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民事起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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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纠纷民事起诉状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住所地联络电话:*被告:*,法定代表人*,住所地:联络电话:*案由:劳动争议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给原告12个月的双倍工资共*元。2、判令被告为原告补交社会保险金。3、判令被告支付给原告经济赔偿金*元。4、判令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经过应聘,自*年*月*日开始,到被告企业销售部门工作,任职*,工作期间原告遵守企业相关制度要求,认真做好本职员作。但被告一直不和原告签定书面劳动协议,也未替原告办理各项社会保险手续,原告向被告提出纠正未果,*年*月*日双方劳动协议解除,被告未给原告任何赔偿。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劳动协议

2、法的相关要求,应该向原告支付相关的经济赔偿并办理社会保险。重庆*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未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要求的法定时间内作出仲裁裁决,依据该法第43条要求: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能够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遂起诉至贵院。恳请人民法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纠正被告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并判决支持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此致重庆市*区人民法院具状人:*年 月日原告: 性别,年月日,出生,族,身份证号码,住所:电话:被告:有限企业,住所地:法定代表人: 性别,职务:;电话:原告因和被告有关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劳仲案第号裁决书的裁决,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一、请求事项:依法判令被告

3、向原告支付:1、由原告垫付的年月份、月份和份销售费用,累计人民币元;2、拖欠的年月份和月份的工资,累计人民币元;3、拖欠的年月份和月份的平时加班工资,累计人民币元;4、被拖欠工资总额的25%的经济赔偿金,累计人民币元;5、单方解除劳动协议的经济赔偿金,累计人民币元;6、未按时支付经济赔偿金的额外经济赔偿金人民币元;7、未提前30天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关系的代通知金人民币元;8、年月至年月因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协议所受工资损失累计人民币元,并支付应得工资收入的的赔偿金人民币元;并支付年月日至本案审结的工资损失。9、由被告负担本案的仲裁费用和诉讼费用。二、事实和理由:1.原仲裁裁决认定原告侵犯被告的商业秘

4、密是错误的原仲裁裁决称:“但申诉人作为被诉人业务人员,在被诉人处工作期间,和她人共同出资成立有限责任企业,经营和被诉人企业同类的营业,侵犯了被诉人的商业秘密”,这一认定是错误的。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有关商业秘密的要求,企业的经营信息或技术信息若想组成商业秘密,必需满足四个条件,即不为公众所知息、能为权利人带来物质利益和含有实用性,并要求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方法。同时,依据中国劳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法第六十一条有关竞业严禁的要求,在没有尤其约定的情况下只有企业的董事和经理负有竞业严禁的义务,对于通常的职员,只有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了竞业严禁义务,并由用人单位单独向劳动者支付竞业严禁赔偿金时

5、,劳动者才负担竞业严禁的义务。所以,原告不负有竞业严禁义务。另外,没有任何证据证实被告企业存在符正当律要求的商业秘密,也没有任何证据证实原告侵犯了被告企业并不存在的“商业秘密” 。所以,原仲裁裁决在没有任何证据证实的情况下,仅仅因为原告注册成立了和原告经营范围类似的企业,就认定原告侵犯被告的商业秘密是错误的。2.仲裁裁决认定原告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是错误的原仲裁裁决称:“且申诉人利用被诉人为其提供电脑、办公电子邮箱等工作条件,服务上述企业,并试图以上述企业名义和被诉人的用户洽谈业务,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这一认定是严重的认定事实错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和宪法第四十条的要求,被告以侵犯原告通信自

6、由和个人隐私的手段搜集的用以证实原告试图以其它企业名义和被告的用户洽谈业务的证据是不含有正当性的。另外,没有证据证实被告制订的所谓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经过了民主程序并进行了公告,依据劳动法第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的要求是不能用来作为证据的,原仲裁裁决在没有任何事实证据证实被告又符正当律要求的劳动纪律,也没有任何证据证实原告违反了“劳动纪律”的情况下,仅仅依据非法的证据就认定原告严重违反了劳动纪律是严重错误的。另外,被告不仅拖欠原告工资长达多个月之久,而且拒不返还原告垫付的业务垫支费用。原告作为一名一般的业务人员,不但要供养年迈患病的父亲,还要支付

