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漫产业税收政策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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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本概念动漫产业动漫产业是指以“创意”为核心,以动画、漫画为表现形式,包含动漫图书、报刊、 电影、电视、音像制品、舞台剧和基于现代信息传播技术手段的动漫新品种等动漫直接产 品的开发、生产、出版、播出、演出和销售,以及与动漫形象有关的服装、玩具、电子游 戏等衍生产品的生产和经营的产业。转发财政部等部门关于推动我国动漫产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 200632 号)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0851号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动漫产品1. 定义所称动漫产品包括:(1 )漫画:单幅和多格漫画、插画、漫画图书、动画抓帧图书、漫画报刊、漫画原画

2、 等;(2 )动画:动画电影、动画电视剧、动画短片、动画音像制品,影视特效中的动画片 段,科教、军事、气象、医疗等影视节目中的动画片段等;(3 )网络动漫(含手机动漫):以计算机互联网和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为主要传播 平台,以电脑、手机及各种手持电子设备为接受终端的动画、漫画作品,包括FLASH动画、网络表情、手机动漫等;(4)动漫舞台剧(节)目:改编自动漫平面与影视等形式作品的舞台演出剧 (节)目、 采用动漫造型或含有动漫形象的舞台演出剧(节)目等;(5 )动漫软件:漫画平面设计软件、动画制作专用软件、动画后期音视频制作工具软 件等;(6)动漫衍生产品:与动漫形象有关的服装、玩具、文具、电子

3、游戏等。2. 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产品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产品,是指动漫企业自主创作、研发、设计、生产、制作、表 演的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动漫产品 (不含动漫衍生产品);仅对国外动漫创意进行简 单外包、简单模仿或简单离岸制造, 既无自主知识产权,也无核心竞争力的除外 。3. 重点动漫产品申请认定为重点动漫产品的应符合以下标准之一:(一)漫画产品销售年收入在100万元(报刊3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年销售10万册 (报纸1000万份、期刊100万册)以上的,动画产品销售年收入在 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的,网络动漫(含手机动漫)产品销售年收入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动漫舞台剧(节)目演出年收入

4、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年演出场次 50场以上的;(二)动漫产品版权出口年收入 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获得国际、国家级专业奖项的;(四)经省级认定机构、全国性动漫行业协会、国家动漫产业基地等推荐的在思想内 涵、艺术风格、技术应用、市场营销、社会影响等方面具有示范意义的动漫产品。动漫企业1. 定义所称动漫企业包括:(1)漫画创作企业;(2)动画创作、制作企业;(3)网络动漫(含手机动漫)创作、制作企业;(4)动漫舞台剧(节)目制作、演出企业;(5)动漫软件开发企业;(6)动漫衍生产品研发、设计企业。2. 动漫企业条件申请认定为动漫企业的应同时符合以下标准:(1)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

5、;(2)动漫企业经营动漫产品的主营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3)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产品收入占主营收入的 50%以上;(4)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或通过国家动漫人才专业认证的、 从事动漫产品开发或 技术服务的专业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 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 的10%以上;(5)具有从事动漫产品开发或相应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工作场所;(6)动漫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当年营业收入 8%以上;(7)动漫产品内容积极健康,无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8)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守法经营。3. 重点动漫企业符合本办法第十条标准的动漫企业申请认定为重点动漫企业的,应在申

6、报前开发生产出 1 部以上重点动漫产品,并符合以下标准之一:(一)注册资本 l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动漫企业年营业收入 5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连续 2 年不亏损的;(三)动漫企业的动漫产品版权出口和对外贸易年收入2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自主知识产权动漫产品出口收入占总收入 30%以上的;(四)经省级认定机构、全国性动漫行业协会、国家动漫产业基地等推荐的在资金、 人员规模、艺术创意、技术应用、市场营销、品牌价值、社会影响等方面具有示范意义的 动漫企业。优惠享受经认定的动漫企业、重点动漫企业, 凭本年度有效的“动漫企业证书”、“重点动漫 企业证书”,以及本年度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产品列表

