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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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最新)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第一章 总则第101条 为了保障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在石油化工企业设计中,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采取防火措施,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特制定本规范。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以石油或天然气为原料的石油化工企业新建、扩建或改建工程的防火设计。第103条 石油化工企业的防火设计应按本规范执行;本规范未作规定者,应符合有关现行国家标准规范的要求或规定。第二章 可燃物质的火灾危险性分类第201条 可燃气体的火灾危险性,应按表201分类。可燃气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见本规范附录二。第202条 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2、,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应按表202分类;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表202二、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乙类液体,应视为甲B,类液体;三、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丙类液体,应视为乙A,类液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见本规范附录三。第203条 固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甲、乙、丙类固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见本规范附录四。第三章 区域规划与工厂总体布置第一节 区域规划第3l1条 在进行区域规划时,应根据石油化工企业及其相邻的工厂或设施的特点和火灾危险性,结合地形、风向等条件,合理布置。第3I2条 石油化工企业

3、的生产区,宜位于邻近城镇或居住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第3I3条 在山区或丘陵地区,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区应避免布置在窝风地带。第3I4条 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区沿江河岸布置时,宜位于邻近江河的城镇、重要桥梁、大型锚地、船厂等重要建筑物或构筑物的下游。第315条 石油化工企业的液化烃或可燃液体的罐区邻近江河、海岸布置时,应采取防止泄漏的可燃液体流入水域的措施。第316条 公路和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严禁穿越生产区。区域排洪沟不宜通过厂区。第3I7条 石油化工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17的规定。防火间距的起止点,应符合本规范附录六的规定。高架火炬的防火距离,应经幅射热计算确定;

4、对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的防火距离,并不应小于表317规定。石油化工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 表317注:1.括号 第325条 液化烃罐组或可燃液体罐组,不宜紧靠排洪沟布置。第326条 空气分离装置,应布置在空气清洁地段并位于散发乙炔、其他烃类气体、粉尘等场所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第327条 全厂性的高架火炬,宜位于生产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第328条 汽车装卸站、液化烃灌装站、甲类物品仓库等机动车辆频繁进出的设施,应市容在厂区边缘或厂区外,并宜设围墙独立成区。第329条 采用架空电力线路进出厂区的总变配电所,应布置在厂区边缘。第3210条 厂区的绿化,应符合下列规定:一

5、、生产区不应种植含油脂较多的树木,宜选择含水分较多的树种;二、工艺装置或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罐组与周围消防车退之间,不宜种植绿篱或茂密的灌木丛;三、在可燃液体罐组防火堤 第334条 生产区的道路宜采用双车道;若为单车道应满足错车要求。第335条 工艺装置区、罐区、可燃物料装卸区及其仓库区,应设环形消防车道,当受地形条件限制时,可设有回车场的尽头式消防车道。第336条 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罐区 第343条 当液化烃装卸栈台与可燃液体装卸栈台布置在同一装卸区时,液化烃栈台应布置在装卸区的一侧。第344条 在液化烃、可燃液体的铁路装卸区内,内燃机车至另一栈台的鹤管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对甲

6、、乙类液体鹤管,不应小于12m;二、对丙类液体鹤管,不应小于8m。第345条 当液化烃、可燃液体或甲、乙类固体的铁路装卸线为尽头线时,其车档至最后车位的距离,不应小于20m。第346条 液化烃、可燃液体的铁路装卸线,不得兼作走行线。第347条 液化烃、可燃液体或甲、乙类固体的铁路装卸线停放车辆的线段,应为平直段。当受地形条件限制时,可设在半径不小于500m的平坡曲线上。第348条 在甲、乙、丙液体的铁路装卸区 第五节 厂 第354条 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管道,不得穿越或跨越与其无关的炼油工艺装置、化工生产单元或设施;但可跨越罐区泵房(棚)。在跨越泵房(棚)的管道上,不应设置阀门、法兰、

7、螺纹接头和补偿器等。第355条 距散发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设备30m以 第357条 布置在公路型道路路肩上的管架支柱、照明电杆、行道树或标志杆等,应符合下列规定:一、至双车道路面边缘不应小于05m; 二、至单车道中心线不应小于3m。第四章 工艺装置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411条 工艺设备(以下简称设备)、管道和构件的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一、设备本体(不含衬里)及其基础,管道(不含衬里)及其支、吊架和基础,应采用非燃烧材料,但油罐底板垫层可采用沥青砂;二、设备和管道的保温层,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当设备和管道的保冷层采用泡沫塑料制品时,应为阻燃材料,含氧指数应小于30;三、建筑物、构筑物的构件,应采用非

8、燃烧材料,其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第412条 设备和管道应根据其内部材料的火灾危险性和操作条件,设置相应的仪表、报警讯号、自动联锁保护系统或紧急停车措施。第413条 厂房的防火设计,本章未作规定者,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节 装置内布置第421条 设备、建筑物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不应小于表42l的规定。设备、建筑物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m) 表42l第422条 为防止结焦、堵塞,控制温降、压降,避免发生副反应等有工艺要求的相关设备,可靠近布置。第423条 分馏塔顶冷凝器、塔底重沸器与分馏塔,压缩机的分液罐、缓冲罐、中

