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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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行政许可事项】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关于依据、条件、程序、期限的规定】 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54条 中国证监会对期货交易所和期货经纪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期货从业人员实行资格认定制度。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 第4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负责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审核与管理,包括任职资格的审核与确认、任职期间的考核、任职资格暂停与撤消以及其他相关事宜。中国证监会派驻各地的证券监管办公室、办事处、特派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依照本办法和中国证监会的授权对期货经纪公司

2、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核与管理。第5条 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 身体状况良好; (二) 诚实信用,勤勉尽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有相应的经济或者管理工作经验; (四)取得期货从业人员资格;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第6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从事期货、证券工作3年以上,或者从事其他金融工作5年以上,或者从事其他经济管理工作20年以上;(二)具有履行高级管理人员职责所必备的经济、金融、期货知识和组织协调能力,熟悉金融、期货等相关法律法规。第7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一)有期货交易管

3、理暂行条例第十条所列情形之一的;(二)被中国证监会宣布为证券、期货市场禁止进入者的;(三)被开除的国家公务人员或者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自被开除之日起未逾5年的;(四)因违法违规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期货交易所、期货经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董事、监事,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5年的; (五)因失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导致发生重大案件的直接责任人和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受到警告或者警告以上处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六)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第37条 期货经纪公司执行董事、财务部门负责人、合规审查部门负责人、风险管理部门负责人以及期货经纪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由中

4、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比照本办法总经理、副总经理的任职条件予以核准和管理。 关于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期货经纪公司聘任的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执行董事、财务部门负责人、合规审查部门负责人、风险管理部门负责人和分支机构负责人,必须取得任职资格;未取得任职资格的,不得在期货经纪公司担任相应职务。 二、期货经纪公司董事长应当符合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并从事经济或者与经济相关的管理工作五年以上。 拟任董事长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不要求其具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 (一)在证券、期货或者其他金融行业的业务管理岗位或者监管岗位工作三年以上; (二)在教学、科研机构从事

5、与上述金融行业有关的教学、研究工作五年以上; (三)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者取得经济、管理、法律类高级职称,并从事经济管理工作七年以上; (四)从事经济管理工作十年以上。 期货经纪公司董事长不具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在核准其任职资格时,派出机构应当向期货经纪公司提出监管建议,提示公司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严格划分董事长和经理层的职权,董事长不得行使按照章程规定应当由总经理、副总经理行使的经营管理职权,要求公司合理配置其经理层。在持续性监管中,派出机构还应当加强对该公司责任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 三、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期货经纪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执行董事、财务部门负责人、合规审查部门负责

6、人、风险管理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和董事、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 (三)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 (六)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证券、

7、期货交易所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董事、监事,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七)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撤销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法定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撤销资格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八)被中国证监会宣布为证券、期货市场禁止进入者,禁入期未满的; (九)被开除的国家公务人员或者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自被开除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十)因失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导致发生重大案件的直接责任人和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受到警告或者警告以上处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 (十一)近三年受过中国期货业协会、中国证券业协会等

8、行业自律组织的纪律处分的; (十二)近三年受过其他监管部门处罚,不适宜担任期货经纪公司高管人员的。 四、期货经纪公司(拟任职公司)申请董事长、总经理和副总经理的任职资格,应当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任职资格申请表(附件一); (三)拟任职公司董事会拟选举或者聘任高管人员的决议原件; (四)拟任职公司董事会出具的从业经历证明; (五)拟任职公司董事会出具的对拟任人员的鉴定材料和拟聘任的明确意见; (六)拟任人员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在申请表中); (七)拟任人员学历、学位、职称证书复印件; (八)拟任人员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九)拟任人员无犯罪记

9、录证明原件(由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具,内容应包括姓名、年龄、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身份证号码、无犯罪记录的结论,该证明在三个月内有效); (十)关于不具有本通知第三条所列情形的个人声明(附件四); (十一)两位推荐人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中,第(四)、(五)项可作为董事会决议附件,第(六)、(七)、(八)、(十一)项需加盖拟任职公司公章。 五、拟任人员在其任职资格申请表中的陈述应当真实、完整和准确,拟任职公司要在鉴定材料中予以确认。拟任职公司对拟任人员的鉴定材料应由董事会决议通过,鉴定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并有拟聘任高管人员的明确意见:

10、 (一)拟任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准和诚信表现; (二)拟任人员遵守期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以及自律组织规则的情况; (三)拟任人员的管理能力和业务能力; (四)拟任人员的执业表现。 六、期货经纪公司申请董事长、总经理和副总经理任职资格的,必须有两位具有期货、证券、基金等经营机构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的推荐人的推荐。 推荐人对拟任人员的推荐意见应当如实说明与被推荐人的关系(包括何时认识,如何认识,与被推荐人的熟悉程度等内容),如实说明推荐的理由,并陈述被推荐人的情况。推荐意见中有虚假、遗漏或误导性陈述的,记入推荐人的高管人员诚信档案。推荐意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与拟任人员的关系及了解的

11、程度; (二)被推荐人的职业道德情况; (三)被推荐人的遵规守法情况; (四)被推荐人的业务水平; (五)明确的推荐意见。 七、董事长、总经理和副总经理任职资格的审核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按照管理办法和本通知的规定受理、审核申请人报送的申请材料。 (二)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备和是否符合规定进行审查,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申请人报送的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派出机构决定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申请人应按照派出机构的要求予以补正,经补正后符合要求的,派出机构予以受理并进行审核。 (三)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审核申请材料过程中,应对拟任人员进行考察谈话并做

12、记录,谈话记录记入高管人员管理档案。 (四)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对申请材料审查后,提出是否核准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的初审意见。无论同意核准或者不予核准高管人员任职资格,派出机构均应出具有明确意见及详细理由的初审报告,连同申请材料一起报中国证监会复审,并同时完成向高管人员数据库的数据报送。除按照规定可以扣除的时间外,派出机构应当在受理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并上报初审报告。 (五)中国证监会对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对申请材料有疑问的,可要求派出机构通过实地核查等方式进行补充调查并做出书面说明。 (六)中国证监会审核申请材料后,对于符合任职条件的,核准其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对于不符合任职条件的,做出

13、不予核准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八、期货经纪公司执行董事和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条件与总经理、副总经理的任职条件相同。财务部门负责人、合规审核部门负责人和风险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 (二)从事期货工作二年以上,或者从事金融工作三年以上,或者从事其他经济管理工作五年以上; (三)熟悉期货法规、规章和监管制度; (四)熟悉本岗位的职责和业务规则; (五)不具有本通知第三条所列情形,且不违反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九、期货经纪公司任用执行董事、财务部门负责人、合规审查部门负责人、风险管理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下列材料:

14、(一)申请书; (二)任职资格申请表(附件二); (三)董事会或者经理办公会拟任用决议原件,如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拟任用决议须按章程规定作出; (四)学历、学位、职称证书复印件; (五)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六)无犯罪记录证明原件; (七)关于不具有本通知第三条所列情况的个人声明(附件四); (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十、期货经纪公司非执行董事、监事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董事、监事职责; (二)具有经济管理工作经验; (三)了解期货法规、规章和监管制度; (四)熟悉期货经纪公司章程; (五)不具有本通知第三条所列的情形。 十一、期货经纪公司选任非执行董事、监事,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下列材料: (一)公司报告文件; (二)任职报告表(附件三); (三)股东会决议原件; (四)关于不具有本通知第三条所列情形的个人声明(附件四);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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