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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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保险代位求偿权,是保险领域,尤其是财产保险领域的一项非常重要的法律制度。对此,我国海商法、保险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均有相应的规定。也许是因为这项法律制度的确具有非常的重要性,也许是因为法律规定在理解上存在较大的分歧,较长时间以来,保险界、法律界、理论界、实务界一直一对其给予极大的关注,法律理解和适用上的重大分歧因此而产生。一、有关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法律规定1、中华华人民共和国国海商法的的规定:第252条条 保险标的的发生保险责责任范围内的的损失是由第第三人造成的的,被保险人人向第三人要要求赔偿的权权利,自保险险人支付赔偿偿之日起,相相应转移给保保险人。被保保险人

2、应当向向保险人提供供必要的文件件和其所需知知道的情况,并并尽力协助保保险人向第三三人追偿。2、中华华人民共和国国保险法的的规定:第45条因第三者对对保险标的的的损害而造成成保险事故的的,保险人自自向被保险人人赔偿保险金金之日起,在在赔偿金额范范围内代位行行使被保险人人对第三者请请求赔偿的权权利。前款规定的的保险事故发发生后,被保保险人已经从从第三者取得得损害赔偿的的,保险人赔赔偿保险金时时,可以相应应扣减被保险险人从第三者者已取得的赔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照第一款行使使代位请求赔赔偿的权利,不不影响被保险险人就未取得得赔偿的部分分向第三者请请求赔偿的权权利。第46条保险事故发发生后,保险险人未赔

3、偿保保险金之前,被被保险人放弃弃对第三者的的请求赔偿的的权利的,保保险人不承担担赔偿保险金金的责任。保险人向被被保险人赔偿偿保险金后,被被保险人未经经保险人同意意放弃对第三三者请求赔偿偿的权利的,该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险人的过错致致使保险人不不能行使代位位请求赔偿的的权利的,保保险人可以相相应扣减保险险赔偿金。第47条除被保险人人的家庭成员员或者其组成成人员故意造造成本法第四四十五条第一一款规定的保保险事故以外外,保险人不不得对被保险险人的家庭成成员或者其组组成人员行使使代位请求赔赔偿的权利。第48条在保险人向向第三者行使使代位请求赔赔偿权利时,被被保险人应当当向保险人提提供必要的文文件和其

4、所知知道的有关情情况。第68条 人身保险的的被保险人因因第三者的行行为发生死亡亡、伤残或者者疾病等保险险事故的,保保险人向被保保险人或者受受益人给付保保险金后,不不得享有向第第三者追偿的的权利。但被被保险人或者者受益人仍有有权向第三者者请求赔偿。二、保险代代位求偿权的的基本问题(一)什么么是保险代位位求偿权保险代位求求偿权又称保保险代位权,是是指保险人依依照法律规定定所享有的,代代位行使被保保险人向造成成保险标的损损害负有赔偿偿责任的第三三方请求赔偿偿的权利。(二)保险险代位求偿权权的法律特征征保险代位求求偿权最重要要的法律特征征有两个:一是来源的的法定性。即即保险代位求求偿权来源于于法律的直

5、接接规定,属于于保险人的法法定权利,当当事人不得通通过约定而改改变。二是属性为为债权的请求求权。代位求求偿权并非属属于债权,而而只是债权的的请求权,是是保险人将自自己置于被保保险人的地位位,代替被保保险人向第三三人行使债权权的请求权,这这种债权的请请求权并非是是保险人对第第三人的债权权,而是被保保险人对第三三人的债权。保险代位求求偿权是法律律特别赋予财财产保险合同同当事人的一一项权利和义义务,人寿保保险合同的当当事人不享有有或承担这项项权利和义务务。在财产保保险合同中,因因因第三人对对保险标的的的损害而造成成保险事故的的,保险人在在向被保险人人赔偿保险金金后,在赔偿偿金额范围内内依法取得保保险