9、间冷却器与压缩机,以及其他与主体设备密切相关的设备,可直接连接或靠近布置。第424条 酮苯脱蜡、脱油装置的惰性气体发生炉与其煤油储罐的间距,可按工艺需要确定,但不应小于6m。第425条 明火加热炉附属的燃料气分液罐、燃料气加热器等与炉体的防火间距,不应于小于6m。 第426条 以甲B、乙A类液体为溶剂的溶液法聚合液所用的总容积大于800m的3次方的掺储罐与相邻的设备、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75m;总容积小于或等于800m的3次方时,其防火间距不限。第427条 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在线分析一次仪表间与工艺设备的防火间距不限。 第428条 布置在爆炸危险区内非防爆型在线分析一次仪表间(

10、箱),应正压通风。第429条 联合装置视同一个装置,其设备、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应按相邻设备、建筑物的防火间距确定,其防火间距应符合表421的规定。第4210条 设备宜露天或半露天布置,并宜缩小爆炸危险场所范围。爆炸危险场所的范围,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受工艺特点或自然条件限制的设备,可布置在建筑场 第4217条 当同一建筑物 第4218条 同一建筑物内,应将人员集中的房间布置在火灾危险性较小的一端。第4219条 甲、乙A类房间与可能产生火花的房间相邻时,其门窗之间的距离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第4220条 装置的

11、控制室、变配电室、化验室、办公室和生活间等,应布置在装置的一侧,并位于爆炸危险区范围以外,并宜位于甲类设备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第4221条 装置的控制室、变配电室、化验室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控制室、变配室宜设在建筑物的底层,若生产需要或受其他条件限制时,可将控制室、变配电室布置在第二层或更高层;二、在可能散发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的装置内,控制室、变配电室、化验室的室内地面,应比室外地坪高06m以上;三、当控制室、变配电室、化验室朝向甲,类中间储罐一面的墙壁为封闭墙时,其防火间距可小于表421的规定,但不得小于15m;四、控制室或化验室的室内,不得安装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在线

12、分析一次仪表。当上述仪表安装在控制室、化验室的相邻房间内时,中间隔墙应为防火墙。第4222条 压缩机或泵等的专用控制室或不大于10kV的专用配电室,可与该压缩机房、泵房等共用一幢建筑物,但专用控制室、配电室的门窗应位于爆炸危险区范围之外。第4223条 两个及两个以上联合装置或装置共用的控制室,距甲、乙A类或明火设备不应小于30m。第4224条 可燃气体压缩机的布置及其厂房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可燃气体压缩机,宜布置在敞开或半敞开式厂房内;二、单机驱动功率等于或大于150kW的甲类气体压缩机厂房,不宜与其他甲、乙、丙类房间共用一幢建筑物;压缩机的上方,不得布置甲、乙、丙类设备,但自用的高位

13、润滑油箱不受此限;三、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压缩机半敞开式或封闭式厂房的顶部,应采取通风措施;四、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压缩机厂房的楼板,宜部分采用箅子板;五、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压缩机厂房的地面,不应有地坑或地沟,若有地坑或地沟,应有防止气体积聚的措施。侧墙下部宜有通风措施。第4225条 液化烃泵、可燃液体泵,宜露天或半露天布置。若在封闭式泵房内,液化烃泵、可燃液体泵的布置及其泵房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液化烃泵、操作温度等于或高于自燃点的可燃液体泵,操作温度低于自燃点的可燃液体泵,应分别布置在不同房间内,各房间之间的隔墙应为防火墙;二、操作温度等于或高于自燃点的可燃液体泵房的门窗与操作温度低于自

14、燃点的甲B、乙A类可燃液体泵房的门窗或液化烃泵房的门窗的距离,不应小于45m;三、甲、乙,类液体泵房的地面,不应有地坑或地沟,并宜在侧墙下部采取通风措施;四、在液化烃泵房、等于或高于自燃点的可燃液体泵房的上方,不应布置甲、乙、丙类缓冲罐等容器。第4226条 操作压力超过35MPa的压力设备,宜布置在装置的一端或一侧;高压、超高压有爆炸危险的反应设备,宜布置在防爆构筑物内。第4227条 空气冷却器不宜布置在操作温度等于或高于自燃点的可燃液体设备上方;若布置在其上方,应用非燃烧材料的隔板隔离保护。第4228条 装置内液化烃中间储罐的总容积,不宜大于100m3;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中间储罐的总容积,不

15、宜大于1000m3。装置内中间储罐的防火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五章的有关规定。第4229条 装置内烷基金属化合物、有机过氧化物等甲类化学危险品的装卸设施、储存室等,应布置在装置的边缘。第4230条 可燃气体、助燃气体的钢瓶(含实瓶和空瓶),应分别存放在位于装置边缘的敞棚内,并应远离明火或操作温度等于或高于自燃点的设备。第4231条 建筑物的安全疏散门,应向外开启。甲、乙、丙类房间的安全疏散门,不应少于两个;但面积小于60m2的乙B、丙类液体设备的房间,可只设1个。第4232条 设备的框架或平台的安全疏散通道,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塔区平台或其他设备的框架平台,应设置不少于两个通往地面的梯子,作为安全疏散通道,但长度不大于8m的甲类气体或甲、乙A类液体设备的平台或长度不大于15m的乙B、丙类液体设备的平 台,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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