(二)组织施行公司年度经营方案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根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详细规章;(六)公司章程和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二十四条 执行董事、经理、监事行使职权时,必须遵守以下 规定。(一)董事、经理、监事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 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

8、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董事、经理、监事不得利用职权收受和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 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二)董事、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别 人。董事、经理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 开立帐户存储。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 提供担保。(三)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别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 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 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董事、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 订立合同者进展交易。(四)执行董事、经理、监事除按照法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 外,不得泄露公司机密。(五)

9、执行董事、经理、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犯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第二十五条 公司设监事一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 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第二十六条 监事行使以下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犯法律、法规或者 公司章程的行为进展监视;(三)当执行董事、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 董事、经理予以纠正;(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建立、健全如下财务、会计制度:(一)公司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 法经审查验证,并在每年的1 月1日至1月15日送交各股东审阅。财

10、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以下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资产负债表; 损益表; 财务状况变动表; 财务情况说明书; 利润分配表;(二)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 各股东。(三)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 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 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的,可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缺乏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按照前 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领先用当年利润弥补 亏损。公司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可以 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法定

11、公益金后,所余利润,公司 可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东会违犯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法 定公益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必须将违犯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 公司。(四)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消费经营 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五)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六)公司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 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第二十八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由公司股东会作出决议。(一)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 本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本公司 如与其他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

12、并,合并各方解散。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 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 日,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有权要求公司 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的担保 的,公司不得合并。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 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二)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时,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 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 公告三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

13、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 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 应的担保。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的担保的,公司不得分立。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按所达成的协议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第二十九条 公司需要减少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当公司作出减少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 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司减少资本后的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第三十条 公司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二)股东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遇自然灾害或外界不可抗拒的原因需要解散。第三十一条 公司解散,应在十五日内由

14、股东、有关主管机关或 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展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展清算 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展清算。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以下职权:(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同时 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确认;(二)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应在清算组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 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四)清理所欠税款;(五)清理债权、债务;(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第三十二条 公司财产可以清偿公司债务的,分别支付清算费 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出资比例 分配。第三十三条 公司清算完毕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 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 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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