6、代位求偿偿权,同时被被保险人自然然承担依法让让渡对第三者者请求赔偿的的权利。保险险法律之所以以规定保险代代位求偿权,主主要一方面是是基于财产保保险的补偿原原则(即不允允许被保险人人因同一损失失获得双重补补偿而产生不不当得利);另一方面是是为了防止因因保险行为而而产生道德风风险;再一方方面有避免加加害第三人逃逃避和免除其其应当承担的的法律责任。(三)保险险代位求偿权权与委付(物物上代位与权权利代位)广义的保险险代位权,在在法律上分为为物上代位和和权利代位。物物上代位是保保险人履行保保险合同约定定的支付保险险赔款的义务务后,对具有有残余利益的的保险标的拥拥有的所有权权。权利代位位是指保险人人承保的

7、保险险标的所发生生的保险事故故是由第三人人造成的,根根据法律规定定,保险人赔赔偿被保险人人的损失后,可可以代位行使使被保险人对对第三人请求求赔偿的权利利。根据我国国海商法、海海事诉讼特别别程序法的的有关规定,保保险代位求偿偿权,是指保保险人在其保保险责任范围围内赔付被保保险人保险标标的的全部或或者部分损失失后,在赔偿偿金额范围内内享有的向海海上保险事故故的责任方即即第三人请求求赔偿的权利利。由此可见见,我国法律律将保险代位位求偿权与实实质为物上代代位的委付付区分对待待,即我国保保险代位求偿偿权的概念没没有包括物上上代位,仅特特指权利代位位。(四)保险险代位求偿权权与合同法中中债权人代位位权在理

8、论和实实践中,保险险代位求偿与与合同法中的的债权人的代代位权,二者者有相同,但但也有不同之之处。两者相同之之处表现为:第一,权利利均来源于法法律的直接规规定,属于法法定权利,当当事人不得依依约定而改变变;第二,权权利指向的对对象均为第三三人。保险代代位权是向对对保险事故发发生具有法律律责任的第三三者行使,合合同代位权是是向债务人之之债务人,即即次债务人主主张;第三,代代位权是在两两个具有关联联性的债权之之上产生的一一种新的债权权。代位权与与基础债权既既相互牵连,又又相互独立。两者的不同同之处,法学学理论上认为为,保险代位位求偿权与合合同代位权同同名而异义,两两者有着本质质的不同。合合同代位权的

9、的功能在于保保全债权,为为使债权人的的债权不致因因债务人的懈懈怠或恶意而而徒有其名,合合同法中增设设代位权制度度以使债务人人的财产恢复复如初。而保保险代位求偿偿权是实现被被保险人对第第三人的债权权。保全债权权与实现债权权两者间不仅仅存在理论鸿鸿沟,而且实实际运用效果果差异明显。合合同债权人代代位权行使的的效力归债务务人所有,并并纳入其一般般财产,债务务人的其他债债权人因债权权平等对该结结果均享受请请求权。而保保险代位权行行使的效力归归保险人独享享,保险人有有权直接处分分实体权利,其其效力直接归归于自己。在在保险关系中中,第三人根根据保险人的的要求所为的的履行具有双双重性,一方方面是履行对对被保

10、险人的的赔偿责任,另另一方面则是是履行对保险险人的义务。也也就是说,保保险代位求偿偿权的权利内内容实际就是是要求第三人人向保险人履履行。而合同同代位权的权权利内容是要要求次债务人人向债务人履履行但是,在司司法实践中,上上述理论上的的区别逐渐模模糊,二者的的实际法律效效果已经渐趋趋相同。根据据最高人民法法院关于适适用若干干问题的解释释(一)=第第16条、第第20条的规规定,次债务务人不应向债债务人履行,而而应直接向债债权人履行。由由此可理解为为,合同代位位权制度并非非保全债权的的法律手段,而而是实现债权权的法律手段段。对此有学学者认为,此此实属我国合合同代位权制制度与大陆法法系各国相关关规定差异

11、最最大之所在。认认为这样会影影响民法理论论的完整性。(五)保险险代位求偿权权与合同法中中的债权转让让合同法第第79条规定定:债权人人可以将合同同权利全部或或者部分转让让给第三人,由此,合合同法中的债债权转让,是是债权人不改改变债的内容容,而将其债债权移转于第第三人享有。保保险代位求偿偿权中,保险险人因支付保保险金取得原原来由被保险险人享有的债债权,全部支支付享有全部部债权,部分分支付享有部部分债权。所所不同的是,合合同法明确规规定,债权人人转让权利的的,应当通知知债务人,未未经通知,该该转让对债务务人不发生效效力(合同同法第800条);而保保险法和海海商法对被被保险人是否否应当通知第第三人未作