7、、“重点动漫产品文书” ,向主管 税务机关申请享受通知规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重点动漫产品、重点动漫企业优先享受国家及地方各项财政资金、信贷等方面的扶持 政策。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市发 200851号自 2009年 1月 1日执行)间接税增值税经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 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有关增值税优惠政策。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等部门关于推动我国动漫产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 办发 200632 号)自 2000 年 6 月 24 日起 2010 年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

8、生产 的软件产品, 按 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 3%的部分实行即 征即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025 号)营业税动漫企业自主开发、 生产动漫产品涉及营业税应税劳务的 (除广告业、娱乐业外 ),暂减 按 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转发财政部等部门关于推动我国动漫产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 200632 号)对动漫企业在境外提供劳务获得的境外收入不征营业税。 转发财政部等部门关于推动我国动漫产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 200632 号)2009年 1月1日至 2013年 12月 31日,文化企业在

9、境外演出从境外取得的收入免征 营业税。文化企业的具体范围: 6.从事动画、漫画创作、出版和生产以及动画片制作、发行的 企业;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931 号对从事动漫的中小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涉及营业税应税劳务的(除广告业、 娱乐业外),暂减按 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关于认真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通知(苏地税发20093 号)动漫企业自主开发、 生产动漫产品涉及营业税应税劳务的 (除广告业、娱乐业外 ),暂减 按 3 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对动漫企业在境外提供劳务获得的境外收入不征营业税。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支持服务业加

10、快发展的实施意见鄂地税发200890 号2009年 1月1日起至 2013年 12月31日止,对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内经认定的技术先 进型服务企业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是指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 的委托合同,提供本通知附件中所界定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和 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从上述境外单位取得的收入。服务外包示范城市是指: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大连、深圳、广州、武汉、哈尔 滨、成都、南京、西安、济南、杭州、合肥、南昌、长沙、大庆、苏州、无锡等20 个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中,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包含

11、动漫及网游设计研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 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963 号关税经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直接产品,确需进口的商品可 享受免征进口关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具体免税商品范围及管理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等部门关于推动我国动漫产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 办发 200632 号)2009年1月1日至 2013年 12月31日,为生产重点文化产品 而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 自用设备及配套件、备件等,按现行税收政策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文化企业的具体范围: 6.从事动画、漫

12、画创作、出版和生产以及动画片制作、发行的 企业;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931 号2009 年增值税转型后,进口设备恢复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并可予以抵扣, 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 179号自2009年 2月 1日起施行 出口退(免)税企业出口动漫产品享受国家统一规定的出口退 (免)税政策。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等部门关于推动我国动漫产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 办发 200632 号)出口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电影和电视完成片按规定享受增值 税出口退税政策。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

13、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931 号所得税软件企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 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有关增值税、所得税优惠政策。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等部门关于推动我国动漫产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 2006 32号按照本办法认定的动漫企业及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产品享受的财税优惠政策的具体 范围、具体内容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发布。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企业2009年 1月 1日至 2013年 12月 31日,在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内,依据科技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的通知(国科发火 2008172 号)和科

14、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 通知(国科发火 2008362 号)的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 得税;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的具体范围由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宣部另行 发文明确。文化企业的具体范围: 6.从事动画、漫画创作、出版和生产以及动画片制作、发行的 企业;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931 号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963 号( 1 ) 优惠内容 (一)将江苏工业园区技术

15、先进型服务企业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北京、天津、上海、 重庆、大连、深圳、广州、武汉、哈尔滨、成都、南京、西安、济南、杭州、合肥、南昌、 长沙、大庆、苏州、无锡等 20 个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以下简称服务外包示范城市), 即自 2009年 1月 1日起至 2013年 12月 31日止,在上述 20个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实行以下 政策:1. 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 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其发生的 职工教育经费 按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 8% 的比例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二)苏州工业园区原有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税收试点政策执行至2008年12月 31日后,按本通知有关规定执行。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关于在苏州工业园区进行鼓励技术先进型服务 企业发展试点工作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6147 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关于在苏州工业园区进一步做好鼓励技术先进型服 务企业发展试点工作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7143 号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中,技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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