7、高达元的住房月供。我们完全能够想象原告当初生活的窘境。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原告真的有被告指控的所谓“”行为,也完全是因为被告的违法行为造成,是一个求生存的不得已行为,怎样谈得上“严重”情节。基于此,原告的行为也不会组成劳动法25条的“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基于以上事实,依据劳动法、深圳市职员工资支付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协议条例、民事诉讼法和其它相关法规规章的要求,原告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作出公正裁决,维护弱势的劳动者的基础权益。此致人民法院原告:年月日原告:阜阳市XX 物业管理 有限 责任 企业住所:阜阳市XX路XX 号法定代表人:李被告:李XX,男,汉族,1974年4月3日出生,住阜阳市颍

8、州区XX一期X号楼XX户,电话:XXXXXXXX。原告不服 阜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阜劳仲裁字第X号裁决书 ,现向贵院提起诉讼。 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 不支持原告向被告支付 2021年6月份工资800元 。2、请求法院不支持原告为被告补发 从工资中扣发的风险金100元。3、请求法院不支持原告向被告支付二个月的双倍工资 1600元。4、请求法院不支持原告向被告支付经济赔偿金 400元。5、请求法院不支持原告为被告补办 2021年4月至2021年6月的各项社会保险。事实和理由被告XXX年4月10日到原告阜阳市XX物业管理有限责任企业作秩序维护职员作,在职期间疏于职守、不服管理,给原告造成严重经济

9、损失和声誉损失,被告于2021年6月30日私自离职,于2021年8月申请劳动仲裁,2021年12月底阜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阜劳仲裁字第40号裁决书。但该裁决出现了较多的事实错误和法律适用错误。理由以下:一、原告六月份未领取的工资是720元,但劳动仲裁结果竟支持其800元,这是不符合客观实际的。二、该仲裁裁决不应该支持原告向被告补发风险金100元。入职时,被告曾填写应聘人员记录表:“我愿在贵企业服务最少一年,期间如本人提出辞职,应提前30天办理相关手续,其风险金和绩效工资作为违约金和培训费用不再领取”。期间对她们进行了培训。另外,因为其纠集她人于6月30日扰乱正常的办公秩序,被企业罚扣。所

10、以不应该支持原告向被告补发该风险金。三、原告不应该向被告支付经济赔偿金。被告自2021年6月30日起,没有办理任何交接手续,拒不上岗执勤,经领导数次劝说,通知其到工作岗位,被告拒不理会,私自离职。被告的行为不但严重违反了原告的规章制度,违反其在应聘人员记录表中“辞职,应提前30天办理相关手续”的承诺,同时也违反了劳动协议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能够解除劳动协议”的要求。被告的行为不符合劳动协议法第四十六条要求的支付经济赔偿金的情形。但阜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却支持了被告的仲裁请求,支持了李XX半个 月的经济赔偿金,显然是不正当的。四、原告不应该向向被告支付未签劳动协

11、议的双倍工资1600元。原被告的招工表、应聘人员记录表等把双方的权利义务约定的很明确。原告已经和被告签署了劳动协议,不存在支付双倍工资问题。但劳动仲裁裁决却支持了被告双倍工资1600元。法律要求的双倍工资即便适合用于本案被告,双倍工资 的赔偿 也应 根据 不高于实发工资的标准。被告工作期限是两个多月,四月份工资443元,五月份723元,六月份720元,累计1886元。劳动仲裁裁决竟支持原告向被告支付2400元。可见裁决的结果于理不通、于法不容。五、入职后被告不按原告的要求填写社会保险参保申请,负担个人应缴纳的部分,所以,未能办理的责任在被告。总而言之,XX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没有查明本案事实,裁决结果有很多不正当、不公正之处。为此向贵院诉讼,请求依法维护原告的正当权利。此致阜阳市XX区人民法院阜阳市XX物业管理有限责任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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