12、规规定,一般理理解和通说认认为无须通知知。我们认为,保保险代位求偿偿权虽然与合合同法中的债债权转让的规规定有一些区区别,但是,从从保险代位求求偿权的本质质而言,应属属于债的转让让的情形,除除了基于法定定,无须通知知债务人和保保险法的一一些特别的限限制性规定(如第47条条)外,合同同法关于债权权转让的规则则应当普遍适适用于保险代代位求偿权,也也即,在此问问题上,合合同法属于于普通法,保保险法属于于特别法。我我国台湾学者者史尚宽也认认为,关于债债权让与之规规定应准用于于保险代位权权。三、保险代代位求偿权的的取得方式和和行使要件(一)保险险代位求偿权权的取得方式式保险代位求求偿权是各国国保险立法的的

13、通例。就保保险代位权的的取得方式而而言,世界各各国大致有两两种立法例:一是当然代代位主义,即即代位求偿权权的取得仅以以理赔为充分分必要条件,只只要保险人向向被保险人赔赔偿保险金后后即自动取得得代位求偿权权;另一是请请求代位主义义,即保险人人向被保险人人赔偿保险金金后并不能自自动取得代位位求偿权,还还须被保险人人明示让渡对对第三人的损损害赔偿请求求权给给保险险人,即签署署权益转让书书一类的法律律文书,保险险人方能取得得代位求偿权权。根据我国国保险法和和海商法的的规定,我国国保险法采取取当然代位主主义,保险人人支付保险金金后当然取得得代位求偿权权,无须被保保险人签署或或出具权益转转让书一类的的法律

14、文书。(二)保险险代位求偿权权的成立和行行使要件1、保险代代位求偿权何何时成立?学术界比较较有代表性的的观点认为,保保险代位求偿偿权成立于保保险合同订立立之时。只要要有保险合同同的成立,就就有保险代位位求偿权的发发生;成立于于保险合同订订立时的保险险代位求偿权权,可以认为为是保险人对对于第三人享享有的代位求求偿的期待权权;自保险人人赔偿保险金金之日起,保保险人的代位位求偿权转化化为既得权。不不论保险合同同对保险代位位权是否有所所约定,保险险人依法享有有保险代位求求偿权。保险合同的的当事人是否否可以在保险险合同订立时时,在保险合合同中明确约约定保险人不不适用保险代代位求偿权呢呢?理论界和和实务界

15、均存存在着较大的的分歧,有认认为保险代位位求偿权既然然是法定权利利,就不应允允许当事人自自由约定;但但我们认为基基于商事行为为的意思自治治原则,当事事人可以在保保险合同中明明确约定适用用或不适用保保险代位求偿偿权的,但是是约定不适用用保险代位求求偿权的,该该约定在适用用时不得违反反填补损害的的财产保险的的基本原则。2、保险代代位求偿权的的行使条件保险合同成成立时,保险险人依法取得得的保险代位位求偿权,但但是,保险人人只有在符合合法律规定的的条件时,才才可以行使。这这些条件如下下:(1)先决决条件-被保险险人对第三人人依法享有赔赔偿请求权被保险人对对第三人有赔赔偿请求权是是保险人行使使代位求偿权权的先决条件件。如果被保保险人对第三三人依法不享享有赔偿请求求权,保险代代位求偿权则则不能行使。对于被保险险人对第三人人依法享有的的损害赔偿的的请求权,学学术理论界有有人认为,应应限定在因第第三人的侵权权行为所引起起的赔偿中。我我们认为这种种观点和认识识是片面的和和机械的,这这种理解也与与保险法律中中设定保险代代位求偿权的的宗旨是相背背的。我们认认为,被保险险人向第三人人行使请求权权的基础并不不限于因侵权权行为而产生生的损害赔偿偿请求权,对对债务不履行行的损害赔偿偿请求权、不不当得利返还还请求权、所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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